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保险诈骗罪》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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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保险诈骗罪姓 名: 学 校: 学 号: 指导教师: 完稿日期: 目 录内容摘要(1)关键词(1)正文(1)一、绪论(1)二、本论:(1)(一)保险诈骗罪概念及其犯罪构成(1)(二)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适用(3)1、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罚规定(3)2、单位犯本罪的刑罚规定(3)(三)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3)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4)2、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4)3、保险诈骗罪的数罪问题(5) (四)保险诈骗案的防范对策(6)1、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6)2、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6)3、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
2、罪分子(6)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6)(五)保险诈骗犯罪探析(6)三、结论(6)参考文献 (8)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群众的保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其中一些利益熏心的人,在办理保险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告知,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诈骗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经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以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活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 保险制度 保险金 诈骗 犯罪构成 论保险诈骗罪 打
3、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正常的保险制度,对于保证保险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保险诈骗罪:一、保险诈骗罪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
4、重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正确分析保险诈骗罪的客观特征是认定本罪的核心,因此,下面本文将对刑法所规定的三种保险诈骗罪的形式进行分析。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种情形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所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违背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是最常见的保险诈骗表现形式。而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虚构保险标的并不限于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还存在故意夸大保险标的骗取保险
5、金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恶意投保、重复投保的(仅限于财产保险),都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论处。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骗取保险金 该种诈骗行为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加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之间,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传播传染病等其他方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伤害或疾病的行为,如过失引起爆炸、水灾、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伤害等行为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使骗取保险金的,一
6、般不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此时构成本罪,往往也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那种情况的犯罪。不管是否以此行为而骗取保险金,都不排除可以构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重伤或疾病的有关犯罪,如过失投毒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在人身保险中诈骗保险金的存在另一种可能,即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或染上疾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能否将其定为保险诈骗罪。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的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被保险人在自杀身亡的情况下,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未果,并未向保险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杀未
7、果的情况下,凭借自杀过程中办有的身体伤害或残疾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的,则存在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可能性。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不能向保险人索赔。实践中,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编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
8、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把并没有丢失的参加保险的财产谎称已经丢失;并没有发生保险财产被毁的事件,却谎称为因保险事故被毁。例如,某单位的汽车并未参加保险,在车库爆炸失火时被及时转移并未损坏,却谎称巳完全被毁而骗取保险金的,就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二、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适用(一)、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规定 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单位犯本罪的刑罚规定
9、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
10、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三、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本文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做如下分析。(一)、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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