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略论宽缓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毒品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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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审视毒品犯罪的现行立法和实践,坚持吸毒行为的非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关键词:毒品犯罪遏制;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轻刑化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毒品在世界范围泛滥成灾,毒品犯罪成为全球性的严重犯罪。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将毒品犯罪作为严重危害国家稳定和发展的严重犯罪予以打击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遏制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和对策。但是,从实践来看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遏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世界各国都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所以,在总结过去成果的基础上,以宽缓刑事政策为指引,继续做好毒品犯罪遏制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建设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一、无被害人犯罪与
3、毒品犯罪(一)犯罪被害人与无被害人犯罪的界定关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其词源上看,被害人一词源自拉丁文Victima,原意有两方面:一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二是因他人的行为而受伤害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被害人”一词即使用其第二方面含义。照此理解,犯罪被害人也即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伤害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传统的犯罪学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人。1985年联合国关于犯罪
4、被害人和权力滥用的司法基本原则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rice for Victims ofCrime and Abuse 0fPower)第1条将“犯罪被害人”界定为,是指个别或者集体的,因违反成员国有效刑事法律(包括规定刑事性权力滥用的法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遭受损害,包括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伤害(physical or mental injury)、情感痛苦(emotional suffering)、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实质贬损的人。还有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非国有
5、单位和国家。还有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及其精神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上述种种关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被害人的含义,均具有其独立的理论价值。但是,我们认为,对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应当这样全面、科学地把握:第一,犯罪被害人不仅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企事业法人、非法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及国家(社会)。自然人形态的犯罪被害人是整个犯罪被害人体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已得到普遍认同,另一方面,单位作为犯罪被害人不仅得到学
6、者们的普遍承认,同时也为司法界人士所关注,单位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从刑事法治未来走向看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将国家作为犯罪被害人,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我们认为,“凡是享有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实体都可能成为被害人,被害人学都应当将其列入研究范畴之内。”国家必须列入犯罪被害人的范畴,如果不是这样,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偷税罪、抗税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类型犯罪就将无法找到危害后果的承受者,对国家权益的犯罪受害保护问题也会成为空谈。总而言之,自然人,单位及国家均是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实体,均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第二,犯罪被害人应当限定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者,“否则被害人的范围就
7、会漫无边际”犯罪行为的间接受害者一般来说均从属于直接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不需要考虑。第三,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质的及精神上的)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综上,我们可以把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定义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单位及国家(社会)。什么是无被害人犯罪?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比如,有的理论认为,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专为保护宗教或道德,而同个人的生活利益无关的犯罪,概括地说,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不对法益产生侵害或危险的犯罪,换句话说,就是保护法益不明确的犯罪。也有的认为,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也有人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
8、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根据这些理论观点,无被害人犯罪的范围常见可分为以下几种:(1)性犯罪,包括通奸、同性恋、卖淫、婚前性行为、色情文学等;(2)赌博;(3)吸食毒品;(4)“安乐死”;(5)自杀;(6)堕胎或避孕;(7)流浪;(8)高利贷;(9)公开酗酒,等等。我们认为,如果根据犯罪被害人的概念,从刑法学的角度考虑,那么有犯罪就必定存在犯罪被害人(可能是自然人、单位或是国家),不存在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但如果从犯罪学角度考虑,我们必须承认,在理论上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被害人不“明显”或不“传统”的特殊犯罪情形,就比如“安乐死”,其特殊性就在于行为的结果不是
9、行为人积极追求或希望的,而是死者或其家属积极追求的,所以有的理论就认为“安乐死”没有受害人;再比如赌博行为,是财产所有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即便赌输了那也是行为人自己的一种财产处分,它与财产被诈骗或被抢劫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这些客观存在的特殊犯罪(犯罪学角度的犯罪)形态,是我们研究犯罪预防和制定刑事政策必须要充分考虑的重要问题,它对我们制定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刑事政策及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我们认为,对客观存在的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学角度)形态采取何种刑事政策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二)无被害人犯罪与毒品犯罪无被害人犯罪理论同非犯罪化问题紧密相联,甚至可以说,
10、提出无被害人犯罪的理论,目的就是希望此种行为形态非犯罪化。这种理论的坚持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因为不存在受害人,对此种行为形态的犯罪化处理只会以牺牲公民私权利为代价,是同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以保护公民民主、自由和人权为神圣职责的刑法观不相适应的,所以他们坚决支持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毒品犯罪中的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是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理论热点讨论的问题,争论颇多。而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各不相同的处 理方式,也正是理论上存在不同争论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着非犯罪化和犯罪化的两种刑事立法政策。具体来说,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人罪(在国家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为犯罪)处理的
11、就是将无被害人犯罪进行犯罪化;反之,对无被害人犯罪除罪(不在国家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为犯罪)处理的,就是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世界各国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刑事政策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明文规定为犯罪并予以相应刑事处罚;另一种就是不认为是犯罪而采取其他处理方法。前者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希腊、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印度、斯里兰卡、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新西兰、埃及、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国家(或地区);后者就比如中国,并未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只是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对违反者采取拘留、罚款、强制 略论宽缓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毒品犯罪
12、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略论宽缓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毒品犯罪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略论宽缓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毒品犯罪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戒除以及进行劳动教养。关于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还是犯罪化,核心的问题应当是根据合理、科学的犯罪化限度,以符合具体国家的社会发展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确定具体的刑事政策。二、非犯罪化、轻刑化与毒品犯罪(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制刑的界定。
13、提到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问题,必须先阐释“制刑”的含义。“制刑”一语有最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从最广义角度讲,制刑乃指刑事政策的制定,包括一切有利于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社会政策的制定。狭义的制刑,则是指刑事法律的制定,最狭义的制刑,则仅指刑事实体法中刑事处罚的制定。”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属于制刑方法的范畴,分别代表刑事制刑政策的两个方向:扩张还是缩小刑法的干涉范围。一个国家刑事政策在这两个方面的体现,直接反映出这个国家刑法在限制个人自由方面限度的问题,也就是说,“为了打击犯罪,我们愿意限制个人自由到何种程度呢?”这个度就是犯罪化的限度。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一旦确定了这个限度,那么这个限度之上就是犯
14、罪,而这个限度之下就是非犯罪。2犯罪化的限度。关于犯罪化限度的确定,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犯罪原因与治安状况也各有差异。欧美国家在这个度的问题上,一般坚持民主原则,尊崇人权至上。他们为保障人权、自由,宁愿不将一些会危害社会的行为形态犯罪化,即不将这些行为形态规定为犯罪。欧美国家关于犯罪化限度的理论和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合理性,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是中国的国情毕竟与欧美国家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差异,所以我们在犯罪化度的确定上,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实际,最好“找到一个既能确保公民享有充分权利与自由、又能使国家拥有有效遏制犯罪所必需的刑事处罚权力的分界点。”为了研究需要,我们不妨列举一些关于犯罪限度的
15、观点:(1)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才规定为犯罪(即犯罪化),给予刑事制裁,否则,公民的行为对于刑事法律制度来说便是自由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进行控制的行为;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止这种行为,才能充分地保护合法权益;运用刑罚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即具有预防或抑止该行为的效果。(2)陈正云博士认为,我国刑法调控范围应限制在如下方面:刑法仅以(并非应该、一定)将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
16、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调控对象;刑法只能把最极端最明显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调控对象,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3)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化的限度,应该以两个原则来确定,“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映,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4)谢望原教授认为,确定犯罪化限度应当遵循如下准则:“(1)从民意来看,绝大多数国民认为某一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国民情感与精神上均不能容忍这种行为;(2)从效果来看,以犯罪化来限制某一行为自由,符合刑事法律目的,并且不会因此而禁止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能够收到明显的抑止该
17、行为的效果,可以预防行为人和其他人再度实施此种危害行为;(3)从效益来看,以犯罪化来限制某一行为自由,值得启动刑事诉讼程序;(4)从有无选择性来看,以犯罪化来规制某种行为必须是没有其他社会调整方法能有效控制和规范该种行为”。我们认为,上述理论观点都全面、精要地概括了确定犯罪化限度的重要基本原则,虽然强调的方面各有侧重,但均涵盖了一个关键的核心思想,那就是:刑事处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控制手段,代价昂贵,应当在既能维护社会又能保护公民人权的最佳结合点上谨慎使用刑罚。我们可以将确定犯罪化限度的原则归纳为:以刑罚慎用为核心,以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为两极,能够在稳定、安全、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下积极追求公民的民
18、主、人权和自由。3非犯罪化问题。非犯罪化进入到刑法的中心领域并引起了显著的变化则是20世纪中期以来的事情。年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这一概念。他指出不论人们是否有强烈的需要,主要成年人之间据其自由意志积极交换的行为,是为了不为社会承认并被法律所禁止买卖的物品或服务,即可构成无被害人犯罪,由于这些犯罪没有被害人,舒尔主张应该非犯罪化。欧洲委员会在1980年推出了一个指导各国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非犯罪化报告,这一报告对战后欧洲的非犯罪化有着重大影响,欧洲很多国家在战后相继废除了同性恋、堕胎、赌博、药物滥用等过去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规定,其中荷兰不仅积极推动卖淫、同性恋、吸毒
19、等行为的非犯罪化,而且通过立法把安乐死非犯罪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非犯罪化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再次整合与重塑。在物质财富日益丰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不断受到冲击,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滋彰,犯罪的形式、种类以及数量都急剧增长。一味地采取的严刑竣法,扩大刑法的调控范围,并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使犯罪态势愈演愈烈。国家不得不考虑对权力进行重新分配,重新调整刑事政策,从国家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反对、控制和预防刑事犯罪,“非犯罪化”思想作为刑事政策宽缓方向的一个发展,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尊严、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它代表着犯罪圈的紧缩和刑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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