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被害人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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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浅议无被害人犯罪 姓 名: 刘婉婷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08 指导教师: 刘方启 职称: 讲师 2009年5月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 1Key words 1引言1一、无被害人犯罪概述1(一)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11.无法益侵害说22.纯自愿行为说23.纯理论保护说24.被害人不明显说25.其他学说2(二)无被害人犯罪的特点21.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2.行为本身没有对其他法益产生侵害23.行为具有隐蔽性34.当事者不愿诉之于法35.刑事司法执行困难36.犯罪
2、往往具有持续性和诱发性3二、无被害人犯罪之罪与非罪3(一)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罪化3(二)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3三、对于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罪化的思考4四、中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问题6(一)中国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问题概述6(二)对于中国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思考61.赌博罪62.性方面的无被害人犯罪8五、结语8致谢9参考文献9浅议无被害人犯罪法学专业学生 刘婉婷指导教师 刘方启摘要:无被害人犯罪是西方学者在犯罪日益增多、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目前,有关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学说都有待商榷,学者们说法不一,而在对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的思考上,更是存在颇多
3、的争议,有学者建议将其犯罪化,而有的学者则主张其非罪化。笔者从自由主义立场和人权保护思想等多角度思考,建议将“无被害人犯罪”进行非罪化,同时浅议本人对于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观点,并对我国刑法中此类犯罪的非罪化理由做简要分析。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犯罪化The Research of Non-Victim Crim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U WantingTutor LIU FangqiAbstract: Non-victim Crime is a crime type proposed by west experts as judicial resour
4、ces are no longer sufficient to the increasing crimes. At present, experts are holding respective opinions on non-victim crime. The focus of their dispute is the criminalization of non-victim crime. Some scholars suggested that the Crime is criminalization while the others considered it to be non-cr
5、iminalization. I suggested Non-victim Crime to be non-criminalization standing and from the liberal ideology, such a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At the same time, discusses myself shallowly regarding the non-victim crime non-crimes viewpoint, and makes the summary analysis of this k
6、ind of crimes non-crime reason to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Key words: Non-victim crime;Non-criminalization;Criminalization在犯罪学的视野中,犯罪总是危害社会的客观存在,它既包括刑法中的狭义犯罪行为,也包括广义的越轨行为。对于越轨行为,虽然刑法不予关注,但犯罪学却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在犯罪学中,某种行为之所以被称为犯罪,不在于立法者的判定,而在于它对社会的实质上的客观侵犯属性,这种客观危害不因统治者的意志而转移,也不因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发生变化。在犯罪学研究过程中,犯罪人与被
7、害人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其关注的焦点。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犯罪人就没有被害人,犯罪人与被害人互为存在的前提。1可见,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犯罪,其显著特征是行为各方都是自愿同意,甚至是热忱参加的,没有人强迫他们去做他们不愿做的事情,即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被害人,这一现状的存在就促使我们去仔细思考无被害人犯罪的法律规制问题。一、 无被害人犯罪概述(一)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1965年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从形式上看,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从实质上看,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保护法益不明的犯罪。一般认为,无被害
8、人犯罪主要包括赌博、卖淫、同性恋、乱伦、通奸、自杀、安乐死、堕胎、吸食毒品、酗酒、流浪、高利贷等。舒尔的这一观点的提出,即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对传统的犯罪和被害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学界有关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无法益侵害说此派观点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不对法益产生侵害或者危险的犯罪。换句话说,就是保护法益不明确的犯罪。这派观点的主要代表人为日本学者大谷实。2.纯自愿行为说最早提出无被害人犯罪说的学者舒尔认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如吸毒者与贩毒者之间、赌徒与赌场老板之间、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等等,上述行为的
9、“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利益交换者,是在利益平等的前提下所做的交易,交易双方两厢情愿,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并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持自愿说观点的还有贝道( H. A. Bedau)等人。3.纯伦理保护说此说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专为保护宗教或道德,而同个人的生活利益无关的犯罪。持这派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国内的王恩海、彭磊等。4.被害人不明显说他们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不明显的犯罪。此派观点的主要支持者是国内的王晓辉、李贵方等。5.其他学说还有学者持这样的观点,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对法益产生直接危害或威胁,但对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或某
10、些社会关涉形态(人或实体)的利益产生了隐性的危害或威胁的犯罪。上述学说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学者定义的角度不同,观点自然有所差异。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无被害人犯罪”其概念,需要以一定的理论认识为前提,因此,我国刑法传统认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西方大陆法系规范刑法中关于道德伦理是犯罪本质等观点都是与正确定义“无被害人犯罪”相悖的,需要摒弃。另外,传统的法益分类将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三类,这一分类方法与“无被害人犯罪”中所侵害法益的定位相互矛盾,也要摒弃。根据上述理论,笔者提出自己对于“无被害人犯罪”所下的定义:行为人承认某类行为的结果并自愿参加,这类行为对个人法益不具有侵害或危险,或虽
11、对个人法益具有侵害或危险,却因行为当事人承认行为结果并且自愿参与而降低侵害或危险,即事实上不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危险的犯罪为无被害人犯罪。然而,无论何种定义都有其一定的理论依据,是定义人对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一概念的个人认识与研究的体现。但对于现阶段无被害人犯罪的范围的界定,大家存在较少的争议,即大致可以包括一下几个主要类型:(1)性犯罪,包括通奸、同性恋、卖淫、婚前性行为、色情文学等;(2)赌博;(3)吸食毒品;(4)“安乐死”;(5)自杀;(6)堕胎或避孕;(7)流浪;(8)公开酗酒;(9)高利贷,等等。2(二)无被害人犯罪的特点舒尔认为,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有以下六点:1.犯罪具有一定
12、的普遍性22.行为本身没有对其他法益产生侵害换言之,就是除了当事者本身之外没有对其他任何人产生伤害;而对于当事者本身而言,他们不认为在他人看来是伤害的行为对自己产生了危害。3.行为具有隐蔽性这些行为基本是在秘密的情形下进行的,因此很难发现。这些犯罪除了公开酗酒之外,其他犯罪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4.当事者不愿诉之于法对于当事者双方而言,无人愿意诉之于法,这也就是“纯自愿说”的合理之处,因为双方本身的行为就是一个自愿的行为,在国外又将其称为“自愿交换”(Willing exchange),因而双方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向司法机关举报。5.刑事司法执行困难因为没有任何一位参与者愿向执法者投诉,导致执法
13、困难,刑事司法执行困难,证据难搜集。36.犯罪往往具有持续性和诱发性。2此外,有些学者还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往往还具有较高的反道德性,即在社会成员的普遍观念上,这类犯罪行为与主流道德思想格格不入。二、无被害人犯罪之罪与非罪我国台湾学者许福生认为,所谓“无被害人犯罪”,若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因当事人相互间的合意,纵使属于犯罪或偏差行为,当事人均不会对此等行为向执法机关投诉”的犯罪。若从刑法学的观点,这可以认为是对此等行为不会造成法益损害或法益危害,或指无明显法益保护的犯罪。如上所述,我们看到了“无被害人犯罪”这一概念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也正是因为这样,引发了各国法学界对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一类犯罪
14、之罪与非罪的思考。无被害人犯罪究竟算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犯罪,是否应当由最为严厉的刑法来进行规范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是值得我们来思考探究的。(一) “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罪化主张这一观点和理念的学者从刑法的谦抑性的视角、自由主义、法益保护原则、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方面对无被害人犯罪及其非犯罪化进行理辨。他们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一种无法益侵害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没有对他人的法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根据一般的犯罪构成,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无被害人犯罪”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的主导价值原则和社会规范,但这并不必然使其犯罪化。所谓非犯罪化是指将原本法律规范之犯罪行为,
15、透过立法程序或法律解释,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纠正国家在惩罚犯罪方面过度严厉的倾向,根据刑法谦抑主义的原则,重新审视犯罪。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性理论催生的具体应用之一。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无被害人犯罪”理应予以非犯罪化。4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决定是否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否用刑罚作为强制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手段时,必须考虑这种强制到底是增加、促进了自由,还是减少、抑制了自由。对于“无被害人犯罪”而言,行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利益的处置或者是对他人同意放弃的利益的处置,而且该行为没有对其他任何第三者利益造成损害,所以行为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是否做出一定的行
16、为以及以何种方式做出一定的行为。社会的其他人没有权利去干涉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吸毒、卖淫等无被害人犯罪行为对行为人自身而言是有害的,处罚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行为人,但是并不会因为动机的善意而使得干涉行为获得正当性。我们应当对“无被害人犯罪”保持一定的宽容,而不应当采用过分苛刻的刑事政策。5(二) 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所谓的无被害人的犯罪是不存在真正的无被害人的。该观点论者从犯罪与被害的逻辑关系、无被害人所侵犯的被害人的客观存在性以及其特征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与争鸣。他们甚至认为刑法学中不存在无被害人犯罪。所谓的无被害人犯罪也有被害人。只不过在特定的犯罪中,被害人的
17、形式和范围不如抢劫、杀人等犯罪那么明显。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客观存在。同普通犯罪中的被害人一样,无被害人犯罪中的被害人也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被害性,这是准确全面地认识刑事被害人的关键之一,就是说,被害人享有的既定的合法权利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二是实体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形态具有人格特征。享有权利或权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和个人;三是直接性,应当将被害人所遭受的侵害理解为直接侵害,否则被害人的范围就会漫无边际。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应当区别于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所应关注的是被害人因素对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等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18、。6从保护客体的角度认识,犯罪与被害是完全对应的关系,即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也必有犯罪,犯罪是被害的原因和前提,被害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从被害人学上看,“无被害人犯罪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或者概念混同,即犯罪不一定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导致被害的产生。犯罪人的罪责不因“无被害人”而减轻或免除。没有个体的被害人并不意味着没有被害人或者得出犯罪被害程度就轻的结论。7三、 对于“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罪化的思考如前所述,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应当予以非罪化处理;而与之相对的部分学者则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既是犯罪,就应承认其犯罪的性质,使其犯罪化,更有甚者对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予以质
19、疑,原因是这一概念的提出有碍人们对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性质的理解。而无论那种论点都有其存在的道理和依据,同样也有其尚存争议的地方。但笔者认为,主张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观点,有其存在的应然性。原因如下所述:第一,法学界自由主义立场和刑法的人权保护思想是“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理论基础。洛克鲜明地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更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近现代的自由主义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领袖。不但如此,刑事政策中的其他基本原则,例如刑罚最后手段原则、人道原则、罪责原则、法治国原则都是为了实践自由主义理念。8因此,在决定是否用刑法调
20、整社会关系,是否用刑罚作为强制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手段时,必须考虑这种强制是增加、促进了自由,还是减少、抑制了自由。对于“无被害人犯罪”而言,行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利益的处置或者是对他人同意放弃的利益的处置,而且该行为没有对其他任何第三者利益造成损害,所以行为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是否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及以何种方式做出一定的行为。社会的其他人没有权利去干涉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吸毒、卖淫等无被害人犯罪行为对行为人自身而言是有害的,处罚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行为人,但是并不会因为动机的善意而使得干涉行为获得正当性。9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刑法的价值构造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兼顾社会保护
21、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并适当向人权保障机能倾斜,加重刑法的人权蕴涵。这不仅是民主政治与人权理论的要求,也是衡量一部刑法先进与否的判断标准之一。10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保障个人自由为主要内容。康德则指出:人有一种社会化的倾向,同时又有一种个体化的强烈倾向。正是这种社会化与个体化的对抗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依照原始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应该有个人的自由。所谓自由,是每个人意志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的共存,也就是人各有自由而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基于这种观点,我们再来看比如安乐死、卖淫、堕胎(后两种行为在中国不属于犯罪,但在许多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被规定为犯罪。)等行为,如若将这些行为统统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且行为人要
22、为此而接受刑罚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些行为都是行为人自己的自由,并且并没有侵犯别人的自由,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处罚,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自由呢,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何在。第二,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看,我们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凡是适用其他的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11根据谦抑原则,如若规定一个行为为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该行为应在社会大多数人看来给社会的威胁是显著的;对该行为科处刑罚能够符合刑罚的目的;又或者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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