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合同诈骗罪几个疑难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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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趋于统一。 一、电子合同形式的司法认定 (一)电子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 何谓电子合同?简单的解释是,电子合同具有同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是纸质合同的替代者。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结合国际通行概念,笔者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E—mai)和电子数据交换(ED)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于电子合同是一个新生事物,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有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所利用的合同存在,由于电子合同缺乏有形载体,因而在实践中,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内容,在举证、
3、认证上存在困难,故不应作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 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应当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一份书面合同要由当事人或其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保证签字或盖章人认可合同内容,这样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有效。 而在电子商务的虚拟世界中,合同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4、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刑法对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也没有作具体规定。仅因为电子合同的证据客观可见性问题,将其排除在合同诈骗的合同范围之外,理由是不充分的,既缺乏依据,也不利于惩处犯罪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合同作为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合同形式,应当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 (二)认定电子合同的证据要求 既然电子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但实践中认定时,应从严把握。对双方均认可的电子合同,其打印件应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事人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这种陈述又可被电子合同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认
5、定。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件,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件均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打印件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对有争议的电子合同,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同私人印章、单位公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被他人盗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则较难处理,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合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对于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有一定难度。从证据角度来看,电
6、子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差,但并不是完全无法认定。犯罪形态理论认为,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可推断其主观心理状态。同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交易行为,也查推断电子合同是否存在。笔者认为,对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电子合同存在: 1、行为人与被害人长期习惯采用电子合同交易方式,且诈骗行为有其他证据佐证的。 2、行为人与同一被害人采用书面合同多次交易后,又以电子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且有其他证据证明交易履行地点、方式等与书面合同交易相似的。 3、行为人采用电子合同交易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有二人以上被害人指控并相互印证的。 4、被害人对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陈述有其他
7、证据印证,且被害人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 5、上述所称的其他证据,是指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的证人证言;交易付款、转帐凭证;发货、送货、提货单据等言词证据、书证及物证材料等。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以电子合同形式表现的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且诈骗事实成立,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合同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界限似乎很清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定与处理,一直就是颇为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获取财物的手段、有无履约的实际行为
8、、财物的去向、未履约的原因、行为人事后的态度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案例一:余某合同诈骗案,余某在没有履行购销废塑料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分别与某废旧塑料市场的40多名经营户订立口头买卖废塑料协议,采用先提货,承诺一定期限支付货款的方法,从这些经营户处收取塑料等货物,货款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后后销赃他人,赃款用于还债、挥霍和赌博等。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
9、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则属于合同纠纷;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对方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可认定为合同诈骗。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以合同诈骗论处;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是合同纠纷;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或者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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