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问题的一个法社会学分析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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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纷金字塔的漏斗效应暴力犯罪问题的一个法社会学分析框架内容摘要:社会秩序如何建立是法社会学关注的一个本质问题,其中纠纷解决机制是讨论这个问题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基于对东北D市四所监狱的田野调查,运用法社会学视角,立足于农村民间纠纷的实践逻辑,研究中国乡土社会中的纠纷以及暴力事件,考察这种纠纷的生成机制以及暴力事件发生的社会场域和文化脉络,探究纠纷演变为暴力事件的社会原因,并试图通过与纠纷金字塔理论的对话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情境、能够有效解释中国乡土社会暴力现象的理论体系。关 键 词: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纠纷金字塔一个常态运行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而是纠纷较少,并且一旦产生了纠纷,由于有良好的纠
2、纷解决机制,纠纷能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不至于演变成恶性事件。博登海默(E. Bodenheimer)曾指出,“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有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此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平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05页。 因此,建构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秩序建立的重要条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目前我国由民间纠纷所引发的刑事犯罪有逐渐增多的趋势。2008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
3、共处理民间治安纠纷208.8万起,与2007年同期相比上升15%。 宋尔东、严从兵,2008年社会治安形势R。来源于中国网, 导致民间纠纷向刑事犯罪演变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个体层次的分析(如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也有社会层次的解释(如社会解组、紧张/失范理论)。当然,不同的理论范式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关照事物的不同面相。从宏观社会学的想象力来看,纠纷和暴力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困扰,而是一种公共论题,即社会力量对个体选择和际遇的限制。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与社会结构和制度设置有关。由此,本研究提出这样的研究议题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何以引发暴力事件?带着这样的问题,2009年4月,我们来
4、到了东北D市的四所监狱进行实证研究。资料收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问卷调查,一个是深度访谈。其中问卷调查以所有在押犯人为总体,以“纠纷是否发生于农村”和“纠纷是否发生于熟人之间”为条件,确定样本312个,除去住院和当日执勤的犯人之外,对余下所有犯人发放问卷,回收290份,其中有效问卷272份。问卷回收率为100%,有效率为93.8%。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家乡的社会情况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个人信息主要涉及被调查者判刑时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社会网络等;家乡的社会情况包括家乡的纠纷情况、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纠纷解决的常用途径、司法部门的状况与作用等;纠纷解决过程包括纠纷的性质、纠纷双方的基本
5、情况、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自寻求的帮助、产生的效果等。在此基础上,根据“纠纷是否长期存在”,筛选出66名符合条件的犯人,并随机抽取12人,对其进行结构性访谈,访谈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生活史、纠纷解决过程的描述及其感受和评价。通过对由民间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深描”,本研究尝试探究民间纠纷演化升级的原因及特点,以期发掘当下民间纠纷机制失效的深层根源,进而为构建一套适合当代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提供有益的思考。一、现有研究及相关理论民间纠纷如何解决一直是法制史、法律文化研究以及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现有的研究表明,清代和民国时期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多半是从村庄的纠纷开始,只有当纠纷无法由社区和
6、宗族调解时,才会求助诉讼。学者们的研究表明,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解决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而是由非正式的社区调解结合法庭的意见来完成的。一个案子一旦起诉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社区调解的努力也会加强。同时,县官对告状和诉词所做的批语诉讼当事人通常都能看到,这些批语向他们显示的正是法庭判局的可能结果。民间调解一般是在县官意见的这种影响之下实现的 黄宗智,“清代民事审判于民间调解”导论,民事审判于民间调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这里存在着三种基本的纠纷调解模式:1、“教谕的调停”:即县官或者乡绅站在一种劝导的立场上而不是代表严苛的法律,其身份象征更像是父母的角色而不是正式权威
7、;2、庭外社区和宗族调解的理想图景:这是传统中国纠纷解决机制最主要的实践模式,通过社区和宗族势力的努力把纠纷消弭与传统社会内部而不会外放于司法领域或置之不理;3、道德和实用主义:这是传统农村社会对于纠纷调解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即把关注点放在道德理性上,采用实用主义的视角选择最简便、损失最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黄宗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J,载于开放时代,2008年4月。但是当将这些传统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应用于当代民间纠纷时就显得力不从心。我们曾经对农村纠纷的现状与类型的做过实证研究显示:当下农村纠纷发生的比例非常高,涉及的人数也相当多。具体情况如下表1:表1 农村纠纷的类型及现状(N=296
8、7) 数据来源郭星华、王平,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J .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纠纷类型有(%)没有(%)可能有纠纷的人群(人数)人身伤害索赔55.344.7237财产受损索赔35.964.1696婚姻纠纷34.165.9123邻里纠纷29.370.72962对他人伤害21.378.7183劳动纠纷19.380.71334家庭纠纷15.184.92946财产纠纷10.989.12951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与当下我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也是密不可分的:(1)社会转型以及现代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处于由
9、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社会转型期,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 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 郑杭生,社会转型论及其在中国的表现J。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伴随着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现代乡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迁,如村庄共同体虚无化,人际关系理性化。与此同时,民间纠纷的内容与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适时地做出回应和调整。(2)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在乡土社会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正式法律诉讼之间会产生新的冲突,这种冲突构成了乡土社会法律生活的主题,并使诉讼这种国家法律治理途径在乡土社会中被迫发生流变。在一个缺少
10、对现代性法律充分信仰的乡土社会, 现代性的诉讼被乡土社会重新分割改造,诉讼及支撑诉讼的现代性法律知识和制度被抵御、侵蚀、蜕变和整合 蔡杰、刘磊,乡土社会冲突与诉讼的再冲突解析J。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3)公力救济的缺位与私力救济的失范。公力救济是当今法治社会权利维护的主导,而私力救济在传统的解决纷争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姚虹,私力救济的现实基础及其法律规制J。载于学术交流,2006年第4期。但一方面当下诸多的私力救济并没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其缺乏有效的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正式司法制度在乡村社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和担任基层政权司法行政工作指导民间调节活动的司法
11、助理员,本身就难以胜任被指派给他们的繁重工作相对于乡村法律事物的繁复和庞杂,这些基层司法机构无论在人员配备、专业素质还是在财政力量方面都明显地不足。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反过来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M。载于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梁治平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5页。,以及“司法腐败常常妨碍实现公正,没有司法独立以致法律本身就缺乏权威”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M。载于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梁治平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2000年,第125页等原因,公力救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针对这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国外学者也做过很多。20世纪80年代费斯汀勒(W. Felstinler)和萨拉特(A. Sarat)等人提出了“纠纷金字塔”理论。纠纷金字塔理论范式包括三个基本假设:第一,按照双方解决还是引入第三方,非正式权威介入还是正式权威介入,纠纷解决机制被分为不同层次,且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多种纠纷机制分层级的同时存在,构成了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最基本的前提。第二,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大部分冤屈(grievance),都会在较低层次得到解决,只有少数冤情会上升到司法程序中的纠纷,即金字塔顶。第三,纠纷金字塔的结构
13、取决于各个层次纠纷解决情况,低层次纠纷解决比例的减少,相应就会使高层次纠纷解决比例上升;上升到司法程序的纠纷即纠纷金字塔顶则越多,说明低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较少为人们所选择。换句话说,如果让更多的人选择基层的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就会大大降低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纠纷 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1980-81.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 631-54.,见图1:国外学者对于中国的
14、纠纷解决机制也进行过很深入的研究。麦宜生(Ethan Michelson)结合中国的经验,对纠纷金字塔理论作了进一步修正,提出“纠纷宝塔”(dispute pagoda)的概念。通过2002年对6个省3000户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麦宜生发现纠纷金字塔的范式并不能很准确地概括中国农民的纠纷及其解决情况,因为在不同类型的纠纷和不同方式的纠纷解决之间,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纠纷宝塔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是相对封闭的,各个层次的纠纷及纠纷解决的比例的增长或下降,并不一定会导致其它层次,尤其是塔顶结构的变化 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19
15、80-81.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 631-54.,见图2:从纠纷宝塔模型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在遇到纠纷时有33.1%的人选择忍让(lump it),46.8%的人选择双方沟通(bilateral negotiation),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占到了所有纠纷的绝大多数。只有少量的纠纷会涉及到第三方,有6.3%的农民遇到纠纷时会求助村庄领导者(village leader),有3.6%的人会求助政府部门(governm
16、ent office above village),而选择司法途径(lawyer, court, or judicial office)的只占1.8%。其实,无论是纠纷金字塔模型还是纠纷宝塔模型,我们都可以从中发现,无论是从纠纷的产生,人们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机制,还是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该模型试图把所有的纠纷都涵盖进去,这是一种理想化模型。但事实果真是如此么?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民间纠纷,或者说怨恨,实际上并没有被解决,它们或者成为下一次纠纷的背景或者催化剂,或者成为导致暴力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储卉娟,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基于东北某市监狱的实证研究J,
17、载于学术研究2010年第二期。2008年针对D市四所监狱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些没有被纳入纠纷解决机制之中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它们所演化出的问题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呢?二、一个新的解释框架:纠纷的震荡与下漏我们通过对既有数据和文献的分析构建了两个新的概念:“纠纷震荡”和“漏斗效应”,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对“纠纷金字塔”和“纠纷宝塔”理论的延续和发展。1、 纠纷震荡纠纷震荡是对纠纷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动所进行的分析,我们发现很多纠纷不是一次性解决的,都经历了各方势力博弈的过程,所以会在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层次间产生震荡。例如底层到高层又回到底层这一个震荡过程。我们通过在D市四所监狱的调查搜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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