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修正案情况说明(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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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修正案(讨论稿)情况说明各单位暨各位股东:公司下发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后,总的来说,大多数股东对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持肯定态度,但也提出了不少修改、补充意见。董事会对股东们提出的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并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原公司章程和持股方案提出了修正案(讨论稿),现将有关修正意见作如下说明:一、对公司章程修正意见1、根据股东提议,在第一章第一条最后面加上一句话:“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全体股东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都不得违反”。2、在第二章第八条“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中的空格填写公司现实际注册资金“347.3 ”万元。有
2、股东提出注册资金要把全部股金和安置费包括在内。此意见不妥,安置费实际上是企业负债,不宜列为注册资金。3、有股东提出第四章第十四条第5项删除,也有提出第5、6项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不允许增加原始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1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买断人员的股份由公司统一收购,属全体股东共同拥有”。此意见不符合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五第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根据公司法这一规定,持股方案中讲得很清楚:“购股一年后,可在企业内部转让,无论继承或转让,都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上述修改意见与公司法相悖。
3、4、根据股东提出的劳动保护、社保、医保待遇问题,在第四章第十四条增加第8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原第8条改为第9条。5、有股东提出:“对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股金的要追究违约责任。”根据这一提议,在第四章第十五条第2项后面增加一句话:“若岗位股不能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股金,则自动转为普通股;若普通股不能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股金,则视为自动放弃股东资格,并自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6、有股东提出第五章第十七条第8项:“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增扩股等重大事项。”取消。2这种意见不符合公司法,也不不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股东会有权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所以不能任意取消股东会的这项权利。7、有股东对第五章第十七条提出增加两项:一是增加:“股东大会应先选举产生监事会,并在监事会监督之下选举董事会。”第二是增加:“经营决策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需经股东大会表决。”此两种意见均不符合公司法,也不符合企业现状。股东大会是在全体股东的监督之下进行选举的,监事会岂能超越股东大会的权限,监事会本身也没有这种权利,全体股东的监督岂不比几个监事的监督更为有效,而且谁要搞小动作,或弄虚作假,甚至破坏选举,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若五十万元都要股东大会通过,那任何水泥企业都难以操作(如销售合同3
5、000吨就超过50万元),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8、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一句话修改为:“股东大会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方能形成决议。”9、有股东对第五章第十九条提出:“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3此意见严重违背公司法。10、有股东对第五章第十九条提出:“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果做不到,股东有权罢免董事会。”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章程中已有明确规定,但“罢免董事会”这种提法不妥,与公司法相悖。11、根据股东提议,第五章第二十条后面增加一句话:“董事会成员不一定担任行政职务,如未被聘任行政职务,原性质不变(是岗位股或普通股仍按原待遇不变),但享有董事职权和享受董
6、事津贴。”12、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7项和第10项内容重复,去掉一项。13、有股东对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6项提出修改:“聘任副职以上干部,由董事会提出,必须经本部门股东通过,方能聘任。”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九项已明确规定:“董事会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职权,以上对第6项的修改意见不能成立,但考虑股东意见,在第6项后面加上一句话:“在行使该项职权时,须广泛听取员工意见。”14、有股东对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6项提出:“提出股份红利的分配处置方案,必须有监事会人员参加。”4此意见混淆董事长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况且董事长该项提议
7、,本身就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所以上述意见与公司法相悖。15、有股东对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提出:“总经理不能由董事长兼任。”此意见可商榷。可加一句话:“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不兼,由董事会聘任。”实际上原来“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包含有“总经理也可不由董事长兼任”这层意思。能不能兼任一是看当选的董事长个人素质以及有无组织领导和决策能力;二是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公司是一个小型企业,市场竞争又这么激烈,如果有多个决策层,容易产生内部矛盾,必然会贻误和影响经营决策的时机。”16、有股东提出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5项后面增加一句话:“但最终必须经本部门股东通过方能生效。”公司法第五十条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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