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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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 要 我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究,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人原则并不矛盾,它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突显的问题;加强对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的运用,与其他禁毒方法、政策综合运用,以期部分解决该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 关键词 主观明知 刑事推定 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李鑫,西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副处长,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
2、09-0592(2013)11-072-02 案情概要:犯罪嫌疑人马某、杨某、张某三人,马某系货运司机,在与杨某商议购买毒品后,二人从西北地区装运煤炭运往云南昆明,在昆明二人与张某会和,张某系毒品押运人,防止被买家骗货,确保交易安全。而后三人从昆明一个货运部内接收一麻袋石头,麻袋上写有杨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三人随后将石头砸开取出703克毒品,将毒品伪装放置在货运卡车拖挂车厢篷布内,三人行车至家乡境内被警方抓获,杨某、张某拒不承认参与此次毒品犯罪活动,杨某辩称是马某雇佣的司机,张某辩称只是搭车回家。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拒不供述,拒不承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系“零口供”,对其在司法实务当
3、中无论是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还是“三阶层”学说,犯罪论体系都要求对犯罪主观要素予以认定,那么对于“零口供”或无相关证据印证的“孤证”案件、“一对一”案件主观要素如何认定即摆在我们面前。在司法实务当中,颇让人困扰的是上述少数毒品案件由于“零口供”、“孤证”等,“主观明知”认定证据不足或无法认定,案件只能以毒品犯罪的兜底罪名来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被判无罪,法律此时颇显无奈。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实际上也明确了司法实务中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标准,但仅凭以上标准来认定现实中的毒品犯罪是不足的,实务中往
4、往并不不限于以上情形,往往夹杂了多种情形,需结合相关证据全案综合予以认定。 笔者所在西部地区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系毒品案件毒主,但其一贯在毒品交易中不抛头露面,与上下线均单线联系,交易时使用“马仔”和代理人。 2.在毒品交易中系居间介绍人,积极联系上下线、毒品交易的实际买卖双方,但是其在参与整个犯罪过程中未持有毒品。 3.协助毒品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获取少额利润,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未持有毒品。 4.参与部分毒品交易活动后提前、先期离开,未在犯罪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普遍不承认自己参与毒品犯罪,这样的“零口供”、“一对一”、“孤证”案件,如何认定
5、其对毒品交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成为我们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推定相关理论 “主观明知”这一犯罪成立的主观要素,一般意义是指:人在意识、精神上的明白,明明知道,明确理解或了解。 刑事推定,在刑事法领域是一个兼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跨学科问题,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之一,以推定为研究视角,可以关照整个刑事法。推定的基础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 推定作为一个实体问题主要出现在立法阶段,如“明知”认定的途径之一推定,是一种实体法上的责任标准与程序法上的证明规则兼而有之的方法。推定在刑事法中的独特作用,正在于推定的
6、精准性较证明为低,在将实体规则转化为实际的定罪量刑过程中,推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证明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虽然不能达到精确的证明,但出于某些重要的刑事政策性考虑或者处于某种重大的法益需求,还是要完成对特定事件的结论性判断。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角落,推定作为一种弥补的手段,对某些案件作出司法定论。如果某些重大法益需要保护,而某种侵犯法益的犯罪又难于证明,可以有两种办法解决这一难题:一是在立法设置构成要件时就降低控方的证明责任,加强辩方责任;二是在司法审判中借助推定来弥合证据之间的罅隙,进而缩短实体与程序的距离。 二、国外发展现状、刑法对主观明知的规制、犯罪构成要件 英美法系普通法无制定法意义上的立法
7、,其立法推定是对特定词汇“constructive”的诠释,用该词汇表示的涉及刑事法的推定主要包括: (1)推定叛逆。(2)推定知情。(3)推定非法获取,意指侵犯性取得。(4)推定欺诈。(5)推定意图。(6)推定恶意。 与大陆法系制定法不同,它们是具有规则指导意义的“活的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认为:推理和推定是对抗式诉讼中事实发现的重要方法。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了“合理联系”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一般认为“合理联系”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后所取得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经验总结,这种因果关系是事实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被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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