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试论刑事诉讼的物证鉴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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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诉讼的物证鉴定制度 杨振宇(贵州财经学院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3)摘 要:物证鉴定,就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此处主要是刑事诉讼的活动),遇到专门问题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鉴定的资料和要求,运用勘验、分析、比较、综合评断等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通过物证鉴定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发挥物证证明作用,促其成为科学的定罪处罚证据。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物体和痕迹。 伴随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发展,人们对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以及社会文明与法制建设的呼声日趋高涨,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
2、下,物证以其较强的客观性,不可替代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在司法证明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物证虽然是客观存在,并且能够为人们所直接认知的,但是它却无法在诉讼活动中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它必须借助于人们掌握的技术知识也就是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利用特定的科技手段的力量来解读物证所承载的事实和真相。特别是现在发生的渗透了高科技的计算机领域的一类犯罪,由此而引发的高难度的物证鉴定问题也给我们警方的破案和证明犯罪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物证的解读不仅需要科学技术的力量,而且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有关物证鉴定的相关立法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促其成为科学的
3、定罪处罚证据,让真正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 在我国,所谓物证鉴定,就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此处主要是刑事诉讼的活动),遇到专门问题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鉴定的资料和要求,运用勘验、分析、比较、综合评断等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的物证技术鉴定工作严重滞后,鉴定机构重叠,鉴定制度设计不全,造成实际鉴定的程序性较差,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不高,很难适应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的要求和审判工作。 因此,本文就我国物证鉴定制度、机构、人员资格、鉴定标准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自己几点粗略的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物证鉴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缺
4、乏对物证鉴定程序的相关立法我国对于物证鉴定的程序、机构设立以及运作没有统一明确的相关规定。相关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内容较为模糊,可操作性程度不高。同时,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于法院等部门均设有物证鉴定机构,他们各自对于物证鉴定的程序环节规定不一致,这严重降低了物证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鉴定机构的重叠和混乱。而鉴定体制与侦查、起诉和审判体制的不分,造成鉴定与侦检审职能的混淆,使得隶属于各司法机关的物证鉴定机构权责不分、各自为政。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形式严重影响了物证鉴定应有的中立性,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中回避原则的精神所在
5、。同时,现在的鉴定机构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在机构的运行上没有相应的鉴定受理管辖机制、鉴定时效机制和相互监督机制,造成事件中多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浪费了国家物证鉴定方面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也使得物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二)缺乏对物证鉴定人员的相关规定首先,我国目前对于物证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考核、批准、授予机构,对鉴定人缺乏完善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一般在实务部门,鉴定人员多是内部机构指派或者委任,其专业性有待考证。同时,长期从事物证鉴定工作并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鉴定资格,
6、由于物证鉴定人员基本上按行政干部管理,实行公务员制度, 但是在选拔行政领导干部时, 又考虑到这些人是业务骨干, 因此就没有他们的“ 份” 。而一些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人却取得了鉴定资格, 造成专业水平参差不齐3。 这不仅影响了鉴定部门的内部稳定,也必定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证据效力,从而影响审判的准确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鉴定人是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因为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解释鉴定所产生的技术性问题,才能保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使得言词审理原则得以实现。因此,鉴定人出庭应是庭审过程中的法定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7 条又
7、明文规定,允许在庭上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因此,可以说在立法上没有关于鉴定人权责的具体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否必须出庭,也没有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使得鉴定人出庭与否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流于形式。根据统计数据,2004 年全年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案件数为1915 起,出庭共计2178 人次。而同期,英国法庭科学服务中心( ForensicScience Service ,FSS) 一个鉴定机构的出庭数为2500 次4。 鉴定人不出庭,鉴定结论无法通过质证等程序加以验证,严重违背言辞审理的诉讼
8、原则,同时,法官在没有鉴定人员专业言辞解释下,仅凭书面结论就对证据的价值作出判断,使得证据证明的力度有限,降低了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亵渎司法的公正权威。 (三)缺乏对物证鉴定技术标准的统一界定物证鉴定的标准应包括名词术语、检验方法以及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的制作等几个方面。我国的鉴定机构分设在不同部门,这使得我国物证鉴定科学标准化工作仍处于较落后的状态。在物证鉴定学科中,虽然有些专业制定了少量的标准,但始终没有形成规范的科学认证体系。特别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由于物证本身的不同,致使鉴别的难易程度有所差别,受鉴定仪器的状况以及鉴定人专业技能的不同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
9、得在同一案件,控辩双方从自己的利益考虑,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多次给多个机构送检,故而往往产生的不同的结论。由于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没有统一权威的鉴定结论支撑,这很容易使诉讼参与人利用这一漏洞,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论加以使用,其结果将严重影响对案件真相的审查,抹灭了物证应有的价值。与此同时,在没有统一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的情况下,物证技术人员的工作就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对于鉴定工作的责任心不强,没有统一制作标准的鉴定文书,也让物证鉴定的结论缺少规范性,同时也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物证鉴定法律制度的建议物证鉴定制度是否完备,体现着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反映着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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