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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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 者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 学年 级2005摘 要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关系到对防卫过当正确地定罪,又关系到对防卫过当正确地量刑,对于准确认定防卫过当并给予过当防卫人相适应的惩罚,正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外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无论是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本文首先对防卫过当的含义和性质进行探讨,然后对犯罪故意的直接故意和防卫意思的防卫目的加以分析,结合国内外有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理论,并联系司
2、法实际,进一步论述了对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理解。最终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除了间接故意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遭遇连续性不法侵害行为和某些“被害人推动模式”的情况下,可以是直接故意,但意外事件不可能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关键词:防卫过当 罪过形式 直接故意 意外事件ABSTRACT Accurately grasping the sin forms of excessive defense are related to both appropriate conviction and penal discretion.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de
3、termination of excessive defense and deserved punishment to the defender and finally to fit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t present, domestic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s about the sin forms of excessive defense, regardless of the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an
4、d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great disputes; majority theories consider that the sin forms of excessive defense may be indirect intention and negligence (including careless and inadvertent negligence and negligence with undue assumption), but couldnt include direct intention. In this paper, first
5、I discuss on the implication and nature of the sin forms of excessive defense, and then I analyze the direct intention and the purpose of defense, discourse upon my opinion of the sin forms of excessive defense in light of the theories of the sin forms of excessive defens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jud
6、icial practice. Finally I come to a conclusion: The sin forms of excessive defense, except indirect intention and negligence (including careless and inadvertent negligence and negligence with undue assumption), may be direct intention in the case of continuous illegal prejudice and some “pattern of
7、victims temptation”, but couldnt be fortuitous event.Key words: excessive defense; sin forms; direct intention; fortuitous event目 录一、防卫过当概述1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及学说争论2(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概述2(二)我国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不同观点2(三)外国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立法体例3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直接故意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4(一)直接故意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理论分析4(二)直接故意作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实例9四、意外事件不可能
8、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11结束语12主要参考文献13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防卫过当概述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在道德方面,只要在有的范围内加以考察,同样有从量到质的过渡;不同质的出现,是以量的不同为基础的。只要量多些或者少些,轻率的行为会越过尺度,于是社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犯罪,并且,正义会过渡为不义,德行会过渡为恶行”。在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也存在这种转化:防卫权如果没有限制,防卫行为就会转化为侵害行为。参见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载刑法问题与争鸣(2000年第二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10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9、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二款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所谓防卫过当,就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同时,该条规定也表明,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与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的权利,是受到国家保护和鼓励的合法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所规定的限度条件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是法律所禁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应当追究防卫过当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表明防卫
10、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演化而来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由正确的前提导致错误的结论的一种复杂动态系统。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由于防卫行为的量变引起了防卫性质的质变,从而由合法转变为违法,由正当转变为过当。我认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既存在着紧密联系又存在着本质区别。防卫过当成立的构成要件与正当防卫成立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即都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是在防卫限度上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所规定的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才由“正当”转变为“过当”。防卫过当又与一般犯罪不同,它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具有有益于社会的一面
11、,与正当防卫一样,是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防卫过当在行为上具有防卫性。在客观上,防卫过当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侵害了不法侵害人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因而具有过当性,这也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所在。在主观上,防卫人对其行为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态度,即防卫人上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所以,防卫过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它是由正当防卫转化而来的,是一种过当的防卫行为,同时又是一种具有防卫性质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上的防卫性,
12、二是客观上的过当性,三是主观上的罪过性。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及学说争论 (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概述罪过形式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有些国家刑法称之为罪过。所谓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指刑法所否定的防卫过当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将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按照行为人对其行为将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不同心理态度,可以把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其中,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我国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不同观点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过当的结果是具有罪过心理
13、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用简洁的语言地规定了防卫过当成立的客观方面、主体要件以及处罚原则,对防卫过当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却未提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究竟是什么,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这种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防卫过当的定罪及量刑。综合起来看,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是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2版,第144页。这种观点可以说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其主要论据是直接故意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正义和合法的前提,防
14、卫的目的和动机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不可能兼容并处于一个行为主体的脑海中的。第二,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存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不存在无罪过的情况。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实践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情况占少数,故意犯罪的情况只是极个别的。参见周国钧等,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61页。第三,全面过失说,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不能是故意。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
15、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234235页。第四,疏忽大意的过失说,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其理由是:防卫过当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该行为从整体上来看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条件和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由故意构成,也不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参见利子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讨,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2期。第五,间接故意说,这种观点认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明显”的意思是“清楚的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这说明,对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说,不仅司
16、法人员和其他人在事后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而且防卫人也能够清楚地看出并感觉到其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对于这种条件虽然有认识,但是防卫人仍然在这种认识因素的作用下实施过当的防卫行为,这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参见王政勋,正当防卫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95页。第六,过失与意外事件并存说,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的防卫过当,并指出,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认为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出现不仅没有预见,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无法预见。参见甘雨沛,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65页。(三)外国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
17、的立法体例从刑事立法上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规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在刑法上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加以明文规定,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体例:1.在刑法总则中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规定为过失。例如,奥地利刑法总则第3条第2款规定:“逾越正当程度的防卫,或显不相当的防卫,如果纯系于慌乱、恐惧或者惊愕者,以其因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的规定者为限,罚之。”巴西刑法典总则第21条附款规定:“行为人过失地超越合法防卫的限度,如果实施的行为应受过失罪处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意大利刑法在总则第55条也把防卫过当规定为过失。JCsmith、Brian Hoga
18、n:刑法(英文版),第5版,第57页。2.在刑法分则中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规定为过失。例如,蒙古刑法分则第72条规定:“过失杀人和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杀人的,处五年以下剥夺自由。”该法第74条将过失重伤罪及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重伤罪并列规定在一起,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3.在刑法分则中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规定为故意。例如,阿尔巴尼亚刑法典第113条规定:“因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而故意重伤他人身体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俄罗斯刑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显然与侵害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当的故意行为,是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参见Norman Baird, “Criminal Law”, Cavendis
19、h Publishing House 1995, p1011.另外,德国、日本等国刑法虽然没有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加以明文规定,但其刑法学界也把它归之于故意。其通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对过当这一事实有认识时,才是防卫过当;如果对过当没有认识,即过失的防卫过当情形,则是一种假象防卫。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直接故意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理论中观点最混乱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对司法实践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关系到对防卫过当正确地定罪,又关系到对防卫过当恰当地量刑。那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呢?间接故意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
20、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太大的争议,是大部分学者已经达成一致的观点,我也赞同,在此便不再赘述。目前存在争议最大的是,直接故意能否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有观点认为意外事件也应当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我个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除了通说所支持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直接故意,但意外事件绝不可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直接故意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理论分析包括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在内的许多理论都把直接故意排除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外。其理由是,防卫过当具有防卫和过当的二重
21、性,换句话说,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具有相似的构成要件,二者的重要区别就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防卫行为不论是否过当,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防卫意思。防卫意思是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统一,而防卫目的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内容的,这也就决定了防卫行为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通说认为,直接故意犯罪具有犯罪目的,即行为人积极地追求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犯罪目的是一种非正当的目的。很难想象正当的目的与非正当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能够并存。因此,由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防卫过当的特点决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参见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0月第
22、1版,第448页。我对“直接故意”和“防卫目的”的理解,与通说的理解有些不同,现论述如下:1.对“直接故意”的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这是我国关于犯罪直接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直接故意概念的通说。通说认为,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行为将产生的结果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其危害结果抱有希望或者积极追求的心理。对于意志因素,理论界不存在争议,普遍认为出于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而言,则存在着很大争议,其焦点在于:行为人是
23、否必须认识到其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来自苏俄刑法典,将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和希望的对象。主张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学者们认为,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结果,还要认识到这种结果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这样成立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条件方才具备。正如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说,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结果的危害性,这是任何故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认识因素,也是犯罪故意区别于心理学上一般故意的根本标志。”参见马克昌等,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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