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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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编号:20070212121 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专 业: 法 学 班 级: 000 学 号: 200700000000 学生姓名: XXX 指导教师: XXX XXX 2013 年 5 月中文摘要刑法谦抑的说法最早起源于欧洲启蒙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早在1807年,贝卡利亚就发出了刑法应当谦抑的呼吁:“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规避刑罚。”在这些大师们的推动下,刑法谦抑性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成为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作为刑法独有的本质属性,谦抑性要求立法者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作为调整社会的多种手段中的一种,统治者能够用民事、经济、以及一些
2、非诉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就不应该起用刑法手段。尤其在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刑法谦抑性具有独特视角和积极价值。刑法谦抑性谦和、不张扬的思想逐渐泛滥开来,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刑法理论及实践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谦抑性;刑法;人权On the Modest and Restrained Characteristic of Criminal LawAbstract The modest and restrained characteristic of criminal law that originated from the European Enlightenment
3、thinkers and criminal classical school scholars, as early as in 1807, Beccaria gave an appeal which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modest and restrained: severe penalty caused such a situation: the more evil consequences criminals facing, the more people dare to evade punishments. With these masters dri
4、ving, the modest and restrained characteristic of criminal law gradually win the supports among the people, becoming the basic value idea of criminal law. As the criminal law s unique nature, it requires legislator with minimal expenditure to obtain the maximum social benefits, a ruler should not us
5、e criminal means when they can use civil, economic, and some non lawsuit means of social management. Especially in today,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human rights, the modest and restrained characteristic of criminal law has a unique perspective and positive value. The modest and restrained cha
6、racteristic of criminal law gradually spread out, 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s on modern China from legislation,judicature and execution, also on theory and reality.Key words the modest and restrained characteristic; criminal law; human rights目 录引 言1一、刑法谦抑性概述2(一)刑法谦抑性理论的缘起与演变2(二)刑法谦抑性的概念与学说评析3二、刑法
7、谦抑性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内涵5(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5(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内涵7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8(一)刑法谦抑性在立法上的体现8(二)刑法谦抑性在司法上的体现9(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中的不足10四、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建议12(一)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立法中的构建12(二)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司法中的构建14结 语17参考文献18后 记19引 言谦抑性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与刑法的公正性、人道性等价值观念处于同一位阶上。刑法谦抑性作为理论深刻体现出法学家们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人类理想权益的追求,它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也使刑法向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
8、的应然方向发展,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对刑法的谦抑性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这既是法治发展之必然,也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一)刑法谦抑性理论的缘起与演变刑法谦抑性理论 最初由XX在其著作XX中提出,后被普遍接受。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几经沉浮后的理性选择,其本质在于针对重刑理念下刑法擅断性、恣意性和残酷性的批判和反思。刑法谦抑性理念的发展路径其实是随着人权意识的崛起而不断成熟的。在西方刑法史上,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欧洲大陆的刑法制度一向以残暴而著称。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此有深刻的论述,他指出:“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
9、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怵目惊心呢?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悚然呢?”1但是,残暴的刑罚未必就能达到遏制犯罪、矫正犯罪人的效果,因为“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2直到13世纪末,从意大利发起的文艺复兴运动以铺天盖地的气势蔓延欧洲,16世纪达到鼎盛,这场运动对欧洲的文化乃至于法学思想都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人们开始独立、理性思考刑法的价值而不是一味地遵从宗教上的刑罚报应理论,人们开始肯定个人的价值,而
10、不是仅将个人视为国家的附属。这种反思在刑法上就表现为反对严刑酷法、主张刑罚轻缓,充分肯定和尊重人的价值,明确刑法的人道性应立足于人权,任何刑罚都不可以超越道德的底线。虽然此时比较先进的刑法思想仅仅限于主张废止过分残酷的刑罚,例如孟德斯鸠所主张的“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与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3但是这其中蕴含的刑法谦抑性思想已可窥见一斑。随着18世纪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各种带有明显资本主义新自由观性质的刑法学思想开始蓬勃发展,对于刑法谦抑性原理的探讨也由稚嫩走向成熟。1764年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其标志在于贝卡利亚所撰写的论犯罪
11、与刑罚,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人道主义在当时已经被广泛接收,并且逐渐开始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推动着刑法谦抑性理论的完善。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也认为“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4 在其著作中他进一步做出了论述:“第一、不存在现实之罪,不具有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之恶(按:指决定惊恐程度的情节或犯罪的惊恐性)、或者恶性刚刚超过由附随善性所产生的可补性,不适用刑罚。第二、对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辜干坏事者与对儿童、弱智者、白痴等人,不适用刑罚。第三、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
12、得同样效果时,不适用刑罚。”5此时的社会由原来的一元化形态过渡到了二元化形态,对人性解放和人权自由的普遍追求使得个人利益对国家利益产生了制约,为了使国家不至于成为国民的对立面,就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与此同时刑法制度开始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系列积极的社会因素为刑法谦抑性理论的正式形成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刑法体制探索的过程中启蒙主义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如孟德斯鸠、洛克、贝卡利亚、边沁等提出的具有初步体系的刑法谦抑性思想也逐渐演变成为刑法学界的主流研究方向。时至今日,刑法谦抑性的思潮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潮流趋势。 (二)刑法谦抑性概念与学说评析“谦抑” 一词虽然我国古代文献曾
13、经使用过,但现代汉语却比较少见,也就是说,“谦抑”一词不是中国话,而是外国语,是来自日本有关刑法根本原则的一种说法。学界对刑法谦抑性的概念有几种不同表述。“刑法谦抑性”这一概念普遍被学者认为最早的提出者是日本法学家平野龙一或是日本学者宫本英脩。平野龙一认为谦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刑法的补充性。即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法。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刑法并非处罚对一切法益的所有形态的侵害,只是特别选出以违法的形态侵害值得着重保护的重要法益的行为就够了。三、刑法的宽容性,或者说是自由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
14、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6宫本英脩在其著作刑法学粹中说:“此系刑罚本身谦抑,不以一切违法行为为处罚的原因,仅限制种类与范围,所以专以适于科处的特殊的反规范的性情为征表的违法行为为处罚的原因。予谓刑法的如斯态度名为刑法的谦抑主义。”7在我国,关于刑法的谦抑被明确提出是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大陆学者最早提出刑法谦抑的是甘雨沛、何鹏教授,他所称的“谦抑”是指“慎重”从事,扩大解释为压缩、简化的含义。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省性,是指立法者应当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收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15、”8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9梁根林教授认为:“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10由上述观点可知,虽然表达方法不同,但是立论的出发点和基本论点是大致相同的。在刑法实施的范围上要求体现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不完整
16、性;而对刑法实施的程度上体现刑法的经济性、宽容性。因此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作为一种制裁手段,要表现刑法的谦和、不张扬,在现实生活中能不用到就尽量不用到。作为调整社会多种手段中的一种,统治者能够用民事、经济、以及一些非诉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就应该不起用刑罚手段。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刑法的实施加以抑制、使刑法在一定层面上趋向谦和。二、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内涵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独有的本质属性 虽然其他部门法中也或多或少的体现出谦抑性的特点,但都
17、不能称之为本质属性。,刑法谦抑性也有其产生的根据和赖以存在的基础。作为刑法的直接作用结果,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权是公民自然权利的转让,公民之所以转让这种自由权,是为了更好的享受自由,正当的刑罚应当是基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11而国家作为刑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已经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大威胁。英国法学家边沁说,刑法中有两种恶:“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刑罚之恶。”12 犯罪,虽然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恶,但它毕竟是人类所具有的弱点与苦恼的表现;刑罚,虽然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但它
18、毕竟也还是一种恶。”13为防止国家刑罚权的过分泛滥和对公民权利的不合理侵犯,刑法必须具有压缩和限制机能。在我国古代,法律主要表现为重刑法轻民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用刑法加以调整,刑罚的种类也是以死刑、肉刑为主,手段非常野蛮与残忍,当时少有刑罚谦抑的观念。近代以来,人们开始对犯罪的原因和刑罚功能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到犯罪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而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再加上人道主义思想的盛行,而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而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和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作为人来看待。”14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应当体现民主、自由、人权,而刑法的谦抑性也应
19、具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1.犯罪的必然性决定刑罚的谦抑性犯罪是和阶级社会同时出现的。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在一定的环境下产生与存在。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犯罪人本身的特点成为了犯罪发生的必然条件。犯罪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相联系,它产生变化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批判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统治阶级,只有消灭残酷的阶级压迫、阶级统治和等级制度的社会,犯罪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犯罪存在的当然性便成为犯罪学中无须刻意证明的显著事实。”15犯罪是社会的一种基本现象,它不会随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因而,这就需要我们来理性的面对犯罪,不能对刑罚寄予过高的期望。2.犯罪的复杂性与
20、刑罚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决定刑罚的谦抑性社会中发生的犯罪形式是千姿百态的,按犯罪具有的基本特征说,就有暴力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性犯罪;按其原因动机来分,有政治驱动型、报复型、贪财型等不同的分类,由此也造就了社会中的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可以说,世上的犯罪几乎没有完全一致的。而刑罚却是相对单一的,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幅度。那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处刑时,也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幅度内选择一种或几种制裁方式。其实,这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给予了简单的答案。由刑罚本身的单一性所决定,刑罚应是内敛的;而犯罪的复杂性导致犯罪的扩张性,由此也形成了犯罪的复杂与刑罚的单一的紧张关系,而在
21、这种紧张关系中,要想消除或者缓解此种紧张状态的存在,仅靠刑罚是不行的,对刑罚的过度依赖只会使这种紧张状态更严重。 3.刑罚本身的成本及负面作用决定刑罚的谦抑性刑罚权是一种国家司法资源,刑罚的施行,需要国家动用警察、监狱等司法资源,应当考虑到刑罚资源的稀缺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是如此,它也要遵循成本效益定律。国家在对一个罪犯判处刑罚、执行刑罚的同时,其成本是不容忽视的,这就要求刑罚的经济化。“刑事司法活动的高消耗性与刑事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16使得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必须注意司法效益的实现,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少的资源,实现最佳效益,也就是所谓的刑罚经
22、济观念。4.刑罚的人道主义促使刑罚的谦抑性刑罚很是残酷、野蛮。通观各国彼时刑罚种类,生命刑、肉刑横行。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人文主义思潮成为潮流趋势,他们对刑罚的残酷与野蛮也展开了攻击,主张刑罚的人道与宽和,从而刑罚的人道主义得以盛行。人道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刑罚的人道主义就是要求在刑罚的视野内,把犯罪人也要当作一个人来看待,犯罪人并非仅仅是刑罚的工具和对象。而严厉残酷的刑罚,正是对刑罚人道主义的背离。“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
23、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程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17要宣扬刑罚的人道主义,促使人们从对刑罚的盲目崇拜中解脱出来,就要让刑罚的运用符合人类本性的要求,符合人类的尊严要求时才是正当的,那么一些严厉的刑罚就要予以限制使用乃至废除。(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内涵谦抑性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与刑法的公正性、人道性等价值观念处于同一位阶上。谦抑性作为刑法独有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的合理延
24、伸。这不仅能有效的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使整个社会民主化和法治化。观察一个社会是否具有民主、自由的精神,要看刑法是否排斥了罪刑的擅断性、恣意性和残酷性。“没有民主就没有人权”,18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式。遵循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运用刑法谦抑性的理论,不仅表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表现在司法适用的克制性上,这是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相互博弈的产物,也是整个社会走向民主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其次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带有先天的暴力性。为防止它使国家和个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刑法的使用和刑罚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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