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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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规制 杨 卫 宏1 , 2(1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政法教学部,安徽 芜湖 241002)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问题,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关键是规范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有存在之必要性,又有被滥用之危险性,所以应对其进行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内部规制。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内部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问题。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伴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大和多样化,行政自由裁量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凡是有行政的地方,就有行政裁量权。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弥补立法的滞
2、后和不足,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但另一方面,凡是有行政裁量权的地方,就存在着滥用裁量权的风险,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曾经说过,“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因此,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并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之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但他们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特点的认识上又有许多共识,综合起来具有以下几点: 首先,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认定之下的行政权力,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必须
3、是行政主体;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是缺乏相关的羁束性规定,该权力是用来弥补“法律的无奈”;最后,行政主体必须依据合理性原则对作为、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进行自由的选择和判断,以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合理。据此,可以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如下定义:在法律设定的标准和限度内,为了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而赋予行政主体依据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自由的选择和判断的权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之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不仅存在于具体行政行为之中,而且存在于抽象行政行为之中;不仅存在于实体性权力之中,而且存在于程序性权力之中;不仅存在于要件选择阶段,而且存在于效果选择阶段。 行政自
4、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必然的,有其合理的依据。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克服了立法技术的局限性。行政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每天要处理涉及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事务,这些事务往往都是复杂多变的。依法行政的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处理纷繁复杂的事物,显然,法律不可能事前对这些事项都完全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可能事前对之都给出准确界限和确切的行为规范,法律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以相机行事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客观需要。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纷繁复杂,为了使行政机关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坐失良机,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实施适当的管
5、理,在执法和管理依据方面,也必须适时地给予弹性、灵活的授权。尤其是新生的行政管理领域,更需要为行政权的运行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激发行政管理的活力, 提高行政管理的效力,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追求个案公正的重要元素。立法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但现实生活是千差万别的,在相同或相似法律关系的不同案件中,实施同样法律行为的人在行为目的、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方面可能是千差万别的,法律不可能针对千差万别的情况做出千差万别的法律规定。因此,面对千差万别的现实生活,立法者在确定规则时应留下弹性空间,授予执法者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广泛裁量权,以
6、保证实质正义。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哈特穆特?毛雷尔指出:“裁量主要服务于个案正当性。行政机关处于这种情形之下:既要按照法定目的观考虑(法律目的、合理性) ,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找出适当的、合理的解决办法。”3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之危险性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权利与自由一书中说过:“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4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同样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更是增加了其被滥用的危险性。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7、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灵活”的属性是其被滥用的根源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自由裁量权亦是如此。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法定幅度范围内具有弹性的权力,这种“弹性”往往不便于操作。 法律赋予执法者这种弹性的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执法者可以运用裁量权追求实质正义,实现法定的行政目标; 执法者同样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为一己私利服务,这样,这些执法人员背离权力公有的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商品化,行政自由裁量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其谋取私人利益、部门利益的工具。正如布坎南所说的那样“对处在代表国家办事地位的人,如果要适当的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
8、范围中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我们就一定要把他们看作是以他们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追逐纯财富的人。”(二)行政立法不完备,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宽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直接原因 行政自由裁量的领域非常的广泛,但却没有系统的立法加以梳理与约束。一方面,基于行政法自身特点,行政法律规范大多显得太笼统,自由度大,法律法规条文具有原则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缺乏可操作性,诸如一些行政处罚方面的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过大,甚至有的只规定了处罚的种类,无处罚的幅度,这让一些行政执法者无所适从,更给了徇私枉法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的缺失或不完善也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方便,扫清了束缚。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被滥
9、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越轨行使,即不按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运行。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还很落后,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的行政程序领域出现了立法不统一,一些重要的执法领域缺乏程序规范的现象,加之长期以来执法者对行政程序重视不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然出现越权处罚、先处罚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以及行政处罚时不履行告知义务等违反行政程序、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关键原因 自由裁量权能否合法、合理的行使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法律授予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其有广博的专业知识、专门经验、专门技能和良好的个人品质。但在实
10、践中,行政执法者的素质却并非全都如此。有些执法者可能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我国多数行政执法人员未受到正规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法治观念不强,这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对同一案件性质、情节的认定以及对同一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都可能产生偏差。行3 政裁量权的行使应有善意、诚实和正当动机,禁止武断专横和随意,要求行政执法者基于授权目的。有些行政执法者可能存在品质上的缺陷,在关系、人情依然扮演重要作用的社会里,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为朋友、老乡、亲属谋利之事频频见诸报端,或根据个人的好恶、出于牟利之目的,任意扩大自由裁量权范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孟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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