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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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试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 姓 名: 林荣生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19 指导教师: 刘方启 职称: 讲师 2009年 5 月 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或绪论)1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构成要件2(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2(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2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内外的立法概况3(一)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3(二)国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41.意大利对该罪的立法概况42.美国对该
2、罪的立法概况43.德国对该罪的立法概况5三、我国刑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的立法缺陷5四、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措施6五、结语7致谢7参考文献7试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法学专业学生 林荣生指导教师 刘方启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日益猖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呈上升的趋势,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因此,加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我国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然而,我国刑法在该罪立法上存在诸多空白和有待改善之处。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立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的分析和国内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的简介, 指出我国刑法在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的立法不足之处,同时提出了我国刑法在该罪立法上的完善措施。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完善 About Our country Organized crime Nature Organization crime legislation perfect researc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N Rongsheng Tutor LIU FangqiAbstract:As Chinas growing market economy, Mafia organization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rampant, cr
4、iminal syndicate organized crime was also an upward trend, serious obstacles to the health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orderly competition. Therefore,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fight against organized crime Mafia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tasks of the judiciary. However, Chinas criminal
5、 law legislation in the crime, there are many gaps and areas for improvement.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and social legislation on the definition and elements of analysis and at home and abroad organized crime Mafia brief overview of the legislation, pointing out that Chinas criminal law i
6、n the criminal syndicate of organized crime on the inadequacies of legislation,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the crime of criminal law in the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improve.Key words: Black Meeting Property Organization; Crime; Perfect lawmaking由于我国刑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发展的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是近年来突显的一个新罪,因此,在立
7、法技术、理论研究等方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尚有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诚然,完善的立法并不能完全的解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全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立法的不完善,己经成为我国政府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瓶颈”之一。所以,对现行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广泛而又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论文拟对现阶段国内和国外对该罪的立法现状进行初探,通过比较二者的区别与相应的发展现状的不同,阐述笔者对该罪立法完善措施的理解,希望可以对该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有所帮助。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欧美国家的犯罪学家
8、们在“什么是黑社会”这个问题上也最早提出他们的看法。在意大利并不存在“黑社会”一词,由于当地黑手党势力的猖獗,因此“黑手党”很自然地成为“黑社会”的代名词,在法律规定中也不例外。意大利刑法典中对黑手党的定义事实上就是对意大利境内黑社会的定义。意大利刑法典第416a条规定:黑手党类型的非法结社,是指参与者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非法利润或利益,利用该结社的胁迫力量,以实施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屈从或保持缄默,以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所有权让与、授权、公共契约与服务等经济活动,或意图在选举期间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票者。 美国的犯罪学家历来注重对黑社会的研究。1965年的牡蛎湾会
9、议上,专家们指出:黑社会是衍生不断的犯罪通谋,不择手段地(包括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合法的与非法的)从社会中攫取超额利润的产物;它在恐吓和腐败中得以生存;它在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的方面达到某种高水平;它在组织中实行集权制;其生存方式是,头面人物们为了规避被刑法和起诉所引起的危险,对那些从事肮脏工作的属下执行严格的纪律。 法国对该罪的研究也由来已久,著名的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黑社会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外围,有自己的章程、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他还提出,要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黑社会,必须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个要素:即持久性、组织性、严格的等级分工
10、和秘密性。德国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深受德国黑手党的干预和破坏,德国政府和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也是历史悠久。著名犯罪学家凯泽对欧美的黑手党及其类似组织的特点作了如下概括:多人组成旨在盈利的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对成员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另一方面以宽松的行为方式笼络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有计划和分工合作;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也从事适合当时居民需要的非法经营,灵活的犯罪技术和选择犯罪方法上的多样性,剥削威胁、勒索、暴力、强制保护、恐怖主义制止贿赂,而在实施贿赂时,暴力退居次要地位,多采用各种形式的精神上的压力;国际性和灵活性。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
11、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在我国立法上也并没有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只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新刑法典第294条第一款的条文进行表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组织。根据以上的诸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态或较高层次,是基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成立并且生存和发展的;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它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
12、,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
13、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一个直观的基本认识,这对我们接下来更好的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内和国外的立法概况,起到了良好的铺垫作用。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内外的立法概况(一)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刑法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相关规定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
14、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合。我国法律对黑社会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第29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行为: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共涉及五个罪名,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
15、)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
16、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
17、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第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第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
18、罪活动的;(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19、这些立法和解释,主要还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特征的描述,没有其他具体的个案和特殊情节的分析,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缺比较多,使刑法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前,显得软弱无力。毕竟,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二)国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在法制社会体系和法制化发展,比较健全和发达的西方各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历史也比较久远。与我国在该罪的研究成果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各国的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相对的先进性和历史的参考性。这些成果,是我们在短时间内所不能赶上和超越的,尤其是它们的一些特色的立法举措和开创性的立法规定更是无法企及。现在,笔者就选取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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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黑社会性质 组织 犯罪 立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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