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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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工 业 大 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姓名: xxx 学号: 08060450 院(系): 法学院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xxx 职称: 副教授 二0一二 年 六 月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摘要】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信用卡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国1979年刑法尚未涉及这一领域,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争议问题还
2、是很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困难。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类犯罪,所以我们应该在了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中隐藏的问题,并且各抒己见,从而使得相关立法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本人将从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和学说,分析各种情形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以及罪数研究。【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构成条件;司法认定;对策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credit cardAbstract:The credit card market in China started late, the current is in a high-speed development
3、stage, with the issuing volume continued to increase rapidly, the credit card business risks and a gradual increase in fraud, serious impact on the state of the credit card market management order, to the country and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has caused a great loss. Our criminal law in 1979 has not
4、 been related to this field, credit card fraud is a criminal law of 1997 new charges. Although the credit card fraud has been incorporated into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and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ve also made relevant provision, but in reality with the credit card fraud related to
5、the still many controversial issues,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caused a lot of trouble. Credit card fraud is a relatively new type of financial crime, so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in understanding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hidden problem, and each airs his own views. So that the relevant legislati
6、on, able to continuously develop and perfect. I will from the credit card fraud concept, combin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lated legislation and the theory, analysis of various cases of credit card crimes and crimes of qualitative research.Key words: Credit card;financial crime;crime of credit ca
7、rd fraud;judicial practice;theory of criminal law目 录摘 要Abstract 引 言1一、 信用诈骗罪概述1二、 信用卡诈骗罪国内外相关立法2(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外立法现状2(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过程3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构成研究5(一)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5(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6(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6(四)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7四、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1(一)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11(二)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12(三)盗划信用卡的认定13五、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应当如何采取措施13(一)制定统一的
8、信用卡管理制度 14(二)完善相关立法14(三)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管理14(四)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惩治力度和宣传力度14根据刑法第196 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何为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将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赋予了明确含义: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意味,利用借记卡等银行卡新品种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时下,各大银行为了提高信用卡的销售量,或者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放宽了信用卡申请的准入门槛,再加上部分犯
9、罪分子的趁虚而入,给信用卡市场造成了诸多麻烦,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小的破坏。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是指伪造、窃取、拾得或办理信用卡后,以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利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情形。由于这类犯罪案件的被欺诈者与受到损失者往往不是同一人。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学者多大认为这是一种“三角诈骗”。正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又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所以,成为了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及恶意透支的,如果数额较大,均构成信
10、用卡诈骗罪。理论界对信用卡诈骗罪概念的论述有很多,不过基本上都是围绕新刑法的规定展开的,我认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采用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11、事实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上观点,均有可取之处,不过在这里,我个人还是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对于其他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意见:(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表述是试图从理论上对本罪的法定方式进行概括,未采用“其他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这一概括性的规定,故理论上的此种概括有可能会突破罪刑法定原罪。(2)“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之类的表述不宜作为本罪的概括用语,因为我国的信用卡是外来引进之物,是舶来品,国内一流开始并无适用的信用卡管理规定,而是先使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即所谓的“先刑法再行政法后民法”,而且在以后的立法进程中,两者的发展也是不同步的,如此定义刑法将难以适用。(3)刑法第
12、一百九十六条的条文中虽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既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那么它也应该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外立法(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外立法状况不要单独作为一个大问题来写,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在概念中论述。1.德国刑法典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第22章第266条b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的犯罪。该条第一款规定:滥用接受信用卡的机会,诱使签发人支付并造成签发人损失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数额
13、较小的滥用行为,在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但是刑事追诉机关因为特殊的公共利益认为应当主动进行干预时,也可以干预。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2.美国模范刑法典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6条(信用卡)规定:明知有下列所揭事实,而以取得财物或服务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者,即为犯罪:(1)该信用卡系盗品或伪造物;(2)该信用卡已被取消或解约;(3)依其他理由,该信用卡被发行人禁止使用。对该罪的处罚是,使用信用卡取得或欲取得之财务或服务之价额超过五百美元时即属第三级重罪,其他之场合属轻罪。3.日本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日本刑法未专门设立信用卡犯罪的独立条
14、款,根据司法实践,日本对信用卡犯罪的处罚是根据某一具体行为加以确定的。譬如,伪造信用卡的按伪造私人文书罪论处,处3 个月以上5 年以下的监禁;窃取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处10 年以下监禁;以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公司骗取信用卡的,视为同时犯有伪造私人文书罪和诈骗罪;根据日本刑法规定,犯有诈骗罪的,处10 年以下监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则按诈骗罪论处,但日本法学界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刘宪权. 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过程对于国内来讲,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随着现今我国对金融活动监管的重视和加强,信用卡诈
15、骗罪被纳入到了刑法领域中,并且逐步的被完善。由于信用卡被引入是八十年代中期,所以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单独规定,不过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确实需要法律对之进行规制,于是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1)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
16、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缴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当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都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所侵犯的犯罪对象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等来看,信用卡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罪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理论界对将信用卡诈骗罪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争议很大,再加上我国信用卡业务在近些年飞速发展,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量不断攀升,1979年刑法中只有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已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预防和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需要。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的
17、十四条首次对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作了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眼中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为了贯彻和配合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实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发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果问题
18、的解释 ,该解释不仅明确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1)、(2)、(3)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数额的标准,而且对“恶意透支”的概念及数额的标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果问题的解释第七款,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997年刑法基本继承了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并且作了一定的立法完善。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无法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犯
19、罪对象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朗盛主编.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这说明了不仅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也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2005年2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20、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该修正案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补充修改:由原来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修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扩大了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范围。但相对于其他国家成熟的法律体系,我们国家的立法还显得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当前各大银行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各大银行都会把信用卡发行率作为市场占有率的一种衡量标准,导致信用卡大量的、无节制的发行。而且为了获得市场份额,办卡的条件也越来越简单,给了不少人利用信用卡谋取利益的机会。(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1.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
21、信用卡诈骗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根据刑法规定,具体是指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以刑法规定为前提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的,则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祝捷.“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4期刑法第二百条仅仅规定了单位若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判处罚金等刑罚,没有规定单位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所以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但是
22、,事实上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这一问题的争论还是长期存在的: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不应该成为本罪的主体。理由是信用卡存在使用限额度,一般单位不必去冒险骗取如此小数额的财物。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应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着单位持有和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故不能排除单位实施这种犯罪的可能。我个人的观点比较同意后一种观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单位,单位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理由如下:首先,从使用主体来看,信用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作为信用卡的使用主体之一,既可能是使用信用卡进行正常的经济结算,也可能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
23、。虽然从形式单位信用卡诈骗犯罪由具体人员实施,但因其犯罪行为受单位犯罪意图的支配,且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实质上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只有肯定单位的主体资格,才能为打击单位信用卡诈骗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其次,从法条协调性的要求需要也反映单位需要成为犯罪主体,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物种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而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不能由单位实施,显得有些不合情理。2.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有五种行为方式,其中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持卡人要“以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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