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论行政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与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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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与救济 论行政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与救济 杨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420) 作者简介杨桦(1971-),女,湖北大悟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摘要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它是行政机关不可或缺的一项权能,广泛运用于行政机关的各种管理活动中。行政调查权与公民权利会产生冲突,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明确行政调查所应遵循的原则、依据和主体、方式,规范调查程序,并且给权益受损的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推进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行政调查
2、;法律规制;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155(2010)04-0047-06 作为行政主体获取信息的基本手段,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管理中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也愈来愈大,并引发出各种冲突。 如何协调平衡二者的关系,使其既能保障行政调查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又能防止行政调查权被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使命。在推进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行政调查的研究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调查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1.行政调查的含义 在日常语境中,调查是指“为了了解真实情况进行考察(多指到现场)”(P290)
3、。我国学界对行政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一种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P154)。第二种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讯的活动3(P247)。第三种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启之后、行政决定做出之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职权所进行的资料收集、证据调取活动4。第四种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了解事实真相、查明案情,以便作出行政决定而依职权采取的一系列资料收集的活动5(P123)。 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学者们对行政调查概念的认识具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主张行政调查是一个了解信息、收集资料的活
4、动。认识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行政调查应作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据其职权收集各种信息资料的活动,这实际上是从广义上理解行政调查的涵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资料收集和证据调取的活动才是行政调查,这实际上是从狭义上理解行政调查的涵义。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理解行政调查的涵义合乎法理并有利于中国行政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理由是:首先,一国行政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如何将行政调查权纳入“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框架内,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调查权的同时,应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调查权被滥用。其次,无论
5、是针对个案进行的行政调查还是进行一般性的信息了解和资料收集活动,都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虽然,针对个案进行的调查大多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进行的,而一般的事实了解和资料收集活动,既可以以强制调查的形式出现(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也可以以任意调查的形式出现(如行政机关的“调研”),但两者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具有共通性,都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甚至损害。当下,人们将行政调查等同为个案调查并加以关注的主要原因,是看到个案调查的强制性及其对公民权利的现实或潜在威胁。其实,一般性的事实了解或资料收集同样也存在实施强制调查的可能,在调查中因强制力的不当使用而侵犯人权
6、并非没有可能。诚然,一般性的行政调查多数表现为任意性调查,但即使是在这种任意性调查中,公民权也并非是高枕无忧的,调查权的发动、调查资料的不当使用等权力失范现象同样也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因此,对行政调查作广义的理解并致力于将其纳入现代行政法治的框架内,有利于规范行政调查权、保障公民权利;若将两类调查割裂开来,对一般性行政调查不加关注或者另立一套制度,无疑会增加法律自身的繁琐程度,并会人为地制造法治的漏洞,不利于对公民权益的保护6。 第二,行政调查的信息收集对象是否仅限于行政相对人?一种观点主张行政调查的信息收集对象仅仅是行政相对人;另一种观点主张行政调查的信息收集对象是除行政主体之
7、外的一切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行政主体而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笔者主张,应将行政调查的对象限定在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基本当事人构造,其目的在于一方面能够保证行政主体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另一方面是要防止行政权被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将行政调查的对象限定在行政相对人,是遵循行政法研究的基本模式、寻求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平衡的选择。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了了解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情况而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行政主体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调查、了解、收集信息等活动,不宜纳入行政调查的范畴。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
8、现行政目的,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行政调查的性质 关于行政调查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调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它仅以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得失和变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我国占大多数。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程序行政行为,它直接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引起该行政程序的运行,并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间接作用或影响。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中间行政行为,所谓中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某一事件尚未最终处理完毕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行为7。后来又有学者提出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来考察行政调查,将行政调查
9、定性为是以动态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行政法上的“一般性制度”,进而将其纳入法治的考量范围8。 笔者认为,从不同的角度认知行政调查的性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行政调查广泛运用于行政实践的各个领域,表现形式和法律效果是多种多样的,其性质也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复合性,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有的行政调查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它不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也不作为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的前置程序或必经阶段。进行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种表现。有时行政主体存在的目的就是专门从事调查、研究和提供咨询服务,而不履行其他行政职能。当然,这里的“独立”也是相对的,从宏观
10、层面上考察,行政调查能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有的行政调查是一种中间性的行政行为,即指某一事件未经行政主体处理完毕,最终的行政决定尚未形成,调查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中的一环,不具有最终性,而具有中间性,属于一种中间性的行政行为,其存在能为行政决定的作出提供事实上的准备。当然,中间性的行政行为也具有独立的价值。 第三,有的行政调查是一个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行为。“行政调查的形态过于复杂,在性质上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意义”3(P248)。一方面,行政调查是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收集信息的环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够实施行政调查,需要一个明确的实体标准。同时,行政调查也是一系列调查方法的
11、集合,面对不同的具体行政情景,该采用什么样的调查方法,需要从实体上加以判断。而且,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权之运用的具体形式,也要受到行政权力运行实体规则的一般限制,比如行政调查就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原则、比例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等。另一方面,行政调查也应遵循正当的程序,它本身也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没有纯粹的行政实体行为,也不存在纯粹的行政程序行为,行政调查也不例外。3 二、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 行政调查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与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和营业自由等,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围绕着信息展开的一场博弈。为保护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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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刑法 论文 行政 调查 及其 法律 规制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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