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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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摘要:行政许可法颁布和施行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治这一领域,而且以独特的视角为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在地方立法理念上的变化体现为:平衡公益和私益,追求效益,立法应务实创新;对地方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的影响表现为:地方对行政许可设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地方立法主体需重新认识和定位,注重以立法事项的性质确定立法主体,在权限上既赋予地方一定的专有立法权,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一些具体的禁止作为补充,健全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完善地方立法技术。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仍对地方立法可能造成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是借行政许可法留下的可观的立法空阿,扩大地方立法权;其次是由于行政
2、审批改革与立法同步,立法中部门利益将会反弹。关键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地方立法;立法理念;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技术中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的征求意见稿到草案形成,再到正式通过历时七年,2004年7月1日该法正式在我国施行,这是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塑造一个廉洁,透明,服务型的政府,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也将产生深远影响.然而,许可法的颁布和施行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治这一领域.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法律,它以独特的视角为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参考.行政许可法中平衡利益,追求利益
3、,务实创新的立法理念必然会在将来地方立法中得以体现;而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也必将会被地方在立法中得以体现;而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也必将会被地方在立法实践中得以借鉴和应用.上述种种,归结而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仅是行政法领域的大事,长远来看,它对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行政许可法出发,探寻其对地方立法将会产生的影响,无论产生的影响是好还是坏,笔者希望由此更加全面地认识该法颁布和实施给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的新元素. 论文 毕业论文一,立法理念的变化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不意味着法律,法规,规章在数量上的
4、堆积,而是需要一个内容全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内在逻辑关系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而要形成这样的统一体,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各个不同层次的立法中,特别是地方立法中,有一个统一的理念支撑和规范约束,使各个内容各异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这种共同的理念和相同的要求而达到内在协调和统一.但地方立法的实践却并不尽如人意,地方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为立法而立法的现象普遍存在着.从体系上来说,地方立法显得比较杂,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长此下去,不仅会影响地方立法的整体质量,也必将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阻碍.而新近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特点出发,所体现出来的利益平
5、衡,追求效益以及务实创新等观念将会给地方立法理念上的变化注入新的血液.(一)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平衡利益是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但是过去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中往往是单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很少考虑对私权益的保障,很大程度是强化行政权利的规定多,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少.为了扭转一直以来以牺牲私益来保证公益的情况,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促进和保障宪法确认的公众权利得以实现,立法者在立法中必须体现出平衡利益的自觉意识,坚持权利本位理念,使保护的天平更多地向权利方倾斜.用这种暂时的表面的”不公”来寻求公众权利上的”大公”. 随着中国法治社会逐步的形成,公益与私益之间不应该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应该建立一
6、种对等的相互促进,相互尊重,相互制约的关系.地方立法在加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公民私人利益的保护.然而,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公法私法之间划分不十分明确,不能在公益与私益之间作出公正平衡的选择,大量的私法行为公法化,地方立法中充斥着大量干预公民个人利益的条款.更有立法者认为,立法就是规定”限定性”条款,就是维护地方秩序的,就是要把公民的”不法行为”约束在法律范围内;因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立法的鼓励,支持,保护功能,一味地在地方立法中充斥着”禁令性”规范.为了实现立法中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将地方立法的立足点和侧重点界定为以保护公民利益,为大众服务为宗旨和
7、使命,实现观念上的转变,从以前法律调整的”罚观念”变成现在注重公平保护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观念”.更多地在立法中体现政府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法律精神,而不是政府扩张权力的法律手段.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注重避免将公共利益私化,加强对私益的保护和倾斜.第二,把握公益与私益的划分.原则上两者的划分是动态的,比如有三种私益可以升格为公益:不确定多数人之利益,具有某些性质的利益,在社会上居于少数的特殊数量的私益.除此以外,也有可能过去是公益范围的事务现在则变成了私益范围的事.因此在立法中从本质上认识公益与私益的区别,力争对公民个人权利,自由的限制局限于满足公共利益要求之最小限度范围内.(二)追求效益在从计划
8、经济转型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确立立法的效益价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法治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行政许可法的起草,通过,施行的一系列过程为我们提供了立法中追求效益的良好参照.许可法的出台历时7年,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不是出台每一部法律所能达到的,事实上也不可能每一部法律都做到如此,但是我们依然说它是追求法的效益价值的良好典范;这是因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用于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一种有效的事前管理手段,作为联系市场与政府之间最有效的工具,对于哪些由市场调节,哪些归于政府来管制均取决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
9、事务管理的”度”,行政许可为这个”度”提供了有效的载体,但是”度”的实质则必须由法律来规制,而行政许可法则正好为”规制”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许可法还部分权力给市场自己调节,政府自此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过渡,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它不仅体现着经济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同样将经济的元素注入了现代立法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许可法不仅改变了过去长期以来行政许可中政府”一刀切”的干预,使市场经济能够在以后正常发育,也为今后的各级立法在处理市场调节的事项时提供了参考.孕育了7年的行政许可法以如此的投入和产出之比体现着现代意义的效益观念.(三)务实创新务实是指在立法中从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有针对
10、性的立法,而创新正是建立在务实基础亡的另一项立法中所必须具备的特质,两者在立法中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出台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在制定过程中专家们对许可法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进行了多次论证,并与之同时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审批制度改革.但是如此大规模的立法过程并不能为所有的立法所效仿,在地方立法中,它不可能像中央立法那样拥有那么多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等等资源;因此也不可能在每一部地方立法中都像许可法出台那样经历七年的反复修改和论证.但是有一点是地方立法必须吸取的有益经验,那就是立法中的务实创新理念.笔者认为务实创新理念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首先,要立足地方的实际,这是务实
11、的基本要求.中国是一个地域广袤,民族杂居,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家,而且这种不平衡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地方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是指动态的实际,既包括现实的实际,也包括历史的实际;既包括中国的实际,也包括外国的实际;既包括现行立法所调整的实际,也包括法律发展所预见的实际.其次,就是根据各地方的特点,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比如,西部的矿藏资源丰富,边界贸易较频繁,但其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其改革开放的程度相对东部地区来说比较落后,因而西部地区的地方立法以资源开发,边境贸易,引进人才为重点;而东部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有着较长的海岸线,对外贸易比较发达,在这一地方的立法则以引进外资,经济技
12、术开发区,保税区的立法为重点.再次,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寻求创新点,不再是仅仅援引法律,行政法规中原则性的规定,对一些中央立法未及,未尽的空白地带或者属于相对空白的领域进行及时的填补.地方立法条件成熟时要敢于创新,勇于创新.创新才是地方立法生命力的真正所在.二,对地方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的影响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较为抽象的立法理念上,而且将更为直观地体现在今后地方立法的结构上,本文将从地方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立法的具体事项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人手,从另外一个侧面来探讨许可法给地方立法带来的新变化.(一)地方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的变化行政许可法继承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模式.严格限定了有权设置行政
13、许可的主体资格,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地方政府规章,出于遏止其肆意膨胀的势头考虑,规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规章才能设行政许可,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当我们重新审视地方立法时,将会发现许可法带来的新的变化.首先,最直接的变化体现在地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立法上.许可法改变了过去地方设定许可的混乱现象,取消了相关地方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只赋予其一定的暂时性设定许可的权力,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许可的立法也作了相关的限制,比如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于哪些事项可以
14、设定为行政许可,许可法第15条,16条等相关条款中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将在以后的地方立法中得到切实体现,而且此前不符合规定的立法,也将逐渐被清理出来及时予以废止和修订.其次,对于地方立法的主体的认识发生变化.国内法学界对地方立法主体的认识有诸多的界说,其中有不少属于对该问题的误解,一种是对立法主体作过狭或过广的理解,或是认为地方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活动,或是将地方立法的主体扩大到所有的或过多的国家机关.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确定地方立法的主体呢 结合组织法和立法法中相关规定,地方立法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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