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死刑的期限的限制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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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死刑的限制适用 姓名: 学号: 专业: 目 录一、死刑的定义及渊源二、死刑的优点及弊端三、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转变四、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五、正确适用死刑的替代性手段 六、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改革方向论死刑的限制适用 【内容摘要】死刑作为刑罚中的一个独立刑种、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种,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一个刑种,无论是从其本身特点还是社会的现实考虑,保留死刑都是必要的。当然死刑的严厉性与无法改正的特点,也决定了必须慎用死刑; 我国目前限制死刑的适用也就成了立法与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死刑制度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所产生的,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形成今天的比较
2、完备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正确贯彻了慎用死刑的原则,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和发展。长期以来围绕着死刑制度存在着存与废的激烈论争,这种论争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关键词】死刑;限制;适用;废除论死刑的限制适用自从18世纪意大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了废除死刑论后,死刑的存废之争已存在了两个多世纪。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1)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
3、有更大的威慑力;(2)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3)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4)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上述观点,本人认为,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已陷入坐而论道的局限性,其观点建立的基础是形形色色的理论,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偏离了中国的实际。笔者认为:结合客观实际,我们应该从立法上保留死刑,但在执法中严格限制其适用。一、死刑的定义及渊源死刑也称极刑、处决,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并防卫社会的刑罚手段,因此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
4、十分重视死刑的使用,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手段。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建国之初,我国刑法即确定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刑政策。“保留死刑”是我国物质生活水平不高决定的,是更有效地实现我国刑法目的的要求,对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少杀慎杀”则是对死刑设置了限制,减少死刑的负面效应,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我党的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既符合中国的实际,又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
5、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在死刑制度适用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二、死刑的优点及弊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思想根深蒂固,所以如果废除了死刑,大多数人是不会同意的,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并且有些犯罪分子也确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且死刑还有相当程度的威慑作用。但是司法错误可能会导致无辜者被杀或被关,也可能同时导致罪犯逍遥法外。当云南的杜陪武、湖北的佘祥林与辽宁的李化伟等冤案浮出水面,在为其所遭受的牢狱之灾倍感痛心的同时,我们还会为其命大福大而庆幸。然而,当湖南的藤兴善与河北的聂树彬等冤案继之被踢爆的时候,我们的良心在震撼,我们的信念
6、在崩溃,我们有的只是条件反射式的恐惧作为无辜者而对被错判死刑的恐惧。我们在反思,有多少错杀有待暴光,有多少冤魂有待昭雪,又有多少错杀有待避免?我们在追问,只要有死刑存在,有几多错杀可以避免?死刑尽管也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但归根结底来说,还是一种对生命的不尊重,我记得个法学家曾列出过一个公式,即1+1不等于0而等于2,意思是说杀人犯杀了一个人,然后国家再动用公权力杀了杀人犯,不能使死去的人活过来,这个时候失去的是两个生命。所以其缺点要从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对人权的保障方面来说。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种“复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绝了原谅,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有些时候在死刑实施时
7、,被处死的可能只是一个已经悔过自新、拥有良知的好人,这反而是社会的一种损失。事实也有许多例子,前死囚在重获自由后,积极地投入了社会服务与关怀工作。三、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转变现阶段我国的死刑制度,总体来说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但是近来,我国的现行死刑政策已有由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转变的趋势。(一)我国死刑罪名不断减少。死刑罪名的立法最为直接地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死刑现状。我国原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79年刑法颁行后不久,我国立法机关即着手对刑法进行修改与补充,增设了不少死刑罪名。截止到刑法修订前,刑事立法中的死刑罪名
8、已达77种。修订刑法(以下简称97年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而2011年新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死刑适用做了相当程度的限制,这表明,在吸收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理念以及实践遇到的问题及教训下,我国死刑制度正逐步趋于完善。(二)我国死刑适用标准有所降低。我国79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订刑法也就是97刑法第48条修改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原刑法中的“罪大恶极”已被修改和具体化为“罪行极其严重”。由此可见,从刑法分则死刑适用情节的有无及多少的具体规定来看,死刑适用标准有所降低。四、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及死
9、刑限制的规则现状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从人的自身价值出发,死刑做为一种剥夺人的生命权利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制度,本身具有不人道性和残酷性,因此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限制。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至高无上的死刑思想。 (一)从死刑的本质来看。死刑实为一种身体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应该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应该越来越文明。 (二)从刑罚的理论根据而言。要求罪刑等质、罪刑等价,刑罚的性质与数量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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