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浅议快递业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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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快递业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冯雅玲作者简介:冯雅玲,女,华侨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学号:0817113009。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越来越成为广大消费者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就在这时快递业务中暴露的种种问题也常常困扰着消费者,引起了一系列的投诉,然而立法的不足也成了广大消费者在维权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先通过叙述快递的定义、我国快递的现状以及特点来介绍我国的快递行业;再通过案例来分析我国快递业务中普遍存在的侵权行为;最后针对具体的案例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写作目的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在快递业务中的权益,也希望能给快递行业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关键词:快递、消费者权益、侵
2、权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express delivery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sumers living. At this time ,express business problems that often plague consumers, causing a series of complaints, however,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has become a major obstacle to the m
3、ajority of consumers rights on the road. By giving the narrative express definition of the status of Chinas express delivery and characteristics to introduce Chinas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Then by analyzing the cases of the widespread human rights abuses in Chinas express delivery business. At las
4、t, specific case-related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majority of consumers in the express business, also hope to give the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to provide a healthy and orderly environment for development.Key Words:express 、the rights of consumers、Infringement引言市场经济的
5、发展,带动了互联网业的飞速进步,电子商务的业务量也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喜欢网上购物,这也就带动了快递业务量的剧增。但是与快递业务量剧增相比,快递服务的顾客的满意度却始终不能让人满意。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常有发生:快件延误、快件损毁、投诉无门等等都是消费者最常遇到的。虽然今年五一后就开始实施快递新国标,其中也规定了“先验收再签字”、跨省超七天算延误要赔偿、寄包裹前先检验的制度,但是实施起来,难度却十分大。立法是需要慢慢完善的,光靠立法机关单独的力量也不能及时地完善,所以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也是法律专业人士应尽的义务。一、快递的定义、特点以及现状(一)快递的界定快递,
6、在2007年邮政总局发布的快递服务标准中,被定义为:“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在200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快递又被定义为:“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具有名址的信件、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地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2009年我国新颁布的邮政法中,在第八十四条再次给快递下了一个定义:“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本文认为,快递也称速递,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时间内将文件、包裹和其他物品送达给接收人本人及其代理人
7、签收的快速递送服务。快递应当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快递泛指一般货物(包括大宗货物)的快递;狭义的快递专指商务信件和小宗包裹的快递。 吕林娜:有关我国快递的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2011年。快递服务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服务业已成为我国物流产业的重要基础部分。但是消费者在享受对快递服务带来的便捷同时,也会遭遇过很多不愉快的经历。为了广大消费者在快递业务中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力,接下来本文从我国快递行业的现状、快递行业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立法建议和对消费者的建议这四个方面来阐述观点。(二)我国快递行业的特点快递业务的增长主要依靠快速成长的各个经济部门的业务量的增加,各个经济部门
8、也是因为追求快速,所以选择了快递。毋庸置疑,快捷性是现代都市生活的人们选择快递的首要条件,当然安全性也是广大消费者主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快递业务的保证。要达到快速的目的,快递必须要具备以下特点:1、必须以航空运输为基础。我国的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幅员辽阔,要达到快速的目的,必须以航空运输作为基础,辅之以铁路、公路运输。2、网络化与专业化。现在的快递公司都拥有自己的收货、配送网络,航空运输的停靠点只能是大中城市,这时就需要专业的人员快速有效地进行分门别类地整理,然后发往目的地。这些程序是相当复杂的,稍不注意就会分错件,特别是在节假日爆仓的时候。所以完善的网络化与专业化也是快递达到快速的一个必不可
9、少的特点。3、服务必须做到上门服务。快递业实行上门服务,贴近客户,上门收件、送件,对大客户可派专人在客户处提供收发件服务,并且对寄件、封装、重量、尺寸、派送要求没有过多的限制。服务时间灵活,无论何时只要客户拨打电话,服务人员立刻上门提供服务。 阿里同齐米克:完善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的对策思考,新疆财经大学,2011年。(三)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与世界快递发展相比,虽然我国快递业产生较晚,但是我国快递的发展却是十分迅速。目前我国快递业呈现三足鼎立的现状:国有快递企业、民营快递企业和外资快递企业。国有快递依然是主导地位,民营快递起步最晚,但是发展却是最迅速的,申通、圆通、中通、顺风、宅急送、天天、韵
10、达,都是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中国邮政局网站公布,2011年前三季度全国快递业务量以及收入分别出现了同比增长30.9和8.5个百分点,快递网点也撒网般密布于各个大中小城市,并朝着乡镇化发展。速度与普及程度之快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2012年3月,受理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问题的有效申诉361件,比上月增加90件,增长33.2。其中,反映邮件延误的130件,占36.0;反映投递服务问题的115件,占31.9%;反映邮件丢失及内件短少的55件,占15.2;反映收寄服务问题的25件,占6.9;反映邮件损毁的14件,占3.9。反映其他问题的10件,占2.8;反映违规收费的7件,占1.
11、9;反映集邮问题的5件,占1.4。 中国邮政局网站: 2012年4月27日14:46分浏览。 广大消费者处于高度忙碌的工作中,越来越少的时间和精力可以上街购物,网购已经成为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快递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网络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也正是因为忙碌,大部分都会购买急需品或者生活必需品,快递的恶劣服务、拖延时间、运输途中物品破碎等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目前消费者普遍知道的投诉方式就是向快递公司投诉,但是这样的方式完全形同虚设,推三阻四、一拖再拖,更有甚者消费者投诉后音信杳无,快递公司完全不作处理。如果向有关邮政部门投诉,所耗费的时间又是现代人很难承受的,到最后都只能是不了了之。
12、目前,法律途径的消费者维权方式,主要由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并没有专门的条文作出规定。 蔡辰琳:试析日常快递中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载法治社会2011年04(上)。所以本文将针对我国快递行业的现状来叙述快递业务中的主要几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以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二、快递业务中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是人格形象时代变迁的产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必须从人的历史演进中寻求答案。 谢晓尧: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16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 Bryan A.garner 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
13、ary,Seventh Edition,West Group1999,p331.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大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第一版,第204页。欧盟关于消费者信贷的指令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意味着在指令所涉及的交易范围内,出于非贸易或者非职业目的而实施行为的自然人。 参见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22页。中国立法中仅有的对消费者概念的明确规定
14、是在国家标准计量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那么显而易见,快递业务中的消费者就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使用快递业务的社会成员。快递业务中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着实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受伤的是消费者,买单的仍然是消费者。这些问题,在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快递新国家标准中得到了一部分解决,比如:网络购物可以“先验货再签收”,跨省超7天算延误要赔偿,不验视包裹快递员可拒寄,都强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
15、权益。但是新国标的施行却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一)“先验货后签收”难施行新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先验货后签收”的制度,在现实中却会遇到诸多难题。比如,周一到周五大部分人白天要上班,家里也没人,快递一般都寄到单位,快递员都是直接放在前台,由前台人员代为签收。包裹都是属于个人的东西,如果拆包验货会影响个人隐私,前台人员不愿意帮忙验收,如果要让快递送到收货人本人手里那更是会影响到收货人工作,这样下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所有上班族都把收货的时间推到周末,让快递送到家里,那快递不仅会爆仓,更是不能保证货物送到的时间了。(二)寄前验视无法实施虽然新国标中也明确规定了在邮寄前,快递人员负有检验货物的义务,但是,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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