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doc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一、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分类 (一)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包括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和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二)城中村用地,即已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己计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旧屋村用地,即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 (四)未确认产权、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等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用地。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对象的确定原则(一)上述第(一)、(二)类用地可直接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二)上述第(三)类用地
2、按照旧屋村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旧屋村认定,经认定后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三)上述第(四)类用地,应当根据我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四)上述第(五)类用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我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的确定程序对于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土地权属的确定程序在适用我市相关处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更新用地的特点相应简化: (一)城市更新范围内的用地适用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深府2 0041 9 3号,以下简称深府1 9 3号文)的,按照以下简化程序处理:
3、(如我委代拟的关于如强深圳市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处理作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公布实施后,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及处理原则按市政府新颁布的规定执行。)1、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报建资料。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建设手续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须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2、除下列严重违反规划情形以外的房地产,管理局应予以现状确认,提出规划确认意见,明确建筑物面积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等有关内容: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2)占用基本农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拆除 重建 城市 更新 项目 范围内 土地 权属 清理 工作 指引 doc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2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