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及立法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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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及立法构想 高章辉【摘要】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袭警案的发生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警察是一个高危险性的职业,特别是在现在的和平年代,警察已经成为最危险的职业。尤其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暴力犯罪案件增加,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居高不下。警察受袭已成为当前影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袭警”的严峻问题,社会各界就是否应该设立“袭警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此,本人报着学习和探讨的目的也想从法理和袭警的社会现实分析一下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 警察 袭警罪 立法构想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
2、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2001年至2005年,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利袭击,牺牲的有200余人,受伤的达1.4万余人。针对此种情况,许多人建议设立袭警罪,以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是否袭设立警罪则是众口不一,各述其理。而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应当设立袭警罪。一、设立袭警罪的立法构想何谓袭警罪?笔者定义如下: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及明知是警察而特意袭击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笔者构想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警察的人身健康安全权利。袭击是针对人的健康及生命安全。警察依法代表国家,按照法律
3、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袭击公务执行人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务执行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权利,更是对国家的藐视,对公安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而特意袭击未执行公务的警察更是无视法律,故意挑战公安机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警察。笔者认为本罪的侵犯对象应作广泛的理解,即包括在编的正式警察,也包括依法授权行驶部分警察职权的协警或其他人员,此类人员即依法行驶了警察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享受警察的权益保障。当然并非所有的警察都能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第二,必须是在未执行公务时因为警察这一特殊身份的原因受到袭击,非因其警察身份而受到袭击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
4、面表现为:(1)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2)特意袭击未执行公务的警察。所谓依法执行公务是指警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职权依法从事公务的活动,如果其超越警察的职权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其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以至激起民愤受到袭击,则不应当视为袭击警察。行为人对警察实施了暴力袭击,而这种攻击行为是针对警察的人身健康安全,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才构成本罪,至于人民群众抵制警察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群众与警察因为正当原因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而发生的暴力推擦、拉扯行为,不宜认定为暴力袭击行为。袭击行为不要求出现结果,只要是在主观故意的指挥下,着手实施袭击行为就符合
5、本罪客观方面,至于袭警中出现的轻伤、重伤、死亡结果,以不同的结果设置相应的刑罚就行了。对于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的袭警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并罚。理由是:妨害公务的手段是暴力和胁迫,暴力手段又可分为对人和对物,其中对人的暴力划分至袭警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暴力对人的手段,又有胁迫和暴力对物的手段就分别构成两罪,并非一行为触犯两罪,理应数罪并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刑事追究。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六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这六种犯罪均是社会危害性大、直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袭警罪之所以从妨害公务罪中单列出来,正是基于其
6、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已有明确的意识,对警察这一特殊职业的国家代表性、强权性应当有相当的了解,敢于袭警就足以反映对社会的叛逆性、对他人人身的冷漠性,一旦放纵,其心中对警察的敬畏将荡然无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应防患于未然,杜绝苗头的出现。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袭击的是警察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对自己的袭击行为是明确的,对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行为人对结果即可能是希望的,也可能是放任的,而袭击行为的发生只能是在行为人希望的情况下。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报复、拒捕、义愤、气愤等等。动机的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7、但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反映到法律上,我国的现状决定了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笔者对于袭警罪立法上的构想,只是做了一番设想,其中不免错误之处。在此抛砖引玉,谨希望我国法治能够尽善尽美。二、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部门,它在政府行政体制中的性质定位为具有特殊强制执法权和特定执法职能的武装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民警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可说是特殊执法群体,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权力大、权利范围触及社会方方面面,接触人员广,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其中不乏穷凶极恶之徒,相比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
8、人员,他们易接触危险的事物、人群,属于容易接触危险人群,因此,其职业风险远大于其他公务人员。基于此风险,为保护警察降低风险,单设袭警罪是必要的。在面对暴利袭击时,警察是作为个体而非整体来面对犯罪分子,整体具有的一切权利、特性对于个体来说毫无作用,作为个体的警察只能向普通人一样孤身面对,只是他们比普通人面对罪犯时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好些罢了。警察被袭击的原因在于其身份及其执行的公务,而这些是国家赋予的,面对袭击,个体的警察承受的是行为人对国家、社会、警察群体的愤恨,此时的受害人,不仅仅是个人,也是其代表的职业。在此情况下,袭警罪判处行为人,即是对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一职业的保护与尊重。在我国现阶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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