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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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在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7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保民生”被摆在史无前例的突出位置,正式成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党和国度进一步提出了“保民生”的详细请求。但是,随着变革开放和现代化建立步伐的加快,各种各样的风险日益增加并要挟着需求改善的民生。以刑罚手腕维护法益的刑法,面对严重民生风险该如何应对无疑是一个值得研讨的严重课题。一、民生风险笔者提出“民生风险”这一概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合理界定民生风险的含义并找出科学应对民生风险的对策。民生风险由“民生”和“风险”两个概
2、念组成。目前,这两个概念在我国运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但各有所指,各有所用,既存在合理性,也不乏误区,因而,有必要廓清其含义。 关于什么是“民生”,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持“狭义说”的学者以为,民生是人民大众根本的物质和肉体需求的满足。持“广义说”的学者以为,对民生要综合对待,从不同的角度看民生常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民生反映在收入、就业、消费等方面,表现为人民大众最关怀、最直接、最理想的利益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民生则关系到社会各阶级如何调和相处,社会能否完成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以及社会制度能否具有先进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民生则直接表现为执政才能、执政程度能否到位和执政位置能否
3、稳定,是对治国理政程度的检验。持“动态说”的学者以为,民生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开展而扩展,当前的民生指最广阔人民的福祉,是人民大众关于经济社会开展成果的客观享用和客观体验。持“相对说”的学者以为,民生不只是历史演进的,而且在同一阶段不同的社会和区域,民生情况也存在差别,兴旺国度经济根底雄厚,社会建立程度高,其民生保证程度自然更高,而我国十几亿人口的生存与开展问题正成为我国当前亟须处理的民生问题。 民生的含义直接关系到民生维护的内容、重点和力度,也是研讨刑法介入民生维护问题的前提。笔者以为,上述各种学说并不矛盾,只是需求加以厘清和选择。不难看出,持“广义说”、“动态说”和“相对说”的学者所主张
4、的民生范围包含了持“狭义说”的学者所主张的民生内容,这阐明持“狭义说”的学者所主张的民生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得到了公认。持“广义说”的学者强调的社会学和政治学角度的民生意义,除了其中包含的人民大众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客观环境与平安调和和民主宽松的客观感受之外,社会制度的先进性和执政党的位置和才能等并不属于民生自身,只是与民生问题相关联。即使如此,这种学说也给包括刑法调整在内的保民生举措一个很有意义的启示:“保民生”不只要紧盯民生自身,而且要从那些可以对民生发作严重影响或者直接左右着民生情况但其自身并不属于民生的事务方面着手。而“动态说”和“相对说”更是为“保民生”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时间和空间坐标
5、我们要保的民生是21世纪中国的民生,依照党和国度提出的开展目的,主要是我国现阶段最广阔人民大众生存与开展的小康生活状态。笔者以为,我国现阶段的“保民生”就是保“小康”,包括刑法在内的“保民生”举措,既不能拔高我们所要维护的民生规范,也不能降低这个规范。 “风险”的语义指“可能发作的风险”,是“人们在消费建立和日常生活中遭遇能招致人身伤亡、财富受损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祸、不测事故和其他不测事情的可能性”。由于人类一直生活在各种天灾人祸之下,民生总要遭到无数风险的考验。因而,普通意义上的风险一直贯串于人类的历史长河之中。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向世人描绘了一种新风险:它不被人们
6、感知,“只呈现在物理和化学的方程式中(比方食物中的毒素或核要挟)”;它因有科学撑腰而合法,“不论它可能的危害有多大,经过社会的界定都能够是无害的”;这它一旦变为理想便有影响全球的灾难性,消灭“效应只要在它实践发作的时分才呈现,但它实践发作时,它便不复存在,由于曾经没有东西存在了”。“生态灾难和核走漏是不在乎国度边境的。”“它们是现代化的风险。它们是工业化的一种大范围产品,而且系统地随着它的全球化而加剧”。可见,这种风险就是现代科技带来的生态灾难,是孕育于工业社会的风险,它把兴旺国度率先带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与“工业社会”相对。“工业社会”属于物质财富“短缺社会”和贫富差异明显的“阶级社
7、会”。“阶级社会的驱动力能够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我饿!另一方面,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能够表达为:我惧怕!” 显然,“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是有区别的。固然两种风险存在穿插且都会危及民生,但二者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包括刑法在内的应对举措也应当有所不同。“我饿”与“我惧怕”所反映的不同开展程度和社会条件下的不同主流需求和燃眉之急,构成一个国度政策取向的根底。丰衣足食常常大大降低人们对毒草的恐惧,而饥寒交迫常常让人更考究食物的营养成分;国度在饥馑时普通都不会销毁发霉的粮食,而在富足时则常常严厉强调食品的保质期。遗憾的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呈现了一批深受“风险社会”理论影响的成果,而这些成果
8、中罗列的风险却大多是“工业社会”的风险,如恐惧主义要挟、交通隐患、消费事故苗头、金融等经济危机,个人隐私被曝光的“风险”,等等,并在此根底上似是而非地得出了“风险社会”刑法应对之结论。 需求指出的是,笔者在此讨论的民生风险属于“工业社会”的风险。民生风险历来存在,只是基于人们观念的转变,这种风险才开端遭到我国社会的高度关注。当然,“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之间也有重合之处。这是由于:第一,“工业社会”不可能一霎时变成“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风险恰恰是在“工业社会”中滋生和逐渐开展起来的。第二,“工业社会”也会遭到“风险社会”风险的影响。第三,“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
9、险有可能是同样的风险。但无论如何,现阶段我国所要应对的风险主要还是“工业社会”的风险。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由我国的国情决议的。二、民生立功风险包括天灾与人祸,立功属于后者。民生立功来自于人祸决议了并非全部民生风险都是民生立功。那么,能否全部民生立功都是民生风险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将关系到刑法“保民生”应对范围的划定。 我国刑法规则的立功从实质上看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法律维护的社会关系的严重进犯。“危害性包括两种状况:(1)对我国的某一社会关系形成实践危害,例如,某一公民的安康权被损害,公私一切的财富被侵占等;(2)对我国的某一社会关系形成理想要挟,即虽未形成理想损伤但
10、具有形成损伤的理想可能性,刑法分则规则的风险犯(指以危害结果发作的风险为要件的立功)与总则中规则的立功准备、立功得逞和立功中止,都对某种社会关系形成理想的要挟,因此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据此,民生立功就是严重危害民生的行为,无论其危害性表现为“形成实践危害”还是“形成理想要挟”都是民生面临的人为风险,都是刑法要规制的对象。换言之,实害犯与风险犯均能成为针对民生的风险立功。但是,进一步看,“形成理想要挟”的状况正好直接契合“风险”的语义“可能发作的风险”一种发作实害的可能性。从这种意义上讲,没有形成实害但具有形成实害可能性的立功,其社会危害性就表现为风险,才称得上是风险立功;相反,形成实害的立功
11、,风险曾经完成,就不再是风险立功。也就是说,只要风险犯才是风险立功,而实害犯与风险立功无关。可见,就立功对民生的危害而言,无论是“工业社会”的风险还是“风险社会”的风险都有两种意义:(1)对民生的危害能够视为风险;(2)对民生的要挟才是真正的风险。就前一种意义的风险而言,全部民生立功都是民生风险;就后一种意义的风险而言,民生立功并不都是民生风险。笔者以为,二者看似矛盾,其实能够在刑法应对的战略上兼容,并不需求作非此即彼的选择,由于对两种民生风险及风险立功所下的结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完整能够分层看待。 首先,从第一个层次看,民生立功都是危害民生的风险立功,刑法在维护民生方面能够思索的是:终究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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