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7.论仲裁的受案范围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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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仲裁的受案范围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6月23日目录摘要Abstract引言1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述评1(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立法规定综述1(二)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立法规定评析21规定不明确22规定的范围太窄2二 、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2(一)影响仲裁受案范围确定的因素21.仲裁机构的民间性32.仲裁自身的优势3(二)确定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考量因素4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42.争议的可争讼性4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4三 、我国仲裁受案范围的完善5(一)扩大仲裁受案范
2、围的必要性51.有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52.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63.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6(二)完善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方案71.明确现行法律规定72.将更多知识产权纠纷纳入仲裁73增加有关专业纠纷的仲裁8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仲裁作为纠纷的另一种解决方式,其在纠纷的解决尤其是经济纠纷的解决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仲裁制度本身不够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上。就我国1995年最新颁布的仲裁法来说,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纠纷是比较明确
3、的,但是对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这大大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也不符合我国当今的国情,因此,仲裁受案范围的完善是势在必行了。本文就当前我国仲裁受案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一些陈述,并在具体如何完善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在具体完善上笔者认为:首先,应增加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入仲裁;其次增加有关专业纠纷的仲裁;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关键词:仲裁 受案范围 扩大 完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o-economic, arbitration as another way to solve
4、 the dispute among the people is accepted. Particularly, arbitration is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economic disputes.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state of our country, arbitration is not enough ripe and perfect. Such as , the laws dont clearly definite the scope of the arbitration an
5、d only apply in the narrow scope .On the latest Arbitration Law in 1995,the contract dispute is relatively clear , but the other property rights disputes does not clearly defin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has an Uniform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Which has negative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
6、untrys arbitration and its regulations, so we should perfect the scope of Arbitration urgently? This paper I find out the lack of the scope of on Chinas current arbitration and give some advice on improving it. In my opinion, the scope of Arbitration has some issue should be perfected urgently. Firs
7、t, should increas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rademark rights in arbitration; followed by an increase in the professional disputes in arbitration; in addition,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should be even more define. Keywords: Arbitration ;The scope of the case ; Expand ;Perfect引言随着仲裁制度的
8、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对仲裁的了解越来越多,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其有一定的受案范围这是肯定的,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有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同时,仲裁的受案范围影响着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决定了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其合法权益的范围等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实践中对仲裁受案范围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必要就这些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进行探讨。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述评(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立法规定综述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
9、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外,著作权法等也对仲裁受案范围做了相应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
10、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2004年3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易有关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不能仲裁的规定有: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
11、定。”(二)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立法规定评析就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和规定的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1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的受案范围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在实务中人们对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例如:有人认为仅仅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但也有观点认为不应仅仅局限于财产纠纷,关于婚姻、抚养、继承等涉及非人身内容的民事案件,有关商标侵权及专利权纠纷也应当可以仲裁。原因在于:财产权益的概念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甚至未被法律确定为权利的财产权益,也应当属于财产权益的范围。1 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
12、的管辖范围J.北京仲裁,2005,(8):41.2规定的范围太窄我国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在于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另外,著作权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对此方面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做了相应规定。单就现行的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存在规定的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越发频繁,仲裁在我国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机构,其相对于诉讼有其特有的优势,然而由于在实务中仲裁的受案范围过窄,导致许多的纠纷被挡在了仲裁的大门之外。这样既不利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不利于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二 、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影响仲裁受案范围确定的因素1.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仲裁的民
13、间性是仲裁的基本属性,主要反映在仲裁自始自终贯穿着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通过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授权仲裁庭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仲裁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而产生;之所以能够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并不仅仅在于仲裁本身具有强制力,而主要在于争议主体对仲裁公正性的渴望和信任,使得仲裁具有了非国家意志的权力属性,并进一步体现了其民间性的属性。1 乔欣,李莉.争议可仲裁性研究J.北京仲裁,2006,(7):35.仲裁机构并非是国家权力机关,使得仲裁权与国家审判权在权力强制性上存在差异,造成仲裁不可能触及到所有的纠纷类型,如非平等主体间的非民事性质的纠纷就不属于仲
14、裁的管辖范围之内。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还反映在,仲裁争议双方必须为平等主体且合意的情况下才能提请仲裁,这样就大大限制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使得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提请仲裁的争议。2.仲裁自身的优势(1)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或裁或审。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这给了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这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加灵活的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2)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将有利于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3)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即纠纷的当事人从申请立案,组
15、成仲裁庭到开庭审理的每个程序都能提出决定性建议。2 松霖的博客. 就组庭来说,双方当事人在合意情况下可以自主选定仲裁员审理案件,而在法院这是不允许的。(4)仲裁员有较高资望。从仲裁员和法官各自的资格限制上来看,对仲裁员的资格限制更为严格,仲裁员一般都是在各个领域成绩比较突出,在各自的领域具有相当的经验的人,比如仲裁员大多是大学法学院教授、优秀律师、政府部门的优秀官员等。相比之下,当前中国法院法官的素质就显得良莠不齐,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偏低。所以,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就有当事人明确表明其更相信仲裁员对案件裁决的公平性,而对法官的判决持怀疑态度。因为在仲裁员中,特别是教授之类的人在社会中的名
16、声是比较好的,社会地位也较高,其裁决更容易使当事人信服,执行裁决的可能性越大。这也是前文述及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仲裁的一个重要因素。(5)仲裁原则上采取不公开审理。这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二)确定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考量因素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在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即使是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只要他们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那么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也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1 舒华.仲裁与诉讼关系司考J.江汉大学
17、学报,1997,14(1):104.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同时还必须签订有仲裁协议,只有符合这两个基础的争议才是我们讨论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基础。2.争议的可争讼性争议具有可争讼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若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也可以在纳入具有“准司法”属性的仲裁的调整范围。争议可争讼必须包括两点:首先,存在双方当事人。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2 曲鹏.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标准及范围J.人民法院报,2006,8:1.以此我们可以看出,那些仅仅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而只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比如宣告公民死亡(失踪)之类的非
18、讼案件就不能进行仲裁。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可处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的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行使权利、主张权利、放弃权利。3 乔欣,李莉.争议可仲裁性研究J.北京仲裁,2006,(7):40.也就是说,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及道德良俗的情况下,可在合意的情况下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即此类纠纷可以提交法院,也可以和解或在双方处于平等主体的情况下合意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从上我们不难看出,诸如行政纠纷这类的案件,纠纷双方是不平等的主体,像这类的案件我们就不能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合意且平等主体下的民事纠纷,也就是说刑事
19、纠纷案件就不能进行仲裁。三 、我国仲裁受案范围的完善(一)扩大仲裁受案范围的必要性1.有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相对于国外是比较滞后的,发展也比较缓慢,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是不相适应的。仲裁机构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民间机构,其应当是相对独立的,但在我国现行的条件下,真正能独立于政府的仲裁机构非常少。这主要是由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决定的,仲裁机构的独立首先应当是财政上的独立,但是财政的独立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做保证,这就需要有足够的案件来源来保证足够的经济来源,这样仲裁机构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仲裁与诉讼相比其案件来源相对单一,影响了仲裁机构的发展。仲裁与诉讼作为纠纷的两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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