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完善缓刑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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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的适用缓刑,发挥缓刑的作用,是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要发挥缓刑的作用,必需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从立法上完善其适用条件,增强其可操作性,尽量量化,从执行上明确执行机关的职责,加强监督。关键词:刑罚;缓刑;和谐社会;刑罚裁量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完善法治的社会目标。在司法领域,公平正义是和谐的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刑罚的人道化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环节。缓刑制度是这一环节的重要内容之一,缓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一、缓刑的起源与发展现状随着肉刑的废止和死刑的严格限制,自由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
3、点,由此掀起了一场非监禁刑化的变革。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决定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制度。此后,集中体现刑罚人道、刑罚公正和刑罚社会化的缓刑制度倍受当今世界各国的青睐,自创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成为通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一)缓刑的起源在判例法和成文法中都有缓刑制度的渊源存在。至于其首创于何地,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发源于美国,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第一次采取保护观察的措施,帮助数千位美国失足青年提供狱外执行的机会,这种提供保释并担保被担保人改过自新的措施就成为缓刑制度的雏形。1878年,第一部缓刑法在马萨诸塞州实行,付薪水的专门的缓刑官得以确立,缓刑第一
4、次纳入到成文法中。此后,许多州相继承认缓刑的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在与报应刑思想与理论的长期斗争中缓刑制度的建立经过漫长的时间。在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不断暴露的过程中法学家们开始关注解决问题的途径。此外,实证犯罪学理论影响加强,这一理论认为犯罪并不是天生的,可以通过教育改造去减少。但是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以罪刑相当原则为基础的报应刑思想依然根深蒂固,极大地抵制了缓刑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在实证犯罪学与报应刑的斗争中前者的影响逐渐深入,缓刑制度建立的土壤开始形成。比利时、法国分别于1888年、1891年通过了缓刑法,为大陆法系建立起缓刑的典范,次后“法比制”缓刑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推广,开创了大陆法系缓刑制
5、度的先河。虽同为缓刑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缓刑的内涵是不同的。美国在建立缓刑制度的初期就有一位对被缓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人,在1878年马萨诸塞州实行的第一部缓刑法中也有带薪的专门缓刑官,也就是具有监督考察的一套体系。在大陆法系的缓刑中就没有监督考察的内容,更不用说设立专门的考察机关和个人。这是因为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各国重视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加重视法律本身的权威,决不允许权力超越法律的界限去实施。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分子被认为是应该自己会改过自新,任何执行方面的专家也没有特权去参与司法活动和刑罚的裁量。我国名称为“缓刑”的措施在西周时期就出现,周礼曰:“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
6、纠守缓刑”但它与现代缓刑制度的含义相去甚远。虽然在后来的文献中有许多关于“缓刑”的词汇,但依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在漫长的封建专制和酷刑的统治下,缓刑没有生存之地,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是在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统治的前提下进行地有所保留的采用,完全忽视掉被缓刑人本人的权利,对其教育和改造更无从谈起。这和封建社会本身的体制是密切相连的,封建专制中讲求的是报应和酷刑,罪犯没有丝毫的尊严和权利。到了近代,真正意义上的缓刑是国外直接移植于国内的结果,没有是否适合国内法律土壤的思考,更谈不上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缓刑的探索和改善。这种简单的移植虽在当时弥补了近代缓刑的空白,但它在中国国土上的成长相当缓慢,在
7、遇到许多本土化问题时就显得束手无策,最终无果而终也在预料之中。(二)缓刑的类型当代各国刑事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各具特色,不尽统一。综观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缓刑有两种制度形式: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三种情况,一是刑罚暂缓宣告,二种是刑罚暂缓执行,三是缓予起诉。刑罚暂缓宣告,也称“宣告犹豫”。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缓刑,指对被告人所犯之罪确认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宣告。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刑罚的制度。刑罚暂缓执行,也称“执行犹豫”,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缓刑,是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如果在缓刑
8、考验期内,发生了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反之,期限届满后则不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制度。缓予起诉,也称“起诉犹豫”,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暂缓起诉的制度。对于缓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一是根据可宣告缓刑的刑种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由缓刑、罚金缓刑和附加刑缓刑。二是根据暂缓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缓宣告的缓刑、缓执行的缓刑和缓予起诉的缓刑。三是根据缓刑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导致原判决丧失效力的缓刑和导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四是根据在缓刑考察期间对被缓刑人是否设置考察事项和特定义务,可分为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意
9、义比较重大的是第二、三种分类,第二种分类可以将缓刑的适用提前到判决尚未作出阶段,对被缓刑人的权利保障和心理影响比较重大。第三种分类体现立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对被缓刑人缓刑结束后是否还被认为是有“前科”的人做出不同规定,影响被缓刑人重归社会后的心理状态。区分不同的缓刑类型可以看出不同类型国家缓刑制度的优劣利弊,在比较中扬长避短,科学扬弃。我国的缓刑在暂缓的具体内容上只存在刑罚暂缓执行的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法律后果上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二、我国的缓刑制度(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缓刑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项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不
10、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有死刑的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期执行。死刑的缓期执行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死刑。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其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是指被判处拘役或3
1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实质要件则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后有一条限制性规定:犯罪人不能是累犯。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内容则是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具有情节严重的违反行政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没有发现上述 完善缓刑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完善缓刑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完善缓刑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
12、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消灭,但所判罪行并不消灭。战时缓刑又称特别缓刑,我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四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也有其自身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犯罪人必须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实质要件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的危险。同时必须是战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可以看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有
13、许多不同之处,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无论是否被撤销缓刑,所宣告的罪行仍然成立;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的条件下原判刑罚也同时撤销,不以犯罪论处,罪与刑同时消灭,这对被缓刑人而言意义重大。(二)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我国的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它是暂缓执行的执行制度,同时,它又要通过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衡量,从这个角度看,它又是一种量刑制度。我国缓刑制度体现的刑罚目的是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在和谐社会中,不仅是常态的人,就是犯罪人等非常态的人都应该极力消除其抵制社会的一面,用温和的教育方式融入于社会。正如边沁曾经指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
14、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这一方面对于犯罪人的重塑及重归社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如果刑罚倾向严厉,在较轻的犯罪下经常被处以较严的刑罚,对于犯罪人而言,在同等量刑的条件下就会选择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其刑罚的目的就被异化为鼓励犯罪了。另一方面,正如加罗法洛所说:“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一定的刑罚是必要的,但并不在于刑罚的轻重,而在于刑罚的严密性。大部分人犯罪并不是因为不怕刑罚,只是因为他们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被发现就行。如果刑罚严厉使漏出法网的犯罪人很多就会加大他们的侥幸心理,反之,如果刑罚不那么严厉,但只要是犯罪都受到惩罚,
15、这样会阻却犯罪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缓刑正是在惩罚犯罪和尊重犯罪人的基本权利中取得一个平衡点,体现轻缓化和严密性的要求,并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上实现人道化和科学性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和谐社会需要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缓刑的适用正是司法领域和谐的题中之义。正如前文所述,缓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移植以及法律文化土壤仍然贫瘠等原因使缓刑的立法和实践出现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急需改进和完善(一)死缓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可以通过保留死刑执行的可能性维护死刑特有的威慑力,能有效的降低死
16、刑实际适用,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事实上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死缓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死缓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存在一定缺陷,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对此,不能因其缺陷就一棒子打死,予以废除,明智的作法是进行完善。1在立法中明确,有重大立功的即便有故意犯罪,也不能执行死刑,根据具体情况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把刑法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严重的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严重的故意犯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3在立法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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