【教育课件】第六章 就业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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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肚第六章 就业权益保护由于我国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将存在,毕业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虽然“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平等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毕业生合法权益常常遭到侵犯。本章剖析了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涵和内容,对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介绍,针对就业权益保护中常见的求职陷阱,提出了防止误入求职陷阱的对策;明确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并就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了介绍;阐述了社会保险的5大种类,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权力享受问题。通过对以上知识的学习,促使广大毕业生
2、在遵循就业规则进行择业的同时,运用就业规则来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第一节 就业权益一、就业权益的内涵在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哪些权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如何维护?如何在就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个人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应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我们每个大学生应该掌握、了解的。为了对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就必须明确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应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
3、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同时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还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上述权利外,毕业生就业还应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一)就业信息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息公开,即就业信息对任何毕业生来说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和截留就业信息;二是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完整、与应聘岗位相关的各种信息,从而对单位、职位情况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便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的职业选择。大学生就业信息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的毕业生求职择业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也包括国家宏观经
4、济发展状况和各个地区与行业的发展情况;二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如用人单位的规模、性质、产品、市场、企业文化、工作环境、学习培训、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专业需求、上岗条件、未来发展通道等具体的岗位与需求信息。这些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就业的基础和关键,毕业生只有在充分了解以上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二)平等就业权大学生就业时具有平等的就业权,这种平等不但体现在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都可以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具有参加用人单位公开招聘,进行公正、平等竞争的机会,而且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和确定福利待遇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得因民族
5、、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也不得有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相貌歧视等。(三)择业自主权国家规定大学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生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地选择就业去向和用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其指定的用人单位,损害毕业生择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自主权,也意味着毕业生即使已经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仍然可以在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放弃原有的就业选择。毕业生有选择某个就业单位的权利,也有放弃这种选择的权利,那种以签订了协议或约定了“不允许违约”等条款为由
6、,不允许学生违约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隐私保护权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个人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与自身简历可互为佐证的材料,如联系方式、证书复印件等,这也是有助于求职毕业生更有效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但毕业生提供的信息应权限于与应聘岗位招聘条件密切相关的范围之内,如果毕业生不是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个人隐私给予保密,用人单位无权以招聘考核为名侵犯毕业生的个人隐私权。(五)就业签约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需要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将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双方达成
7、的有关约定以书面的形式落实下来,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的说明。这既是一种必要的过程,也是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权益。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内容和条款过于笼统甚至违法、违规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侵犯,更不允许采取欺诈和胁迫的方式要求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作为签约主体都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有违约行为发生的,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二、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维护应该说有多种途径来实现,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毕业生所在高校、毕业生自身等等
8、,但在一个法制社会,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最终离不开法律的手段。一些大学生就业权益屡遭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贫乏,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的不足,所以每个大学生都必须学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就业,依法维权。大学生在了解了毕业就业的权益之后,还必须懂得与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和碰到就业权益受损时的基本处理程序,切实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民法保护1、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对毕业生保护自身的就业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就业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都是民法规
9、定的平等的法律关系的反映,毕业生在这种法律关系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适的合同或协议。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应真实反映自己的基本信息、实际能力、价值取向,不能夸大其词、弄虚作假,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诚信守约,这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也是毕业生保障自己的就业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2、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注重对所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认证。毕业生对所选单位的情况有知情权。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公民和法人。毕业生要运用民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如学生在个体企业谋求工作时,首先应该了解企业的主体资格,如是否依法核准登记;是
10、否有公开的字号、固定的处所、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等。现实中有个别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了解,被一些非法组织蒙骗,甚至被卷入非法的传销组织,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大学生就业应该选择法人单位,对于法人的主体资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第一,是否依法成立;第二,法人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三,法人的经营范围;第四,注册资金、总资产额、债务情况;第五,事业单位、企业和公司的章程等情况。3、签订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保护自身就业权益的最基本形式。就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平等的身份签订的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反映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行为都
11、是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如果协议中附带有特殊的条件,如住房待遇、科研经费待遇等,这种协议的签订又称为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就业协议及附加条件必须由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形式,否则,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4、追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补即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毕业生就业中存在以下一些违约和侵权现象:用人单位中途违约,取消被录用者的录用行为;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拒绝接收;单位接收毕业生报到后没有按约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将毕业生个人的知识
12、产权据为己有等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毕业生具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主观上有过错。当然,某些情况对毕业生虽然有损害事实,但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民事责任。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内容:因不可抗之力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因毕业生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协议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如毕业生一人与多方签订协议而不能对他方履行协议的。(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13、、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1、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形式。具体内容将在下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一节中详细展开。2、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休假节日应依法安排劳动者
14、休假,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目前很多单位没有按标准做,一方面劳动者不了解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有些就业单位故意采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作法。作为大学生毕业生应当学习劳动法,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3、劳动法关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4、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补救内容。
15、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经济补偿的。(三)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仲裁法保护仲裁法是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及就业后应当了解的法律法规。当大学毕业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仲裁决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应遵
16、循一定的法定程序:(1)申请人递交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在规则规定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
17、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节 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一、常见的求职陷阱类型所谓求职陷阱是指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或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设计的圈套。求职陷阱是以侵害大学生的权益为目的,这类陷阱情况复杂,形式多样。据北京娱乐信报联合专业人力资源机构就职场陷阱问题进行的调查,70%求职者遭遇过职场陷阱。其中,职场中最大的骗局当属
18、收取保证金、押金,其比例占到了28.16%;遭遇过“虚假职位信息”的占17.37%;遭遇过“利用试用期欺骗取廉价劳力”的占14.21%。本节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常见的就业陷阱。(一)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
19、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二)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或者干脆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者的要求相去甚远,即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给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三)协议陷阱。第一种为
20、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四)试用期陷阱。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21、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某些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不约定试用期。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想单方面解除合同,便遭受用人单位的种种刁难,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为借口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三是无偿试用。有些单位在招聘广告上列出诱人的人
22、才引进条件,学生报名应聘后,却以考察学生能力为由安排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学生去单位试用,无非是为企业筹备展销会、为公司推销某种产品、为某一个大型活动跑跑腿等等,待这些需要大批人力的活动一结束,他们便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而有些单位则以考核毕业生为借口,根本不愿付任何劳动报酬,从而达到廉价甚至无偿用工的目的。(五)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
23、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和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一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只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
24、学生的证件。(六)保证金、押金等各种收费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但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保证金、押金、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服装费等巧立名目的费用。由于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七)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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