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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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意义不仅体现在直接根据宪法对其他法律在制定、适用过程中的违宪情况加以检查,也体现为利用宪法的价值原则来引导和解读其他国家法律。由于宪法与刑法共同承担着保护
2、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因此宪法价值能够作为刑法原则的阐释基础。在承认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现有的罪刑法定及罪刑均衡原则均应当从宪政视角加以审查,在解释“法定”及“均衡”的内容上,应强调宪法的直接适用和宪政的自由主义原则。关键词:法治原则;自由原则;民主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宪法是一个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在以民主、法治、自由为基础的现代国家里,宪法为这些基本价值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立法上最根本的保障,缺乏宪法的保护,现代国家的基石将摇摇欲坠。宪法保障现代国家基本价值的方式是确立宪法在国家法律中的至高地位,要求其他法律的实施必须以遵循宪法为前提,违宪审查的出现,使宪法
3、作为“法上之法”的地位得到确认。违宪审查的首要任务即是监督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判断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对确认为违反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法律,宣告其无效。由此,宪法实质上起到了监督、审查其他法律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国家的任何法律,无论是具体内容或基本价值原则,都必须能够承载“法上之法”宪法的价值理念,才不失其作为宪法“子领域”的意义。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刑事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一,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和宪法之间具有共同的任务。符合现代国家保障人权价值理念的刑法原则,不仅要从一般法的角度赋予其内容,对于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更应从宪法的角度加以重新审
4、视。宪法精神成为刑事法的核心思想,也即刑法原则的宪法化,也应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一、宪法性刑法的模式及本文的选择由于宪法并非具体的规定国家管理形式和政治体制的法律,因此宪法对其他法律的作用也只能体现为某些抽象的原则指导。目前关于宪法与刑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有些学者以刑法宪法化这一名称加以规定。所谓刑法宪法化,指“把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写人宪法,以彰显刑法保障功能的一种趋势。”关于其模式,根据我国学者的总结,“考察国外立法,刑法宪法化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单一式,指在宪法中规定某些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后,刑法对这部分内容不再另行规定,采用这一模式最为典型的国家是日本,第二是混合式,即根据
5、犯罪与刑罚的不同性质,对一些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只规定于宪法中,而对另一些内容在宪法和刑法中同时规定。”但是对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并没有完整描述宪法刑法化的全部内容。首先第一种模式,在宪法中规定某些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应该并非指刑法宪法化,而是将某些刑法所专门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规定在宪法之中,使宪法能够通过这些具体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来直接指导刑法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是通过宪法本身的修改使刑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得到了宪法的保护,但并没有体现出以宪法价值来指导刑事立法的特点。其次关于第二种模式,将某些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同时在宪法和刑法中加以规定,一般也仅仅指刑法中的某些基本原则同时在宪法和刑法中加
6、以规定,而分则的内容基本没有被列入宪法。但关于这种模式,也仅仅是在模仿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稍微加以修正,却没有对刑法的内容给予任何修正或指导。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刑法宪法化的模式仅仅是确立了宪法对刑法内容的根本法保障,属于所谓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所谓宪法司法化,来源于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判决,“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该判决被认为是宪法进入司法领域的前导,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也由此被提出,其实质就是由宪法对国家法律规范中有违宪嫌疑的问题进行审查。此外我国学者也提出,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还应进行扩展,也即宪法司法化还包括人民法院可受理宪法诉讼,并在各类具体的诉讼案件中直接
7、适用宪法规范,援引宪法条文对案件进行审裁,确认和判断案件当事人宪法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专门法律活动。宪法司法化的内容是以宪法作为指导国家法律的标准,其中也必然包含宪法对刑法进行指导,而具体的方式,即可采用上述两种模式,在宪法中列入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内容,由此可将宪法愿则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指导,在诉讼中适用宪法规范对判决进行审查。将宪法对刑法的指导方式仅仅规定为在宪法中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方式,固然可以解决关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在具体国家法律中所存在的与宪法精神相矛盾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将刑法原则纳入宪法规范之外,也必须考虑在刑法原则和价值中引入宪法精神和理念,以宪法
8、的根本原则来作为具体刑事法律的适用准则。所以,笔者所理解的宪法性刑法,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建立在以宪政基本原则为指导的前提下,对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加以修正,从理论上对刑法原则向符合宪政基本价值的角度进行解释。二、宪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要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被总结为四种基本价值准则:法治、民主、自由与联邦。其中除了第四项联邦原则之外,基本上都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作为宪政制度的基本准则。首先,法治原则。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依法而治,而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而治的最根本表现就是依照宪法而治。宪法为何以法治为其基本特征呢?有学者谈到作为政府法治含义之一的分权原则是值得注意的。“这是因为和德治不同
9、,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尽管这是极为重要的,而是人民对官员的控制与官员之间的控制。因此,它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对分散与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制衡。”可见,分权体现了法治的本质,即对政府行为和国家权力,必须从外部规范上加以控制,而并非体现为道德的内部约束。宪法法治的最主要表现即宪法司法化。所谓宪法司法化,指宪法规范被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成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宪法法治体现为任何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规范的要求,因此用宪法来审查其他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宪法直接成为具体司法判决的依据,在相关刑事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就成为实现法
10、治的最重要方式。其次,民主原则。指的是一种人民自治的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的治理,应该主要地通过人民的投票选举完成,其中包含着国家法律的制定。这是因为,根据人性的发展和历史的证明,除非受到监督和限制,否则任何人不会将公众的利益永远的放在自身利益之前。而民主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制度的方式,使为公众利益服务这一目标与追求个人利益统合起来, 从而保证个人在正当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同时也能达到使公众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宪政制度下的民主原则,体现的是宪法保障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要求。再次,自由原则。与民主原则所体现的功利主义原则相对应,并非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反,保障自由乃是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
11、权利,这意味着即使是面临多数人的利益时,也应该尊重作为少数人的个人价值和基本权益,不允许为了多数人的幸福和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权益。宪法保障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宪政制度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因为作为一般的法律规范,只要不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个人权益与多数人利益发生矛盾时,都以保障多数人利益为原则。但 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宪政视角下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
12、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宪法由于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作为宪法基本价值的自由原则,要保护的乃是全体人的基本权利,而并非多数人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原则是宪法的最重要原则。最后,联邦主义原则。联邦主义体现为一种分权的具体方式。它指的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的纵向和横向的划分,是为了解决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的合理分配机制。联邦制可以说与上述三种基本价值全部相关,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采取联邦主义的权力划分方式,因此不能说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宪法原则。因此,在能够作为刑法基本价值指导核心的宪法原则中,法治、民主、与自由这三种价值观念是最重要的指导思
13、想。但是,如上所述,在这三种原则之中,如果将其作为理论上指导具体国家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则必须在三种基本原则特征中进行一定的分析和选择,这是因为,在这三种宪法原则中所体现的价值并非是完全一致。法治原则作为宪法的首要特征,能够凸显出法律在国家运作中的重要地位,但这一特征主要是为了说明宪法以及其下的系列国家法律对于现代国家的重要性,却没有从本质上说明,具有何种内容的国家法律,依照其运行才能够对社会起到积极的良性作用,也因此,法治原则没有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做出指向性建议。而民主原则和自由原则,虽然可以同时反映在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之中,并且在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时,二者一般也不发生冲突和矛
14、盾。但是,刑法是专门规定公民生命、健康、自由、人格等权利的法律。可以说,刑法中所保障的权利大部分属于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当少数人的这些正当的基本权利被多数人侵害的时候,刑法的原则究竟采取偏向多数人利益的民主主义还是偏向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三、宪政视角下的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单纯从法治的角度看,是符合规范性要求的。但笔者这里想要进一步分析的是,这些基本原则是否能够与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精神相符合?(一)罪刑法定与宪法原则的矛盾罪刑法定是现代各国刑法中的首要原则,它确立了犯罪与刑罚的成立基础,即“无法律则无犯罪,无法律则无刑罚”,因此是法治主义的当然要求。按照罪刑
15、法定的要求,任何犯罪和惩罚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在刑法典中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加以明确规定,才能够对该行为进行处罚,除此之外任何有关行为的惩罚性措施都属于违法行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这一要求,体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法律限制,要求通过明确且稳定的刑法规范来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虽然罪刑法定能够体现出刑法法治的要求,但是也恰恰由于罪刑法定要求以严格的刑事法律为定罪和处罚的依据,因此,非刑事法律的其他国家法律就不能成为裁判刑事案件的根据。但是,这会导致其与宪法法治原则之间产生矛盾,因为,在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典中,一切判决都应该以现有的刑事法律为根据,不允许在欠缺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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