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逮捕条件的改变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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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下逮捕条件的改变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摘要】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新诉讼法对审查逮捕方面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有效必要的逮捕适用条件,对审查逮捕工作中的环节进行完善,同时有效减少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色彩,确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存在一定的挑战。新刑诉法下的基础是保障人权,在此前提下对逮捕使用条件进行细化和分析,更加明确了审查逮捕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新刑诉法;审查逮捕;侦查监督 刑诉法修改后所涉及到的侦查监督业务条款较多,同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侦查监督工作迎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有效的认真的学习新刑诉法,
2、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刑诉法修改前后对逮捕条件的规定 在刑诉法修改前逮捕条件规定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除了以下情况以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处于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从以上条文可看出逮捕可有效的防治社会危险性发生,同时还可使用更加严厉强制的措施作为补充性或谦抑性,逮捕是不得已选择。逮捕必要性规定为粗糙,最终导致出现我国逮捕案件批准率较高,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成为必要补充性选择之一。 刑诉法修改之后将逮捕分为两种,可以逮捕和应当逮捕,两种情况所存在的
3、条件要求也不同,特殊情形下选择监视居住。可以逮捕还可细分为两种,一是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予以逮捕;二是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予以逮捕。应当逮捕的情况包括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者应予以逮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的应予以逮捕;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发生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所列的5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逮捕:自杀或逃跑;可能对控告人、被害人、举报实施打击报复;可能伪造或毁灭证据,干扰证人证词或串供;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新刑诉法明确的内容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若是同时符合以上逮捕条件的
4、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监视居住:“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处于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加合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综合刑诉法修改前后进行对比,原则均为慎用、少用,但旧刑诉法规定过于原则性,致使逮捕措施滥用,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更加人性、具体和规范,有利于案件实施中的执行和操作。 二、侦查监督部门转变执法理念措施 (一)新刑诉法确定了审查逮捕条件,强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但把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转变实际运作的理念,可充分的构建审查逮捕文化氛围,关键需控辩对抗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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