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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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浅析法学专业 学生:李勇 指导教师:肖松平 摘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但是对于“自动性”的研究,国内外却存在许多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本文基于对国内外关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研究的分析,结合各种观点,取其合理之处,力图找出一个判断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个标准,希望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和了解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犯罪中止问题,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理论突破。但是,目前由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界限乃至处
2、罚原则等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要求,如何判断自动性的有无则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本文在立足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关于犯罪中止制度中自动性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提出新的设想,构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自动性的判断标准。1 犯罪中止的立法现状1.1
3、从国内外现行法律角度分析1.1.1 国内立法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2 国外立法日本刑法第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1971 年瑞士刑法典第 21 条规定:“犯罪之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结果之发生者,得减轻其刑。”韩国刑法典第 26 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
4、刑。”德国刑法典第 24条第 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1.2 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 1.2.1 从主观方面分析 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说明了行为人反规范意思向适法意思的转化,这只能说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小,但不能说明人身危险性的减少。而中止犯意,却并不要求行为人出于真诚的悔悟,由于刑罚的本质是剥夺犯罪人的某些权益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而刑罚的目的之一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而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的重大的主观恶性,以及在这种主观恶性控制支配下实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就是
5、主、客观方面的辩证统一。1.2.2 从客观方面分析从客观方面说,犯罪中止的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中止犯的特殊性在于仍处在正在进行的状态,因而存在变更可能性的行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行为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是与前面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互相独立的行为。笔者认为,即便中止行为是尚未完成的行为的反方向的续行行为,它是在行为产生可罚性之后产生的,而行为的不法一旦表现于外部,就不可能根据事后行为改变其违法性。1.3 从我国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对中止犯从宽处罚,既符合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正如我国学者认为,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既要通过刑罚对
6、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以及支配它的主观恶性给予报应,又对其后来的改过自新行为通过减轻刑罚予以奖励,并以此教育大多数一般社会成员。我国刑事政策的精神一贯是惩办少数、改造教育多数、区别对待。对中止犯从宽处理,可以使己构成犯罪的中止犯感到国家的宽宏大量,和对自己的挽救,促使其尽快地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2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说2.1 国内外主流学说分析 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两层含义: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二、关键条件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放弃犯罪的着手实行或停止进行犯罪,并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2.1.1绝对自动论 该观点认为自动放弃是在没有任何外
7、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教育下停止犯罪活动,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1.2内因决定论 该观点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在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2.1.3综合考察论 该观点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
8、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2.2 中止意思与自动性2.2.1 中止意思的产生 中止意思,从广义上来说,当行为人认为自己遇到了无法克服的障碍,不能将犯罪进行下去,而做出中止犯罪的决意时,此时的决意仍然是中止的意思,只是由于中止意思的做出不是出于自愿的己意,而是非自愿的,所以为障碍的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从狭义上说,中止意思,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动舍弃完成犯罪的意图,包括放弃继续实行的故意或防止结果发生的决意,简言之,行为人放弃原来的犯
9、罪意图,不再希望、放任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不发生犯罪结果,即消灭犯罪既遂危险的意图。2.2.2 中止意思与自动性的联系根据我国学界的一般认识,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不发生犯罪结果。有学者提出,中止意思与自动性是有不同的:中止意思是自动性的前提,自动性是中止意思的产物。只有当行为人具有中止意思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但绝不能说中止意思来源于自动性。2.3 自动性与彻底放弃犯意自动性是中止犯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自动否定先前恶意志
10、,并有效避免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损,就会受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自动性是界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因己意而停止犯罪为中止,因障碍(主要是外部障碍)而停止犯罪是未遂。故如何判断自动性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2.3.1 自动性的实质犯罪中止所显现的是行为人自身危险性的降低,考察的是行为人本人对犯罪的主观态度。因此行为人必须在具有自由意志的状态下,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才能被认为是中止。如果不是出于己意而中止,就是障碍未遂,这是自动性的实质内容。与“己意”相对应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本文归纳为如下两大类: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受到了抑制,使行为人认为自己不可能
11、继续犯罪,而不得不停止。(1)行为人心理上因有外部障碍发生强制,纵未受物质上的障碍而中止者,仍非因己意而中止。(2)行为人对犯罪时本不足以阻止犯罪完成的周围客观环境认识错误,以致心理上发生强制效果,而停止继续犯罪,也不是己意中止。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能继续实行犯罪。例如:(1)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抓获。比如杀人者举刀砍杀时,被围观群众夺下凶器;(2)行为人预见障碍当前,自知无继续实行的能力,而先自引退的。(3)受到自然力的破坏,比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后,天降大雨将火浇灭,再次引燃并烧毁房屋有较大困难,行为人只得作罢。(4)行为时的时间、地点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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