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之具体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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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之具体构想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之具体构想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道特别程序,对于防错纠错、限制死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方面有着重大意义,因此绝不能存在如上所述的问题。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应在前述基本原则和理念的指导下,构建和调整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制度,以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完善: (一)调整复核死刑案件的复核机构和组织我国死刑复核权已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一改以往的二元制死刑复核体制,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因此调整和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
2、复核机构,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关键。纵观当下学者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是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二是主张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区域,每个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三是主张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增设专门的死刑复核审判机构。其中,学者们对第二、三两种观点的支持率较高。分析这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相抵触,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有条件实行三审终身制,但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抛弃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第二种观点也欠缺可取之处,从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需要增加投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成本,我国幅员辽阔,设
3、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牵扯面过大,自然避免不了地区差异和人员素质不同的影响,死刑复核就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与尺度,而且实际上还是以前二元制死刑复核制度的变异。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既然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那么不可避免将会增加人员和增设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多个专门负责审理死刑复核的死刑复核审判庭,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对各个庭进行业务划分,这有利于标准的统一和案件审理的专门化。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坚持合议制为主要审判组织模式的同时,已经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死刑复核庭,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审理。(二)改革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权利的救济和权力的控制发挥着及
4、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仅仅为单方面的书面审理,即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由承办人阅卷、合议庭研究、审判委员会评议决定的方式,很少提审被告人,律师无权介入,检察机关和公众无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这样便脱离了控辩双方的参与,无形中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降低了死刑复核程序的防错纠错功能,因此改革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建构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至关重要。有学者提出,对死刑复核案件也应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以我国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来看,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实际。死刑复核案件应当适用直接言辞原则,应变书面审为有条件的直接审,加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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