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作为义务的法律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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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作为义务的法律理论 栾 莉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对于刑法作为义务的确立是一个渐进过程。早期的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不承认作为义务的存在, 并间接地否认了刑法中的不作为。随着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限制性地承认了刑法的作为义务。在刑法作为义务的研究中, 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不断地向大陆法系国家靠近。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在确立刑法作为义务的范围方面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关键词:英美法系 作为义务 不作为 刑法作为义务的研究在当今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分析, 刑法作为义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其范围受时代思想和历史传统的影响, 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在专制社会中
2、,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 擅自扩大作为义务的范围, 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受到极度的限制与剥夺。现代社会强调刑法是公民自由的大宪章, 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应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因此, 刑法作为义务的范围呈现出明显缩小的趋势。 现代的中国, 社会高度发展, 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样, 社会思想丰富多彩。如何正确划定刑法作为义务的范围, 促进中国社会稳定发展, 是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也是刑法服务于中国社会发展所必需解决的问题。从微观上分析, 刑法作为义务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标准, 是限定不作为犯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研究刑法作为义务可以促进与不作为相关的刑法理论发展。同时, 刑
3、法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的核心要素, 代表了不作为犯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 是决定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犯罪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种不作为犯罪案件的定罪与处罚, 都需要以是否存在特定作为义务为前提。 刑法作为义务的研究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是刑法作为义务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纵观我国学者对于刑法作为义务的研究, 可以说主要局限于对概念的诠释和对相关问题的概括说明。虽然近来受国际研究思潮的影响, 我国刑法学者在对刑法作为义务的研究中, 改变了过去单纯从形式义务的角度研究相关问题的状态, 也开始从实质法理的角度对作为义务的产生予以研究, 但关于刑法作
4、为义务的整体研究, 并没有取得突破性地进展。 为此, 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近几年来, 采用社会学方法或存在论方法从实质方面研究作为义务的内容并使其类型化的, 在德日乃至世界各国都是非常活跃的。就刑法作为义务的研究而言, 我国学者对于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借鉴是有限的而且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总体上讲, 我国学者过多地重视对德日相关理论的借鉴, 却相对地忽略了对英美法系国家相关成果的吸收。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作为义务的理论, 对于促进我国刑法作为义务理论的发展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早期英美法系国家, 没有不纯正不作为犯这一概念, 英国刑法中“actus reus”、美国刑法中“Crimina
5、l act”都是犯罪行为概念, 这一概念是复合行为概念, 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作为义务和犯罪行为一样成为划定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 1 。一、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否认刑法作为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有关作为义务产生根据的基本原则是: 道德上的作为义务并不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除少数特殊情况外, 处于危难中的人即使有可能由于缺少救助而死亡, 他人也不负有阻止其受到伤害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尽管这种作为不会给他人带来任何危险或不便。一个心智不健全的人手持点燃的蜡烛走进弹药库时, 旁观者不负有警告义务; 邻居家的婴儿落入水池中或者一个人昏倒在铁轧上, 旁观者并不负有救出婴儿或者将昏迷者转移到安
6、全地方的义务。从本质上讲, 刑法领域中, 必然引起伤害的行为和旁观者的不采取措施阻止伤害的行为是不同的。正如伍兹利(Woozley) 教授所言: “刑法应当确保人们不能实施伤害行为, 而不应规定人们在没有具体的成文法义务的情况下, 实施阻止伤害的行为。” 2 体现这一基本原则的典型案例是1964年午夜之后发生在纽约皇后大街的一起恶性袭击案。一名年轻女子凯蒂•珍尼威斯( Kitty Genovese) 在居住的公寓之外受到重复性的袭击而死亡。当时珍尼威斯大声呼救长达三十分钟。后来得知珍尼威斯的邻居中有38人听到了她的呼喊声并且透过公寓的窗户目睹了袭击事件, 但是他们没有做任何事情,
7、当然他们也没有受到任何指控 3 。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否认一般情况下刑法作为义务的存在, 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 确立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将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不作为无责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相一致, 如果惩罚不作为将侵犯个人的自由和自治。在现代社会中, 提倡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刑事司法体系的适用也应有所区别。即使在道德上有救助他人的义务, 并意味着任何对道德义务的侵犯将导致刑法上的惩罚。承担完善人性的责任, 除刑法外还包括宗教和其他道德机构应分担的部分; 刑法的目的应限定在阻止或惩罚人们引起伤害而不应过多强迫或鼓励人们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否则, 刑法体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渗透
8、得太深入了。 (二) 单纯从道德的角度来讲, 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与作为不具有相似性 直接引起伤害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道德上的相似性。杀害珍尼威斯的人是伤害她的人, 站在旁边袖手旁观的人没有伤害她。同样在假想的有奥林匹克水准的游泳运动员S眼见孩子(不是她的孩子) 淹死而不救助一案中, 假定我们知道是X把孩子推入了池塘; 甚至假定S看到孩子死去获得了施虐狂般的快乐, 难道我们能认为X的作为与S的不作为在道德上有相似性吗? X导致孩子的死亡, S只是容许了结果的发生。X通过把孩子置于危难之中改变了事态; S只是没有引导事态向好的方面发展。X杀死了孩子; S只是没有提供帮助 4 。 (三)
9、法律规定不作为及作为义务, 将导致刑法的不明确性 基于对刑法严格解释的考虑, 犯罪行为在定义上主要指的是作为, 不应当人为地将其扩展到不作为的领域。作为义务的成立主要是立法问题而不应是在司法实践中决定的问题。法律要求人们作为较要求人们不作为更容易导致刑法的模糊不清。 (四) 即使法律上规定了刑法作为义务,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 如果人的不作为产生与有害的作为同样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会迅速增长, 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并导致大量案件积压。其次, 确立了刑法作为义务, 最实际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界限。例如, 在珍尼威斯案件中, 是所有38名听到她呼喊的邻居都应负责? 还
10、是那些最早听到并有充足时间实施救助的人应负责呢? 同时, 难以确定责任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不作为者的认知。责任的承担是否应当限定在充分理解当时危险情形的所有人的范围之内; 陪审团也难以掌握如何判断某个人的不作为有罪并应负刑事责任 5 。再次, 如果确定刑法作为义务并使不作为负刑事责任, 很可能产生负面的效果。例如, 尽管旁观者有时候阻止了危害的发生, 但他们常常由于参与到事件中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伤害。救助者由于担心袖手旁观、承担刑事责任而参与到事件中来, 他有可能提供微弱的医疗救助, 或者不安全地使用武器, 或者错误判断所看到的事实(例如, 她有可能相信执行任务的便衣警察是犯罪人) 。最后, 不作
11、为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不履行作为义务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或者对发生的危险的推动程度, 法官难以正确地解决这类问题。事实上, 在珍尼威斯案中, 公寓的一些居民很可能认为其他人已经报了警; 认为其他人也正在目睹事件的发生显著地降低个体参与危险救助的可能性。当枪击事件发生时, 人们很可能由于害怕或者震惊而不是由于故意而袖手旁观。二、理论的发展限制性地承认刑法作为义务 在英美法系国家, 有学者对于笼统地否认刑法作为义务的存在提出了反对的意见, 认为这一原则在道德上是行不通的。实施这一原则意味着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并不存在道德意义上的不同: 一个人走进太平洋并跳进去和坐在海滩上等待涨潮时把自已淹没并没有道德上的不
12、同 6 ; 对于一个正在逃脱野兽追赶的孩子, 为了不让他进入自己家中砰地关上门和不打开门的效果是没有区别的 7 。对刑法作为义务的否认, 导致象珍尼威斯邻居那样道德上冷漠的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罪过。否认刑法作为义务使那些良心上应受责难的人免除刑事责任。上述假想的奥林匹克水准的游泳运动员S眼见孩子(不是她的孩子) 淹死而不救助案, 根据通常的无作为义务原则, 虽然S可以在对自己没有任何损害的情况下挽救婴儿的生命, 但是她并不会由于不作为而负刑事责任。至于S不作为的原因是无关紧要的: 也许她可能不愿意为挽救孩子的生命而耽误她的聚会, 甚至更为恶劣, 也许她就喜欢看到别人经受不幸。通常无作为义务原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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