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3696774《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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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摘 要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 、科学性与广泛性、强制性与操作性等亮点,但也存在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条款较多操作性需要加强、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嘱抚恤标准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病残津贴标准不清、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操作规程需要细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级太低导致不少省份财政压力加大等不足。文章提出的对策是: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严格控制授权立法的范围;明确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嘱抚恤标准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病残津贴标准;完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操作规程,实现“刚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由省级统筹尽快过渡到全国统筹。 关键词社会保
2、险法;实施;问题;建议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共12章98条,该法对社会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五大险种的覆盖范围、保险资金筹资渠道、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与领取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既具有亮点,也有缺点,需要不断完善。 一、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社会保险法与我国以往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相比,具有
3、如下亮点: (一)权威性和系统性 国务院先后于1998年、2003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单项行政法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也制定过单项部门规章。但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属于第二层次立法,部门规章属于第三层次立法,其权威性不足。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根据立法法,属于第一层次立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同一部法律来规范,也具有系统性。 (二)科学性与广泛性 社会保险法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到正式通过历经16年,其间,多次征求立法部门、实务部门、社保专家、普通群众等各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4、,充分吸收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此外,社会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还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立法经验与做法,兼收并蓄,并经全国人大多次审议,最后获得通过。因此,社会保险法不是仓促立法,它具有科学性。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与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具
5、有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特点,具有广泛性。 (三)强制性与操作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根据此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流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该法还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
6、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缺失为各地基层推进该法的实施带来诸多困难。目前,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条款较多,操作性需要加强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7、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他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都存在授权国务院等部门另行立法情况。社会保险法对一些重要的制度授权较多,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在基层,既影响法律的实施,也容易导致各地差异大,也导致各地操作困难。授权立法存在的原因是有的已经由国务院及
8、主管部门确立了规范,有些确实还没有相关规定,但考虑到社会保险机制才刚刚建立,有些制度需要继续探索,不便于立即用法律固定化,而我国地域范围较大,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因此积极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优势,国家要给中央和地方预留一些空间。但有不少社保法专家、学者认为除上述原因外,实际是部门利益冲突难以调和而故意规避。 (二)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嘱抚恤标准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病残津贴标准不清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9、支付。”但由于该规定较原则,截至目前,上述规定尚未具体执行标准,导致经办环节无法落实,参保人员特别是在职参保人员的遗属对此颇有微词。 (三)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操作规程需要细化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出台
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前述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在具体操作中,目前缺乏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社保经办机构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行政部门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具体工作中,金融机构等部门均以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行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不能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账户为由,拒绝配合执行,难以实现“刚性”征缴,给经办工作带来被动,也使职工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级太低导致不少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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