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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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The Discussion of The Probation System and PerfectingAbstract姓 名: XXX 学 号: XXX 系 别: 政法系 专 业: 法律 年 级: 08级 指导教师: XXX 2012年 03 月 07 日目 录中英文摘要(I)引言(1)一、缓刑制度概述(1)(一)缓刑制度的发展史(1)(二)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2)(三)缓刑制度的意义(3)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4)(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4)(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5)(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7)(一)缓刑适用
2、条件的完善(7)(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8)(三)缓刑考查制度的完善(9)四、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14)摘要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惩罚、犯罪控制、社区重新整合等功能以及避免自由刑的弊端与促进刑罚社会化等优点,已经被许多国家肯定和接受。在人道主义理论、刑罚个别化、深化的复归理论、标签理论等刑罚理念的影响和支配下,缓刑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世界的重视,并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在我国,由于缓刑制度发展不够完善,在理论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希望能在剖析我国现行缓行制度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以我国实际为着手点,总结近年来我国缓刑发展的经验,
3、同时借鉴国外缓刑发展比较完备的做法,从立法设计与司法实践上完善缓刑的适用。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AbstractThe probation system fully demonstrates the spirit of humanitarianism,and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and educationIt has such function as punishment,community reintegration,and crime control,and such advantage as a
4、voiding the abuse of free sentence and promoting the socialization of penalty,which is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by most countriesUnder the influence and control of such penalty theories as humanitarianism theory,penalty individualism and intensification,deepening reversion theory,and label theory,the
5、 probation system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been enrichedIn China,the probation system is not well developed,so there is still som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weaknessThis thesis aims to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bation system in recent years according to C
6、hinas reality,while learning to the relatively mature abroad practices,in order to perfect th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 in legislative design and juridical practiceKey words: probation system;Using Conditions;Applicable procedures;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引言缓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这是法学界的共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它的产生与自由刑的广
7、泛适用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自由刑,不可能出现缓刑。在古代社会,主要的刑罚的方法是死刑和肉刑,虽然存在广泛的监禁,但尚未出现以剥夺自由为特征的自由刑,自由刑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自由刑的产生为缓刑的起源提供了可能性。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国家引进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在总结本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上规定得过于狭窄,
8、不符合世界上缓刑适用条件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在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上规定得过于笼统,引起了许多争议。同时,对缓刑的程序适用上,亦即在缓刑的裁量上和执行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在裁量上没有引入各方力量参与,在实际执行当中又由于执行机关事物繁杂而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考察职责。此外,考察的内容也过于程式化和单一化。针对以上几点,本文试从缓刑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缓刑考察监督等方面作比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一、 缓刑制度概述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
9、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一)缓刑制度的发展史缓刑制度渊源于英国十四、五世纪普通法中的“恩赐牧师”、“具结保释”制度。所谓“恩赐牧师”,是指中世纪教会法庭对犯罪的牧师、神职人员在某种情况下给予受审和惩罚的恩遇。“具结保释”是指为了不使被告在审判前受过长时间的羁押,由被告或第三人做出随时到庭受审的保证而予以释放。虽然与现代意义上的缓刑
10、制度,即通过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将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的手段相比,上述两种制度要么只适用于牧师、神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要么只是作为免予受审或者审判前的羁押者,有本质的差别,但它们毕竟包含了与后来的缓刑制度相似的因素,因而被认为是缓刑的前身。缪树权: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烟台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第22页现代缓刑制度源于美国,1841年美国马萨诸塞市民奥古斯坦在调查地方初级法院的工作后,自愿为一名“嗜饮烈酒”的人提供审前转移并负责监督。通过他的努力,该犯人控制住了饮酒量,于是法院撤销了原应执行的监禁刑。此后,奥古斯坦致力于缓刑事业,帮助各种有悔过之心的违法者。到1870年,马萨诸塞州议
11、会将缓刑这种方法法律化,即缓刑法,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缓刑立法。英美两国所采取的是刑罚暂缓宣告。欧洲大陆一方面接受了刑罚暂缓宣告,同时又朝着与之稍有不同的方向发展。即在欧洲大陆不是实行刑罚暂缓宣告,而是实行刑罚暂缓执行(执行犹豫、狭义缓刑)。最先将执行犹豫立法化的是比利时于1888年制定的关于假释与附条件有罪判决的法律。随后法国于1891年制定的执行犹豫法也规定了执行犹豫制度。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427页.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一种制度,自此各国先后仿行,缓刑遂成为了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加以
12、采用是在清末立法时。该律吸收日本、德国等国刑法典之精华,剔其糟糠,形成了我国的缓刑制度。具体内容涉及缓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撤销条件以及缓刑的考验期,遗憾的是次年大清王朝于辛亥革命中彻底崩塌,这部刑法典未经实践检验就落入尘埃中。北洋军阀时期,大清新刑律被更名为暂行新刑律,缓刑制度得以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刑法上也规定了缓刑制度。1928年公布、1935年修正公布的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缓刑条件,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缓刑宣告之撤销。这部法律后来进一步修正,对缓刑的规定略有调整,一直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新中国的缓刑制度是在解放后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剥夺公民
13、权等问题的解释中指出:“缓刑一般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处刑较短的,且依据其具体情况又暂不执行为宜的徒刑犯。”由此可以看出,缓刑可以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条例,首次规定了新中国的缓刑制度。惩治贪污条例规定,缓刑适用于犯贪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者;二,被发觉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自动地尽可能缴出所贪污财物;三,年岁较轻或一向廉洁,偶犯贪污且又愿真诚悔改者。”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设专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缓刑立法和司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7年修成的新刑法对我国缓刑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立法就此达到了一个
14、新的水平。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严重犯罪者我们应当严惩不贷,对具有从轻、减轻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对待,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民主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1年2月25日通过,该法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讨论缓刑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当明确缓刑与刑罚的目的。缓刑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教育、感化、矫正犯罪人,使其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下,避免适用监禁刑,在社会环境中对其监督考察,其本质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宥。而刑罚的本质属性是惩戒,有观点认为“刑罚以其惩罚的严厉性为其本质
15、属性”,至于教育或者矫正,虽然刑罚就其功能来说,也能对犯罪人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但这种教育是以惩戒为手段作为保障的,是一种惩戒性教育,是惩戒的功能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教育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2版,第39页.。缓刑制度虽然也有惩戒的内涵,但是其区别于刑罚的地方是更偏重于教育和矫正。缓刑有可能导致刑罚消灭,但不等同于赦免犯罪人的刑罚,因为缓刑仍然保留了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赦免则完全消灭了刑罚执行的可能性。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不一定都局限于受到刑罚处罚这种单一形式,我国学者高铭暄先生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
16、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由此看出刑事责任是要求犯罪人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须承担的责任,其主要形式是受到刑罚,但还包括其他的形式,比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行政处分。随着刑事社会学派的发展,犯罪人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矫正、教育以及保护,刑罚的内涵应时代的变迁有所扩大,而刑事责任是刑罚的上位概念,因此将缓刑理解为一种具有矫正、教育、威慑的刑事责任方式比较符合现代缓刑制度的精神。(三)缓刑制度的意义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情况
17、下给犯罪分子以改过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相结合的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应用中的体现。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罚上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刑化,强调了人权保护的刑罚理念的支配下,缓刑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得到了丰富的发展。缓刑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这是由缓刑的基本特征,即附条件地暂缓刑罚执行所决定的。被判处短期自由刑实际执行的犯罪人有可能在监狱内容易受到其他犯罪人的影响而染上新的犯罪恶习,然而判处缓刑,一方面,能够避免
18、罪犯入狱受到监狱不良气息的侵淫,不致出现交叉感染,也不会背上“坐过大牢”的恶名,有利于被判缓刑者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另一方面,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要遵守监督考察的规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接受一定针对性教育,能够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和教育功能,达到刑罚报应和预防之目的。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这是因为:其一,缓刑能够让罪犯真诚地悔过。罪犯改恶从善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性的基础之上悔过,只有真诚地悔过,才可能使罪犯改恶从善。而缓刑具有促进罪犯悔过的功能。相对来讲,缓刑适用的对象是恶性比较小的罪犯,从适用对象的刑期限制就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如我国要求适用缓刑的对象为被判
19、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犯,还有的国家要求适用缓刑的对象为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罪犯。其二,缓刑能在促进罪犯悔过的基础上自新。由于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将刑罚的利剑高悬在罪犯的面前,因此,“缓刑可使罪犯受到一种持续的潜在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利于罪犯自我改正原有行为,从而打破罪犯原有的动力定型,形成新的动力定型,从而养成良好习惯,改变原有的心理结构,得以自新。” 此外,由于缓刑体现了给罪犯以新的出路的刑事政策,从而促使罪犯形成热爱自由、珍惜自由的需要,这种需要会促使罪犯遵守有关规定,弃恶从善。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社会,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避免
20、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他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既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社会义务,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4.可以有效节约社会经济成本刑罚的投入与使用需要国家大量的成本耗费,不恰当地、全面地、过多地投入本身就意味着相对地必须减少其他社会福利与公共建设的支出。同时,随着社会矛盾的日趋尖锐,罪犯数目不断增长,势必造成社会沉重的负担。而缓刑则是将罪犯放之于社会进行感化,不需要固定的设施,且由于管束较松,所配备的人员与监禁所需人员仍较少,罪犯日常支出更是基本与国家无关,行刑费用大大下降,有效节约了社
21、会经济成本。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由于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出现种种具体问题,使得缓刑的刑罚目的难以真正实现,社会效果不佳。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1.缓刑适用形式条件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没有在刑期上对未成年犯作出宽泛的规定。未成年由于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特殊阶段,其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2、比较差。但未成年的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实施失范行为的未成年体现的仅仅是一种“临时犯罪人格”。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心理特点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不同的。 李霞我国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由于我国是一个重刑主义色彩比较严重的国家,以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偏低,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刑倾向,因此,符合适用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少得多。特别是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说,由于其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都属于重罪,从刑法分则对这些重罪的法定刑设置来看
23、,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可能性极小,按照刑法现行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并真诚悔悟的未成年犯罪人被排除在适用缓刑的范围之外。对这部分未成年犯如果不放宽缓刑刑期的适用,势必造成这部分未成年被施行监禁刑,显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2.我国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问题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为:(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质要件是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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