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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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作业1、结合我国实际辩证的分析罪行法定原则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只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中。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宪法规定法和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97年刑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活动
2、的又一重大成果。我国刑法典自始自终体现着这一原则,下面从总则与分则两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一)从总则方面看。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97年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的法定概念,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这一定义强调行为的
3、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使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使犯罪概念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在立法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选择地赋予刑事违法性的属性,使社会危害性在刑法规范中得到明确具体的反映,这就是为追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危害性起到了指示作用。其次,通过刑事违法性反映社会危害性,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司法人员只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能依司法工作人员的好恶而任意出入人罪,这就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起到了保障作用。最后,立法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认为触犯刑律的行为,使之在刑法中得到不定的法
4、律评价,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张应受刑罚的行为的清单,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指引作用。刑法还有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还对精神病人以及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
5、当负刑事责任”,除了对自然人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97刑法还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刑法就为处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因对单位定罪无法可依而不得不不了了之的问题,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刑法对刑罚种类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刑罚种类,而且同时对适用某一种的条件作了限制,例如死刑,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6、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仅如此,刑法对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量刑方法上不仅对量刑的总的原则作了规定,还对量刑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量刑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的量刑原则,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则,等等。此外,我国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刑罚以及具体的刑罚刑罚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新刑法还
7、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些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二)从分则方面看,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光靠犯罪概念是不够的,要具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离不开犯罪构成。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而另外三个要件-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则须要从分则中才能找出。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实话了杀人的行为,并且可以推出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再联系到刑法总则第17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
8、然人。根据上述要件,就可以正确地认定故意杀人罪了。不仅如此,上述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还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规定的形式,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存在着三种情况:第一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第三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立法例,即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幅度,并确定其最高和最低期限。这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它体现了相对罪刑法定的精神。由上而论述可以看出,从什么是犯罪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我国废除了类推制度,可以说基本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将有利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动,有利于我国奉
9、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思想,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新阶段。不过,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原则,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形成于法条的文字,而应当首先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而被贯穿于刑法典及其它刑法规范之中。基于此,罪刑法定原则由单纯的法条文字转化为现实法治的前提,在于刑法典立法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公正,并同时体现民主、科学、文明、进步的立法趋势。但是在1997年刑法典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存在诸多立法失衡的缺憾之处,而且仍有少数条文的设计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性、合理性、明确性之要求相悖,妨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
10、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甚或也有从根本上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因此我国的刑罚法定原则还需进一步完善。2、简述排除犯罪的事由答: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关于排除犯罪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外国的刑法中,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种类: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3、论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答: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
11、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这里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不仅包括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包括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因此,单位
12、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从客观方面讲,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指向同一的犯罪(包括具有重合性质的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同一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各共犯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的犯罪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同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也就是说,各共犯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围绕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
13、进行的,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行为方式上说,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作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从行为分工来看,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一是组织行为;二是实行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四是帮助行为。2、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必须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中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数人的共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共同犯罪行为统一地加以考察。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的行为现实地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产生危
14、害结果,根据共同犯罪行为是有机统一的特点,也应认为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各共犯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由于教唆、帮助犯和实行犯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因此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他们的行为引起或者促使实行犯实行犯罪。(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从主观方面讲,各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通过犯意的里联络、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这种共同犯罪故意,是维系共
15、犯关系的思想纽带,它使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联结为一体,也是各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共犯人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同他人一起,借助他人行为完成犯罪,至于彼此是否熟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国外刑法理论中,特别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指共犯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犯罪故意。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会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的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倒是所发生结果的客观归罪。但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不能仅仅理解为事前的通谋,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事前没有通谋而临时起意的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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