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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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历史演进我国古代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立法最早出现在奴隶制时期。周礼•秋宫•司刺中有关“三赦”的记载,其中一赦为蠢愚。所谓“蠢愚”是指“生而痴,童昏者”。就相当于现在说的先天性智障或有精神病的人。唐律疏议释曰:唐律中因笃疾而减免刑罚的规定,是承继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最早的犹太法指出:痴愚、幼儿和聋哑者在伤害他人时不该受到处罚,
2、因为他们虽有行为和危害结果,但缺乏明确的目的和动机。古罗马著名的哲学家主张,兴奋躁动的精神病人触犯了法律不应该负法律责任。旧中国年刑法第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年月中国刑法草案第次稿第条第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和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此后我国年的刑法草案、年通过的刑法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起内容与第稿完全相同。在年施行的现行刑法中第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3、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从“精神病”到“精神障碍”的思考1.“精神病”的概念从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刑法中一直沿用的是“精神病”这一概念,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引用“精神病”这一概念。然而在精神医学中,对于很多精神障碍还没有本质的
4、认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和解释,因而对精神病一词的理解与使用也未完全统一。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和对有关精神障碍研究的深入,对精神病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也随之不断变化。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精神病”一词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狭义的精神病概念种属于精神障碍的概念,是指具有特定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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