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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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各类盗窃案件使行为人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而行为人获得非常可观的利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事处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从本质上类似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盗窃罪对象的属性一直是盗窃罪研究的本质问题之一。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并未对此加以限制,因而刑法理论界对财物属性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可以成为中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财物必须
2、具有人力可支配性;二是财物必须具有财产上的价值;三是财物被盗时必须正在被他人所控制支配。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笔者将进行如下论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范围:(1)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一种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不仅仅专属网络游戏,还包括电子邮件(付费)、网络寻呼、网络域名、网络货币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由于目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大量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财物,包括游戏帐号、游戏货币、游戏帐号
3、拥有的各种装备等。本问中谈到的网络虚拟财产也主要是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为代表。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被人们称作“网财”。是指一切存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具有价值性的物品。它属于网络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串串的数字组合讯号,并依托于特定的网络以各种各样的现实生活物品形式存在。虽然它并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它仍然是不依赖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存在,并且可以为人类认识、支配和利用。(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A、虚拟性: 这是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等现实物品的本质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依托于网络存在,它没有外在的形状表现、没有体积、重量等物理属性,无法触摸。类似于阳光、空气
4、。B、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虚拟游戏的物品,但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由于这种价值的存在,玩家愿意付出金钱和努力追求他们。玩家通过向网络运营商支付游戏费用(网络游戏点卡),获得虚拟角色的使用权。玩家通过投入体力和脑力劳动,消耗了时间,支付上网费用购买游戏冲值卡,不断修炼等级。遵守规则完成特定行为获得虚拟物品或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购买虚拟物品。并且虚拟物品和转换成相应的现金,它已经不是单纯的电磁记录数据,而是具备一定价值的“物”。C、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具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内容也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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