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启示.doc
《word 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启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word 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启示.doc(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启示FAzHAN?TAsHANzHIsH|他山之石口林广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也称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即运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它是对传统的依靠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其程序简捷,成本低廉,效率更高的优势已经获得普遍承认.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挪威,荷兰,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都非常重视对ADR制度的研究与应用.ADR在现代世界各国解决纠纷的方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澳大利亚是一个新兴移民国家,各种文化,价值观,生活方式融合共存,和谐文明,有序发展.联
2、邦与各州非常重视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众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中,调解运用得最广泛,大量的纠纷都是未进入诉讼程序就通过调解解决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澳大利亚的调解实践澳大利亚的调解实践呈现出丰富多样性.(一)私立调解私立调解服务是指由独立于法院,裁判所,政府机关或者社区组织的调解人主持并收取费用的调解.一般来说,独立的调解人不受制于调解人行为规范和标准.收费由市场决定.它主要出现在商业争议领域,在人身伤害,公共政策,环境和家庭事务等领域,也存在个人调解.私立调解服务包括自由调解人的调解,私立调解机构的调解和专业人士组织的
3、调解.1.自由调解人名气大的调解人经常被邀请参加调解影响大的涉及政府部门,商业部门,大型组织,国外企业的争议.不太有名气的调解人则把调解与培训,教育和咨询结合起来.绝大多数个体调解人从事的调解都是他们作为律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或者学者的兼职工作.2.私立调解机构澳大利亚有许多私立调解机构提供收费的调解和其他方式的纠纷解决服务.例如,澳大利亚商业争议中心,悉尼争议中心,今日调解,冲突管理中心,仲裁员协会,澳大利亚国际商业仲裁中心等.这些组织提供市场化的调解和其他ADR服务,有自己的合同条款,调解协议,程序规则和行为准则.他们帮助当事人在调解桌前坐下来,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每个组织都有符
4、合该组织规定的调解人条件的调解人名单,调解人参加某一特定的调解活动.设在悉尼和布里斯本的全国纠纷中心充当用户和调解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中间人;它们把业务委托给其他调解服务提供者,它们没有自己的调解人.3.专业人士组织一些专业人士组织提供调解服务.例如执业律师,心理学,社会工作和会计等领域的专业组织.这些专业组织有自己的调解人名录,绝大多数调解人接受过基本的培训.他们通常会作一些市场推介.个体调解人会支付这些组织一定比例的行政管理费.(二)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被指令,劝导或者自愿地在听证之前将案件交付给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调解和仲裁)法对家庭法(1975年
5、)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1976年)作了修订,使得联邦,州和地方各个级别的法院都有权决定把案件交付调解或者仲裁.法院调解因而成为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色.值得指出的是,在澳大利亚,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只占整个社会的纠纷的非常小的一部分,而且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纠纷通过ADR方式解决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尽管澳大利亚的人口在不断增加,但是法院的负担(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却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ADR的应用在不断增加.新南威尔士州的民事程序法(2005年)包括了调解和仲裁框架.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案件是否交付调解.调解人一般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例如登记官或者法律顾问,而不
6、是法官.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由法官调解更加合适.昆士兰州的统一民事程序规则(1999年)也规定了调解和其他ADR的程序框架.在维多利亚州,无论是治安法院,还是基层法院或者高等法院,都有着非常先进的ADR纠纷解决体系,ADR在整个维多利亚司法系统被广泛运用.法院提供能为当事人推荐调解人的机构名录.为了支持调解,法院设立调解中心,为调解提供场所,并把一些案件委托给个体调解人.高等法院规则规定调解可由法院指令,无须当事人同意.2011年第O3期/总第245期6l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启示他山之石FAzHAN?TAsHANzHlSHf1995年,维多利亚高等法院建立了”门槛方案”,以鼓励更多的案件交
7、付调解.2005年,又增加了新的规定,让助理法官在法院内部对包括上诉案件在内的纠纷进行调解.2005年l0月至2007年7月,高等法院的94宗案子交付调解,其中59%是由助理法官调解或者在助理法官调解之后调解成功的.现在,维多利亚高等法院的民事案件没有不经过调解就进入审判程序的.在西澳大利亚州,高等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引入了调解机制.2006年,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制定了刑事案件协商会议计划,出台了刑事案件自愿协商会议议定书.(三)政府机构,裁判庭和法律援助委员会的调解1.社区司法计划提供的调解“社区司法计划”是指政府机构提供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调解服务.“社区调解”意味着调解人是当地居民
8、代表,而非专业人士.现代澳大利亚ADR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南威尔州的社区司法中心,该中心的成立由社区司法中心法(1983年)作出规定.新南威尔州政府设立该中心的动机是为解决”引起强烈愤怒并经常导致严重犯罪”的后院纠纷找出一个非诉讼的有效路径,以期减少司法系统资源,警察不再为打击严重犯罪疲于奔命,公众对司法制度更加尊重,人们不再动辄诉诸法律,纠纷处理成本更低.1987年,维多利亚州仿效新南威尔州的做法,设立了7个社区纠纷处理中心,后来只保留一个,设在坎贝尔市,受理全州的业务.在昆士兰州,司法局于1990年制定了提供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服务的社区司法计划.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南澳大利亚州也都有社区调解服
9、务.由法律作出规定的社区司法计划提供的调解服务,具有调解的一般特征,例如保密,不需要提交证据,对调解人的保护与责任豁免等.他们提供高质量,值得信赖的调解服务,调解人需要接受初期培训,继续培训,技巧考核,工作报告,每隔几年需重新取得任命.社区司法计划为公共或者私人机构提供调解服务,纠纷范围从小的邻里纠纷到大的社会问题的争议.2.社区组织提供的调解这里的”社区组织”是指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这些非政府机构提供调解服务时,由政府,调解人和其他人员以及其他诸如州律师协会等力量给予资助.整个澳大利亚有许多社区组织提供调解服务,纠纷范围主要涉及婚姻,社区与邻里纠纷.大多数社区组织由州政府资助,只向当事人收
10、取很少的钱或者根据其收人,按照不同的比例收取费用.第一个社区调解组织是由”联合教会家庭与婚姻服务处”于1987年成立的”家庭调解中心”.该中心首先在悉尼开展业务,然后发展到新南威尔州的其他地方.业务主要集中在家庭调解.对调解人员有复杂的培训计划和任命制度以及其他确保调解人的素质和可靠性的措施.“澳大利亚人际关系”(以前叫做“婚姻指导”)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提供社区调解服务.该组织主要为正在离婚或者已经离婚的配偶提供调解服务,但也为企业,社区,消费者和单位提供调解服务.该组织为员工和调解人提供大量的培训,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服务质量.政府出资设立的社区法律中心提供调解服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word 澳大利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澳大利亚 调解 制度 经验 启示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3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