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美国青少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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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根据不同的成因理论,美国司法实践就青少年性犯罪人采取了不同的处遇措施,结合对于不同成因理论的评判,以比较的视角对于现行美国青少年性犯罪处遇措施加以分析,并借由对于前提的反思与批判将研究推向深入。关键词 青少年性犯罪;成因;对策;比较中图分类号 D916.7 文献标识码 A一、美国青少年性犯罪概况传统上,青少年性犯罪被认定为强奸、乱伦以及猥亵等三类行为1。具体而言,其包括抚摸、摩擦性行为、阴道或者肛门性行为以及其他进攻型性行为。而性行为可以通过阴茎、口以及外来物品等进行2。而近些年,在新生入学时老生对其实施的戏谑事件中发生的涉性行为也渐渐被纳入到这个范畴当中。3依据这样的标准判断,所谓青少年性
3、犯罪人可以被理解为违背对象意志,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4在美国由未成年人,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包括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犯罪在内的性犯罪,呈现出如下几种样态特征:(一)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维持高点运行状态 在1993年,美国共报告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案例485290起,其中由不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单独实施的52900起,约占上述犯罪的10.9%,而由未成年人参与的多人实施的性犯罪为21352起,约占上述犯罪总数的4.4%。合计在1993年由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性犯罪共计约74262起,占到了当年全美性犯罪总数的约15.3%(见下图)。而199
4、5年度统计表明,由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强奸以及其他性攻击犯罪而被逮捕的人数仍然分别占到了当年相关犯罪人总数的15%强(见下图)。虽然我们没有发现95年以及之后的相关数据,而且95年的数据也针对的是被逮捕的犯罪人而非具体犯罪数量,但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相关统计,目前美国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了城市地区强奸犯的17% 。 5而其中的大约7% 是不满十五岁的男性儿童。实施上男性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则占到了未成年性犯罪的97.4%,女性未成年人则仅仅占了2.6% ,而根据这些学者的调查,目前由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在行为方式和行为强度上也开始和成年犯罪人趋同。6(二)由青少年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性犯罪的对象及场
5、所较为具有特定性 从数据统计来看,美国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在犯罪对象以及行为地点等两方面都表现出较为突出的特殊性。以1993年的相关统计为例,包括强奸在内的性犯罪有超过六成发生在受害人自己的家,或者发生在受害人的亲友以及邻居的家中。与此相关,性犯罪的实施对象也呈现出两大特点,即受害人的年龄特征以及受害人的身份特征。从年龄上看,占据受害人主体的是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例如,根据1991年的统计数字,该年度在美国各州服刑的性犯罪实施者所侵犯的对象当中,44.7%为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而又有33%的受害人为十三岁到十七岁这一年龄段。另一方面,青少年性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
6、联系,即大多数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并不陌生。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该年度报告性犯罪当中,有行为人单独实施的性犯罪只有17.6%是针对陌生人实施的,而多人实施的性犯罪也只有6.8%是针对陌生人实施的,因此,从这样的一个概括比例可以看出,大约有75%的性犯罪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在行为发生之前具有某种联系。例如就有案例报告,一位年仅十二岁,名为克斯(Keith)的行为人在两年当中就对自己两名分别年仅六岁以及七岁的外甥女实施了性侵害,而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其几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每天晚上都对六岁的外甥女实施性侵害及性虐待。7而另一方面,和性犯罪相关的谋杀等严重犯罪所实施的对象也有大约60%是针对非陌生人进
7、行的。(三)由青少年实施的与性犯罪相关的谋杀等其他严重犯罪情况较为突出美国青少年性犯罪的第三个较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通常会有类似谋杀等较为严重的犯罪与普通的性犯罪相伴生。就美国1976年到1994年的统计数字来看,由十八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的与性犯罪相关的谋杀占到了所有此类犯罪的10%左右,而从总体上来看,从事与性犯罪有关的谋杀犯罪的行为人平均年龄要比普通谋杀犯罪的平均年龄低六岁。(见下图)二、美国青少年性犯罪成因理论及其简评(一)认知模式理论认知模式理论的理论前提是和心理功能相关的认知模式,这样的一种观点将攻击行为归因于错误的感知以及行为人认识失调。8根据这样的一种理论,行为人会用一种为自己潜意识所
8、扭曲了的对于现实的认知将自己的行为加以合理化,因此允许其在不感觉到负罪或者悔恨的情况下继续自己的行为。就青少年性犯罪而言,认知模式可以很好地解释那些对受害人对于性侵害是否具有同意产生了错误认识的行为人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过某些未成年人在实施性犯罪的时候说服自己相信自己的受害人希望或者同意自己对其实施性行为,从而为自己实施相关的性行为寻求正当性的情况。 虽然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认知模式理论对于上述特定现象解释的有力性,但毕竟大多数青少年性犯罪的实施过程并不存在所谓的此类正当化过程,也就是说,其无法为大多数普通的青少年性犯罪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其有效性是相当存疑的。(二)发展障碍理论在二十世纪
9、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出现了以埃里克埃里克森(Erik Erikson)为首的一批学者所提出的个人发展八阶段理论。9根据这样的一种理论,一个人在幼年到成年的整个过程当中需要经历若干所谓的关键点,而如果在儿童期间由于遭受虐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上的发展障碍,导致无法顺利经过这样的关键点,就形成了所谓的发展障碍,而这样的一种发展障碍导致后续的关键点也都无法顺利完成,从而反过来导致之前建构的心理模式的崩塌。正如明尼苏达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卡尔梦奎斯特(Carl P. Malmquist)所提出的那样10,个人的异常性倾向可以追溯到儿童时代较为具有倾向性的性满足方式。在其看来,从事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可以
10、被理解是因为童年严重的发育障碍所导致的,而起所导致的合理结论就是这些自我感知不良的青少年避免和自己的同龄人接触,从而转向儿童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因为这些儿童在其看来能危险性更小。 和认知模式一样,发展障碍理论在解释某些特定类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关键问题是,即使我们承认相当多数的青少年性犯罪人在童年时代遭受过性侵害或者虐待,从而可能根据这样的障碍理论而存在发展阶段上的断层,但其仍然无法解释必然存在的例外情况,即那些童年生活正常,但还是选择从事性犯罪的另外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情况(见下图)。(三)社会学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将性越轨行为归因于道德上不断堕落的结果。在这样的一种理论看来,青少
11、年之所以实施性犯罪,是因为其向周遭所接触的人学习了犯罪技巧以及支持犯罪的犯罪态度所导致的结果。11从这种所谓的条件论或者社会学习理论来解释青少年性犯罪,会将青少年性犯罪行为人看作是从一个儿童受害者向有能力的犯罪实施者的转变,例如,为了迷惑自己的惩罚者从而让其误认为被惩罚对象已经取得了进步,被加以惩治的青少年行为人会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表现良好,而这样的一种欺骗行为就可以被视为验证这些未成年人希望通过撒谎以及操纵别人来控制自己所生活的环境的佐证。 和认知模式理论以及发展障 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
12、简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碍理论不同,社会学习理论属于社会学,而非心理学范畴,而强调学习这一社会活动也为这种理论的普遍适用性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理论根据。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学习理论不重视行为人心理学以及生理学的相关特征,过分强调行为人和其所处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有以偏概全之嫌。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之外,针对青少年性犯
13、罪,还有其他的美国学者也都提出来自己的主张,但是非常遗憾,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青少年性犯罪现象,而不同学说相互交杂的现状也成为目前美国青少年性犯罪理论研究的一种实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青少年性犯罪问题涵盖范围较广,跨越社会学、犯罪学、刑法学、刑罚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范畴,很少能有学者可以通晓上述领域并将其有机地糅合进对于青少年性犯罪的研究当中。另外一个同样十分重要且十分实际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关有效统计的基础支撑。即使在是信息相对透明,各项统计相对发达的美国,也无法做到对于青少年性犯罪相关的诸多数据的实时全面收集与更新,而关键数据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学者们无法有效地根据相关数据加以解读
14、以及对策的研究等,同时,从理论构建,到模型设计,到对策展开、实施,再到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再反思的整个过程历时相当的长,并且伴随有数据的失真或者缺失,且这样的研究需要大量资金以及体制上的支持与配合,而这在现实研究当中又几乎成为不可能,等等。种种原因综合作用,决定了至今还没有一种理论可以有效适用的局面。三、美国青少年性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鉴于青少年的未成年特征,美国对于其所实施的性犯罪采取的处遇措施也较为具有特色,对这样的一种特色处遇,可以通过实体和程序性要求等两方面来加以说明。(一)实体处遇1. 处遇机构在1899年之前,美国并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或者说青少年)司法系统。12在这个时期,未成年人和成
15、年人不加区别的在同一个审判系统内被加以处理,直到伊利诺斯州于1899年建立了美国第一个青少年法庭。13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社会各界对当时未成年法院产生了种种不满的情绪,而其矛头所主要指向的就是其已经无法有效、适当地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14,由于当时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15青少年法院往往不加区别地将被判决的未成年人送到所谓的矫正机构而了之,而这些矫治机构因为经费与经验的缺乏,往往不能有效完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矫治,从而根本无法达成青少年法院建构之初试图改造或者重塑未成年犯罪人的初衷。出于对青少年犯罪人改造这种尝试的绝望,相关理念开始转向报应理论。1966 年,Kent v. Uni
16、ted States案15就标志着这样的一种理念转变在司法系统的正式实施。一般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首先,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被从青少年法院体系当中被剔除出来,而交由普通司法体系加以审理;其次,法院也对于如何甄别这样的一种剔除行为提供了若干司法上的指导。由此,目前美国司法实际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最初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性犯罪,都是由青少年法庭接手,而借由上面提到的甄别剔除模式,一部分未成年人转而交由普通司法体系处理,从而形成了未成年犯罪人由青少年法庭以及普通法院共同处理的局面。美国大多数州对于青少年法庭所管辖的年龄范围规定了上限以及下限16。下限从六岁到十二岁不等,还有一
17、些州并没有具体的年龄规定,而是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具有能够承担刑事审判的足够的智力以及情感能力。而大多数州对于年龄的上限规定的大多数为十八岁。一般认为,青少年法庭和普通法庭之间还是存在较为实质性的区别的,例如,一般青少年法庭的审理是保密的,而普通法院的审理通常是公开的。17鉴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考量,一般而言媒体对于此类案件的报告都会将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具体住址隐去,美国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这样做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当中以及审理之后背负通常刑事审判所必需面对的社会公众对于自己的“污名化”标签。同时,青少年法庭和普通法庭在具体量刑以及其所处理对象的具体服刑机构都有很明显的区别,这一点会在后面加以详
18、述。美国各司法区在其具体适用的甄别标准上区别很大,根据甄别适用主体和适用标准,可以将其大体上分为如下几类18:(1)审理甄别模式;(2)立法甄别模式;(3)起诉甄别模式以及(4)反向甄别模式等。而在这四种甄别模式当中,第一种,也就是审理甄别是最为常见的使用模式,在这种模式当中,法官根据相关的法规或者判例,享有较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2.处遇理念和建构单独的青少年法庭一样,一直以来美国司法理论都是推定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存在实质性区别19。而“二者是不同的”这样一种理念,作为根本性前提,决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包括性犯罪人的处遇需要区别于普通犯罪人。因为在其看来,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成熟,故尚未
19、达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也就是说,还存在对其加以重塑和改造的可能。而在这个时候,社会作为承载“家长监护权”(Parens Patriae)的主体,需要对于从事了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行驶家长的权力和职责。20从这个意义上,对于未成年人加以重塑的理念要远远超越对其加以责罚和报复的考量。而这种重塑或者教化的理念肇始于二十世纪初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并且也受到了当时人们一般认为的可以科学地对于人的行为加以研究和改变的理念。21但是晚近,由于公众对于传统青少年法庭工作的不满以及对未成年人从事严重暴力犯罪的担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于教化的理念产生怀疑,转而倾向于应该对于未成年人同样采用报应的处遇理念。22 而
20、这种情况,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变得愈加的明显,由于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太多,而自身的经费又相对有限,导致青少年法庭无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进行个案处理,以及对其提供附后的教化措施,从而使其已经无法完成自己的设立初衷。应该承认,面对高涨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率,以及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的残忍程度以及较高的再犯率,加之公众对于此类情况的关注和担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处遇理念发生上述改变丝毫不难理解,从另一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实用主义理念下的必然结果。 而为了应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之后美国出现的青少年犯罪浪潮,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很多相应的惩罚措施来限制青少年法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对于刑罚的规定也开始趋重。23
21、具体而言,这种转变体现为如下几点:(1)降低了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成年人加以起诉的年龄底限;(2)扩大了未成年人被加以刑事起诉的犯罪范围;(3) 赋予检察官专属权来决定是否对于未成年性犯罪人加以甄别从而作为成年人加以处罚;并且(4)限制法官推翻检察官或者警方决定的自由裁量权。243.处遇措施例如根据佛罗里达州法,未成年人被加以处遇的时间不能长于从事了相同行为的成年人所需要承担的刑期。25 而刑期上的差别也是未成年人处遇与普通罪犯刑罚的根本性区别之一,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所被判处的刑期不能超过青少年法庭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因为青少年法庭只能受理十八岁以下或者二十一岁以下青少年案件,故对于相关犯
22、罪行为人的处罚也不能超过这样的一个时限。显而易见,相比之下未成年人可能接受的责罚从时间长度上要轻缓于普通的刑事被告。26另外,出于对于未成年人加以教化的考量,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期和其所从事的具体犯罪之间并不具备直接的比例关系,相反,大量适用的是和未成年人改造情况相关的不定期刑。从而凸显出 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国青少年性犯罪若干重要理论问题简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
23、,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其改造而非责罚的特质。而决定不定期刑的两个主要指标一个是之前我们提到的具体青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另外的一个就是未成年人的具体改造情况。27 另外,未成年人一般并不在普通的监狱,而是在类似于学校性质的矫治机构服刑。28和监狱相比,青少年矫治机构相对较为安全,并且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单纯的监禁,而是对于未成年人加以改造和重塑。有研究表明很多成年性犯罪人都是在其未成年的时候实施了第一次性犯罪行为,而性犯罪人也往往容易再犯,因此对其人格加以重塑对于实现刑罚目标以及防卫社会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美国目前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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