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犯罪案件的侦审策略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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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醉酒犯罪案件的侦审策略中文摘要醉酒犯罪案件是指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之一的案件。犯罪类型较为集中,酒后犯罪案件多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抢劫等类型上犯罪;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酒后犯罪形式多表现为冲动性侵犯他人人身;罪犯的文化程度较低。罪犯的身份多为农民、无业人员、工人。但是现实办案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对醉酒犯罪案件的侦查审理策略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这给防止醉酒案件发生和打击醉酒犯罪案件形成了一道难以越过的鸿沟。因而,研究醉酒犯罪案件的侦审策略,能使侦查人员在办理醉酒犯罪案件中有更多而且更可靠的方法和策略,讲究办
2、理醉酒犯罪案件的效率和效果,以保证一切醉酒犯罪案件能顺利侦破。而且对总结打击处理此类犯罪的经验教训,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在新时期减少醉酒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及保证社会安定,更好地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关键词:醉酒犯罪 审讯方法 侦查策略ABSTRACTTitle: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Intentional injury is referring to illegally impairing other peoples health
3、intentionally, offends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and constitutes crime. It is one of high incidence rate cases which violate the citizens personal right. Intentional injury cases are frequency occurring. It severely impairs the citizens personal rights and affects the social stability. Because man
4、y injury cases set up but not settle down, this phenomenon causes handles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in the entire detection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So the research o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can increase the consciousness of evidence of th
5、e police, stress about the scientific methods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to guarantee the case can transfer to prosecution smoothly. The paper starts from the criminal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In view of the main questions of current intentional injury cases which exi
6、sts i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Then the author unions the practice to analyses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methods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in the detec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summarize and accumulate experiences in attack this kind of crime, enhancing the quality of
7、 investigation is vital significance. Meanwhile, the research o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can reduce the incidence rate of this criminal case in the new time and guarantee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found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ll of them both have extremel
8、y vit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 words: Intentional Injury Case, Evidence Collection, Examination目录引言. 1一、一起醉酒后杀人案件的侦办启示. 1(一)简要案情. 2(二)公安机关收集到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 3二、醉酒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 . 6(一)犯罪缺乏预谋,案件发生较为偶然. 6(二)多为单人作案,较少使用作案工具. 6(三)犯罪过程复杂,作案方式多样. 6(四)现场遗留物证多,嫌犯口供不稳定. 6三、醉酒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7(一)认真细致现场勘查. 7(二)及时搜查核实.
9、7(三)间接证据形成体系. 7四、醉酒犯罪案件的审讯方法. 8(一)环境震慑,攻其不备. 9(二)施加压力,政策攻心. 9(三) 说服教育,动之以情. 9(四)设置虚拟证据,打消犯罪人的抗拒心理.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持续多发,不但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给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精神上难以愈合的创伤,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意识不强,加之人身伤害鉴定复杂,故意伤害案件往往难以移送起诉。笔者希望通过对
10、故意伤害案件的概念和特点及证据规格的阐述,重点解决故意伤害案件证据的收集方法和审查判断方法以及故意伤害证据链的构建认定,掌握故意伤害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以期提高侦查人员处理此类案件的工作能力,从而有利于指导侦查办案。一、故意伤害犯罪的界定及特点(一)故意伤害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故意伤害犯罪的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就某一具体犯罪而言,具体的犯罪构成回答了具体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也是某一具体犯罪区别于其它
11、犯罪的独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基本理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的内容。2.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或者死刑。”该法条明确揭示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人的健康权是人生存于世最基本的权利,当其受到严重侵犯时,就应为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伤害的范围限定得相对较窄,基本上包括身体组织的破坏和人体器官机能的丧失。刑法意义上的健康权受损是指高于轻微伤害程度的损伤,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是足以或己经造成轻伤或重伤时,才视为健康权受到侵犯。所以说,故意伤害罪侵犯的人
12、体健康权是指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肢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权利。应注意的是,“本罪伤害行为的指向对象是他人,并且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健康的内容,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4.。(2)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由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
13、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损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外部活动。因而,研究故意伤害罪之伤害行为,必须明确:“伤害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支配的表现。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意识支配,行为人无意识的动作,即便客观上造成了伤害他人的后果,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实行了伤害行为” 余叔通,谢朝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9.。实践中有梦游者将睡在同房内的他人刺成重伤,对于这种情形就不能认为梦游者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合法实施的伤害行为由于其目
14、的的合法性,因而不能称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来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如“合理冲撞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三是该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刑法234条之规定,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必须具备伤害后果,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后果的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
15、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等。(3)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4)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二是认识到自己是以一定的方式在实施伤害行为;三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结果;四是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与他人轻伤或重伤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发展。3.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违法犯罪(1)区分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16、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害人体的健康。这种不伤害人体健康是相对的,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甄别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客观各方面因素,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2)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在于两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具有伤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故意,并没有杀死对方的故意。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
17、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而只造成伤害结果,是杀人未能得逞的一种意外情况,不能等同于故意伤害。(3)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两者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分关键是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二)故意伤害案件的发案特点 1.伤害案件具有偶发性,多为激情犯罪轻伤害案件约有60%为突发性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 2.因果关系明显家庭、邻居之间因为琐事等原因发生口角,寻衅滋事等原因引起的伤害案件常见,一般
18、交通事故纠纷演变为伤害案件和酒后无理取闹,对他人大打出手,导致的伤害案件占很大比重。3.犯罪嫌疑人低龄化,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15岁至28岁的青壮年人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人群,由于年龄小,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尚未完全形成,在遇事时头脑不够冷静,最易导致犯罪。因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导致伤害行为的发生。二、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规格及相关问题(一)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规格1.主体方面的证据一是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职务)、住所地等
19、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技术证、护照等等。二是证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2.主观方面的证据即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证据:一是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二是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三是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客观方面的证据一是案发证明:包括报案记录、投案记录等证明何时何地何人被致伤的证据。二是证明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证据:目击证人的证言;知情者的询问记录;被害人关于如何被伤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对伤害行为的辩解陈述;对伤害现场的勘验笔录;医学鉴定;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血迹、打斗痕迹
20、等证据。(二)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特点1.言词证据居多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中,证据卷中大部分都是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访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诸多证词和笔录从不同角度说明案件发生的过程和伤害行为的性质,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依据,对进一步调查提供证据素材。2.鉴定结论为认定犯罪必备条件当伤害达到法定的轻伤或重伤标准时,才予以立案。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体组织和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1、损伤。所以应请专业鉴定人员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以及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3.现场勘查获取证据较少故意伤害案件发案快,时间短,加上案发现场极易被破坏,如果出警不及时,很多证据诸如凶器、血衣、足迹等会遭到人为破坏,丧失证据价值。侦查人员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在现场能获取的有用痕迹物证少,加上进行重新勘验的现场条件往往不好而缺失有关物证。(三)当前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言词证据间易有矛盾疑点,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过于依赖,不注意排查证人证言、被告人无罪辩解及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
22、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固定。如在廖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持刀捅了被害人这一关系到定性问题的重要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言有较大出入,又没有对相关的证人证言进行核查排查,待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补充得来的证人证言因时间跨度大,证人记忆模糊,证人证言多且杂,造成案件越办越复杂,无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导致法院没有采信此证言,以致未能认定有罪。2.物证缺乏,证据链条薄弱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没有保护好现场,未能及时收集书证、物证,在书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上未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在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
23、,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反映,案发现场大桥下有零乱踩踏痕迹,但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未注意提取鞋印。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何某某提取了当晚所穿的皮鞋,但因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鞋印进行对比,致使这一重要的证据没有为破案提供更多的线索。3.案件处理受鉴定结果影响大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对鉴定结论重视不够。伤情鉴定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证据收集方向,对案件侦查的下一步进程有很大指导性意义。对提取的相关物证及时进行鉴定能有效固定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起证明作用。 三、故意伤害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一)证据收集的要求和一般方法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必须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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