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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探讨【目 录】 中文摘要2 关键词2 引言2 一、对诱惑侦查的初步认识及特征归纳3 二、诱惑侦查实体制度的确立:4 三、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的特点:7 四、当前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7 五、如何规范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价值:9 六、总结:10 参考文献:11试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探讨摘要:当前,在我们国家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打击毒品犯罪等一些组织化和隐蔽性都比较强的犯罪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可谓是起到双刃剑的威力。诱惑侦查的正当行使,加快了毒品案件办案效率,极大激励了侦查机关工作的热情和信心,对于
2、防范社会潜在非法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发挥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相反,诱惑侦查若非法运用将可能会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故必须在保证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司法的执行现状与发展方向,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诱惑侦查立法工作,进行更加合理地分类,并进行更加严格、完善的规制,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毒品案例 引言: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愈来愈加狂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故要求我国司法侦查机关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和作案技巧,最大限度的遏制毒品在社会范围中的传播和蔓延势头。然而,在打击犯罪分子期间,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
3、不到的阻碍和挫折,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与普通刑事案件,无主动的报案人和被害人出现,毒品团伙内部分工极为严密和隐蔽,行动计划毫无规律、不同寻常,而且犯罪分子被捕后大部分不会提供上线、下线人员。所以,采用普通作案措施是难以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但是,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非法案件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严密组织化和隐蔽性较为强大的犯罪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也是侦查机关作案最有效最常见的破案武器,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一、对诱惑侦查的初步认识及特征归纳:所谓诱惑侦查,可以理解为: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机关利用某种行为作为诱饵,间接或引诱侦查对象显露出作案动
4、机且准备犯罪行动,待犯罪案件进行中或已经作案结束后,逮捕犯罪分子的手段。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计划合理、运用得当,可以有效加速案件的进展直到成功破案;相反,就会引起诱人犯罪的阴谋陷阱。所以,在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期间,将被诱惑者人员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具有犯罪的动机或意图,大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机遇型。即给被诱惑者制造犯罪的环境和条件,引诱其短时间内的作案举动和犯意,从而暴漏其丑恶面目;二犯意诱发型。对本身没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实行相关诱惑,以引诱被诱惑者的主动犯意,并促其付诸实施。对于国内来说,诱惑侦查在司法机关破案行动中早就存在,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确立完整权威的诱惑侦查制度,更缺少明确详细的法律条
5、文。诱惑侦查成为刑事侦查中专业的术语,开始是源于文化大革命前期的法国,之后却作为一项流行的犯罪侦查方法被广泛运用和发展在美国。在国内,“诱惑侦查”一词直接引自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目前关于诱惑侦查尚无科学、准确的定义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却被广泛使用,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类似的还有 “警察圈套”、“刺激侦查”、“侦查陷阱”等等。诱惑侦查的特征:第一,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与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同步进行的,属于主动侦查措施,是国家侦查工作者或被提选于国家机关内部追诉人员,在犯罪活动尚未萌动前,刺激或诱使对方暴露犯罪或实施犯罪而主动采取的各种策略与手段。第二,诱惑侦查属于一种法定的隐形侦查措施,是司
6、法机关面对犯罪分子或无犯罪倾向者毫无防备之心的状态下开展的一种侦查活动。第三,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示之以利”或者“诱之以利”,其模式是“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既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也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以至陷人入罪。二、诱惑侦查实体制度的确立: 诱惑侦查实体性制度可包含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一)诱惑侦查主体的确定 我们一般所说的侦查是指特定的主体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这里所提及的诱惑侦查是一种侦查行为,因而其主体范围狭窄,仅指侦
7、查人员以及受侦查人员委托的协助侦查破案的其他人员。这并不是说非侦查人员不是诱惑侦查的主体,而是当非侦查人员在受侦查人员委托时才能成为主体。 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能够在严密的设计及合理的组织下,经过严格的合法审批手续,且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来派遣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到诱惑侦查实施的活动中。 (二)我国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通常是指对何种类型的案件可以使用该手段。鉴于此种侦查手段容易造成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侦查权的滥用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只有为惩治具有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才可以实施诱惑侦查这一侦查行为。笔者认为,在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将诱惑侦
8、查的适用范围做如下具体的限定: 1.诱惑侦查适用于具有一定规律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重特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系列抢劫、系列强奸、系列杀人等案件发案较高,且侦破难度大。对这类案件侦查机关甚至连犯罪嫌疑人都很难确定,适用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奏效,而使用诱惑侦查能够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而侦破案件。 2.诱惑侦查适用于隐蔽性强且无明显被害人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非法武器交易案件、买卖假币案件、卖淫案件等,由于这些案件是在自愿的双方之间进行,无明显被害人,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是很困难的,使用传统的
9、被动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因此有必要使用诱惑侦查手段。 3.诱惑侦查还须有证据证明是刑事案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类案件不能及时地进行侦查,那么将会给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4.须是负面影响较小的案件。例如,我们不应当对那些职务性的或政治性的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手段。 (三)确立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 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是指诱惑侦查可以对怎样的人实施。任意地对一个公民实施诱惑侦查引诱其犯罪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这就与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精神相违悖。 当前,我国诱惑侦查适用对象的主流观点是:有足够的理由或者合理的根据表明是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意向的人。但应把“
10、合理的根据和足够的理由”限定在那些能够充分证明所侦查的对象是那些已经实施、正在实施犯罪,并且还会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意向的情形的人,当然,这些间接证据或情报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同时,侦查机关不能够依据自己的主观意识来使用诱惑侦查,也不能制定过高的证明标准。 此外,还应当将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得未成年人排除。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有时也会有意或无意地涉嫌参与一些严重的犯罪活动,如果使用诱惑侦查会对未成年的成长发育不利,对日后的改造也不利。因此,我国不应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 具体而言,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实施诱惑侦查的一些案件范围里,其对象主要包括: 1.
11、对在某一地区某一阶段连续发生的那些严重的犯罪案件,并且在穷尽了常规的侦查手段时,诱惑侦查的对象可以是那些实施了此犯罪的未知的犯罪行为人。 2.诱惑侦查的对象是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但必须具有充分理由或合理根据。这主要发生在那些隐蔽性比较高,并且没有明显的被害人的案件中。 (四)建立诱惑侦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对那些是否应该排除以及如何排除违法所得的实物证据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界以及学术界的争议也较大。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抑制犯罪,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违法的诱惑侦查证据的可采性给予正确对待,即不能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诱惑侦查的证据效力。 笔者认为,在实现诱惑侦查
12、的立法后,还应该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这么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而且侧重实体而轻程序。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则表明,如果不采用某些非法证据,将会导致显著的实体上的不公正和诉讼的不便,这将不利于保障大多数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将违规诱惑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排除出可用作定罪证据的范围,使得其不良后果不及于被侦查对象,不会产生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同时,有利于法庭更好的对诱惑侦查进行监督,发挥法庭对于侦查的监督权。 (五)责任追究制度 在确定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应该区别对待侦查人员不同的主观目的。如果侦查人员基于执行公务的正当目
13、的,但由于对具体执行方式或者程度的认识错误,构成诱惑侦查,那么侦查人员应该承担过错的行政责任。但是,侦查人员如果是利用执行公务的机会,打击、报复和陷害侦查对象,又或者主动引诱或鼓励无犯意的人犯罪,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犯罪,此行为不仅导致自己犯罪,而且制造了另一个犯罪,因此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三、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的特点: (一)运用诱惑侦查形式多样诱惑侦查是现阶段,我国对付毒品犯罪案件实施的最主要最有效的破案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运用形式多样,如通过被抓获的毒犯与其“上线”(毒犯)做假毒品交易,或者根据掌握被抓获的毒犯交待的线索由侦查人员假扮吸毒人员或和已抓获的毒犯一起与“上线
14、”毒犯做毒品交易,并且在交易时将“上线”毒犯抓获。在侦查制毒、贩毒大案时,侦查机关还会以提供资金、设备等为诱饵抓获毒犯,但这种方式一般被限制在云南等制毒、贩毒的“重灾”地区使用。(二)运用诱惑侦查通常具备一定线索条件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在毒品犯罪使用诱惑侦查措施而言,大多数是在了解了被诱惑人的部分犯罪线索或犯罪动机后,为了得到充分的作案证据,采用诱惑侦查手段加速被诱惑人在限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非法交易,以便机关获取人证物证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犯以深挖毒源。四、当前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的问题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因此,美英德
15、日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予以认可。诱惑侦查在我国司法机关侦查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已广泛展开应用,并得到了法律界、社会界的一致认同。但至今我国相关司法部门从未对诱惑侦查做细致规定,致使诱惑侦查的合法问题出现了或多或少的质疑和舆论。在“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案件期间,侦查工作人员,为了打击摧毁犯罪分子,首先诱使别诱惑者主动犯罪,制造犯罪情节,此项举动是不是和司法机关应力图做到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民安全和财务保障等有所违背呢?还有,由于在“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中,被诱惑对象是否趁机而入,一方面取决于自身抵御犯罪诱惑的能力强弱;另一方面更取决于是否真正成为诱惑侦查者,所以在此侦查
16、活动中,存在着一个隐患,就是这种诱惑侦查很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危害到普通社会成员的生活秩序和基本的人身权利。所以,即使司法机关有查禁打击犯罪的法定权力,也不能成为其为了履行职责而教唆他人犯罪合法性的借口,否则,可能会导致在社会生活中人人自危,互不信任,国家公权侵犯公民私权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针对侦查机关认为的所谓犯罪嫌疑人,采用“犯意诱发型”侦查方式侦查一般被认为不仅缺乏合法依据,而且与现代法治精神、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 (二)诱惑侦查滥用的问题现在,诱惑侦查已充分被社会各界人士所认同。所以,诱惑侦查手段可以在有法无据的状态下正常被使用。但是由于缺少对诱惑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明文条例,
17、无具体的使用范围、对象以及标准的规定,极易出现侦查机关和司法工作者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如受部门利益的驱动,诱使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或使本来实施较轻犯罪的人因受到诱使而实施了更为较重的犯罪程度,背离了侦查活动的活动宗旨。一方面,因为法律对于诱惑侦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和制约,如有不良现象,司法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我国诱惑侦查执行于案件审查内部程序中,有一定的封闭性,几乎不接受外界群众的建议和讨论,统一按照侦查员自身计划执行和进行自我监督。所以,所有运行的程序和措施是否规范、是否合法等问题都是难以调查和确认的。所以不得不让群众提心吊胆,惊怕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某种意图而伤害公民的自身权利,严重
18、程度会造成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适当的透明度,被告和律师不清楚诱惑侦查手段的具体实施情况,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在案件中是否运用了该手段,因此,被告也就不可能在这方面提出有效抗辩,这与公正审判的要求是相违背的。五、如何规范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价值: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刑事犯罪,给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阻挠,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直接干扰整个经济命脉的顺利正常运行并牵扯了一系列社会舆论话题,减缓了社会经济文明前进的步伐,给构建“和谐社会”方针制造了难以化解的隐患。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
19、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 案件常用的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诱惑侦查”过去使用得很少,随着毒品案件的逐年增多,诱惑侦查手段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人员侦破毒品案件最常用的方法。因此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及立法界不容回避的问题。为了保证诱惑侦查措施合法顺利的运用在贩毒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案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范:第一,对诱惑侦查适应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毒品案件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是一把高效的双刃剑,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双刃剑。它的高效体现在主动、合理和科学。但是,它既是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也可能伤及无辜。
20、关键在于在立法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手段运用上需要审批和限制。只能运用于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侦破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隐秘且通常被害人不明的公诉案件,对于其他有受害人的案件应禁止使用;对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对政治职务犯罪也不宜采用诱惑侦查。第二,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控制。由于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控制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对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应确定为,一是有重大线索表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二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第三,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凡需要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均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防止滥用。应当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人
21、员在侦查手段、方式、方法等方面的监督。第五,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树立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执法理念。六、总结:总之,经过司法机关屡次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总结而言,诱惑侦查可以划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并持久的延续下去。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中需要获取相应的作案证据和作案动机等都是需要通过诱惑侦查手段来取得的。目前,在毒品案件侦查中,绝大多数都是采用法律毫无制约的诱惑侦查,显然对其法律规制迫在眉睫。但是,对于社会这一大家庭来说,都是必须具有保护所有公民自身利益和财产安全不受外界侵犯和攻击的一项双刃剑。社会必须具有捉拿、逮捕犯罪分子的能力和权威所在。只要这两种权利义务完美结合,做
22、到行之有效,诱惑侦查手段就可以顺利成功的在案件中发挥应用的合法功能,杜绝其权力被滥用。因为如果被随意滥用,所有暴政都会甘拜下风,如何怎样避免“自由的保卫者”被非法滥用是目前诱惑侦查适用与监督的法制化给所有司法机关提出的一大难题。法律程序和制度的严密性、公平公正性是法律界应长期持之以恒深入探讨的。只有在立法上对诱惑侦查手段予以授权,并针对恣意行使的可能性,从立法技术上对这些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才能保证诱惑侦查手段理性行使。参考文献: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杨颖颖赵瑞2009年2.刘志华;运用诱惑侦查应先做到“四个明确”N;人民公安报;2002年3.本报记者 冯莹;诱惑侦查:一把双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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