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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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2016 导语: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2016年新规定 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解释中,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按量刑档次编排如下。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标准(数额较大的) 1.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情节严重)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5.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3、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6.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7. 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3.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 本次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比2003年的司法解释有大幅度提升。 但本次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之间存在一个矛盾,按照该解释,只有在挪用数额巨大同时具
4、有不退还情节时,才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按刑法条文,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即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思是可以突破十年。看来,在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之间还存在不够协调之处。 相关阅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
5、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
7、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8、,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9、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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