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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历史演进我国古代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立法最早出现在奴隶制时期。周礼•秋宫•司刺中有关“三赦”的记载,其中一赦为蠢愚。所谓“蠢愚”是指“生而痴,童昏者”。就相当于现在说的先天性智障或有精神病的人。唐律疏议释曰:唐律中因笃疾而减免刑罚的规定,是承继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最早的犹太法指出:痴愚、幼儿和聋哑者在伤害他人时不该受到处罚,
2、因为他们虽有行为和危害结果,但缺乏明确的目的和动机。古罗马著名的哲学家主张,兴奋躁动的精神病人触犯了法律不应该负法律责任。旧中国年刑法第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年月中国刑法草案第次稿第条第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和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此后我国年的刑法草案、年通过的刑法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起内容与第稿完全相同。在年施行的现行刑法中第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3、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从“精神病”到“精神障碍”的思考1.“精神病”的概念从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刑法中一直沿用的是“精神病”这一概念,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引用“精神病”这一概念。然而在精神医学中,对于很多精神障碍还没有本质的
4、认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和解释,因而对精神病一词的理解与使用也未完全统一。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和对有关精神障碍研究的深入,对精神病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也随之不断变化。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精神病”一词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狭义的精神病概念种属于精神障碍的概念,是指具有特定的病
5、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而精神障碍是之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的总称。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和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对比二者可见,广义的概念使研究对象仅仅局限于少数明显的精神障碍,而且还忽视了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这样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2.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刑法中对于“精神病”的定义不仅要以
6、精神医学的定义为基础,还要考虑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与精神医学着眼于诊断、治疗的目的不同,刑法中定义“精神病”的目的是规定和说明精神障碍者有关法律能力的问题。因此刑法中不能完全沿用精神医学对于“精神病”的定义,应在精神医学的概念上进行扩张,才能满足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需要。在刑法学界及司法学界对于扩张的精神病的定义也有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刑法规定中的精神病只限于精神障碍中最严重的精神病,即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缓者,例如痴呆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其理由是认为只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才可能会导致精神病患者完全丧失辨认能
7、力和控制能力,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至多是部分丧失,所以不应该归入“精神病”范畴。另一部分学者主张的是有限扩张说,认为:由于我国关于司法精神病学的研究还不是很发达,一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导致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的情况仍然存在,只是目前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用以划分。故我们要在狭义的精神病定义上进行扩张,即把精神病医学上通常不归为“精神病”的精神发育不全中程度较重的一部分及不足以诊断为“精神病”的急性发作,程度严重但病程短暂的精神障碍以及一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都划为法条中&l
8、dquo;精神病”的范围。此外,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认为对于精神障碍者缺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严重性大小应当是基于发病时的严重性大小作为标准,不能仅以精神障碍者的病情属于医学划分标准的某个级别来判定,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故我认为:现行刑法中的“精神病”一词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和明显的狭窄性。“不确定性”主要是表现在无论是医学界还是刑法学界都有争议,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以界定;“狭窄性”则表现为:精神医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它的理解和使用已经趋向于狭义的特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严重的精神障碍,以避免广义概
9、念的种种弊端。那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应该如何?参照何种学说呢?自年开始一直参加年刑法起草工作的高铭暄教授指出:年刑法第条中“精神病”一词,在立法原意上是从广义上理解的。由此可知年刑法第条中“精神病”就包括了狭义的精神病,也应该包括精神病医学上通常不归为“精神病”的精神发育不全中程度较重的一部分及不足以诊断为“精神病”的急性发作,程度严重但病程短暂的精神障碍以及一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年刑法中完善和保留了年刑法第条的同时,还增设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综上,我们在理解刑法条文中“精神病”一词时应该坚持广义扩张的概念,且“精神障碍”一词比“精神病”一词更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能更好的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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