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6.论刑罚的目的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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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刑罚的目的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06 月 23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_ _ 日 期:_ 年 月 号 目录摘要IIAbstractIII引言1一、西方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1(一)绝对主义11狭义的报应主义12赎罪主义2(二)相对主义21一般预防主义22特别预防主义33双面预防主义4
2、(三)折中主义5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5三、对刑罚目的观点的评析6(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6(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7四、刑罚目的的价值与现实意义8(一)刑罚的价值8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制定8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83刑罚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8(二)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9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92在和谐社会发展前提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措施10结束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词14论刑罚的目的摘要刑罚是统治阶级用来对付犯罪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指出:“刑罚不外是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可见刑罚是以犯罪为前提条件,刑罚
3、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就是说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那么,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惩罚犯罪,而且这个目的一直体现于我国历代的刑法之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尤其是在提倡创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今日之中国,简单的以惩罚为目的的刑罚目的论已不能再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刑罚目的论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的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相应的在司法过程中刑罚的程度
4、会越来越轻,非刑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罚目的在其本质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罚朝着时代进步的方面发展,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罚这种痛苦的方式,这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在某种犯罪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考虑报应的要求,以报应的标准限定刑罚的程度,从而达到甚刑、轻刑以适应人文和谐的目的。国内外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很多种不能随便选择,因此本文就这些派别分别进行浅要分析,并主要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评析结合当今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关键词:一般预防 ,
5、特殊预防 , 宽严相济AbstractPenalty is used against the ruling class as a means of crime. Marx noted: penalties for violation of no more than it is to deal with the living conditions (whether this is what conditions) of a self-defense means. Foreseeable criminal penalty is the prerequisite conditions, the pe
6、nalty i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crime, that is, penalties Along with not only a crime arising, and will eventually be accompanied by the elimination and eradication of crime. Then, one of the purposes of punishment is to punish crime, but this has been reflected in Chinas history of the Penal Cod
7、e. With the constant changes in society and development especially in the promo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of socialism in China today, the simple purpose to punish for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no longer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8、should also be as society The development of ever-changing. In the reality of peoples words and deeds, are suffering from their own purposes to the guide, could not exist without purpose of the act, a social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enalties must also have the purpose of the guid
9、e. As for criminal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funda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penalty, the clear purpose of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armonious society advocated people-oriented, the corresponding penalty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the light of the increasing degree, non-penalty
10、 has become a trend. The purpose of the penalty nature of the restrictions, penalties may progress towar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if there are other ways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crime, would not have to take the penalty for this suffering, this is to create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refore,
11、the sentence does not require a crime, could be considere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penalty in the need to use the circumstances, we must first consider the needs of penalties purpose, namely, the social security role, followed by consideration the requirements of retribution, the standard limit to
12、 retribution The level of penalty to achieve substantial sentence, Qingxing harmony to meet the objective of the humanities. At home and abroad on penalties purpose of the doctrine could not be there are many choices, so this paper, these factions were carried out to shallow analysis, and mainly thr
13、ough the current stage of Chinas economic Kuanyan of the criminal policies of the current assess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by their own Some immature view. Keywords :general prevention , special prevention , Jeju of Kuanyan 引言什么是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
14、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国家进行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运用和执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今中外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努力寻求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一、西方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公培华先生的刑罚论以及马克昌先生的著作刑罚通论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学说的介绍,归纳起来主要以下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
15、罪是刑罚的原因。换言之,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或报复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复有如下三说即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此说认为神是正义的象征,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国家是神的代理者,神授予国家以刑罚权,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是根据代表正义的神意而实施的报应。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现在看来,
16、此说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将法律与宗教混为一谈,借用虚幻世界的神意,说明世俗世界的刑罚,不过是对人民的愚弄。今日看来实属荒唐。 (2)道德报应主义。此说认为道德观念系正义的所在。,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根据现代的法学观念,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道德可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追求,要求可能相对较高,但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就应当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罚的目的看作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报应,那未免过于苛刻了。 (3)法律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而也
17、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以牙还牙之外,刑罚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此派观点明确了刑罚的依据是法律,从而否定了刑罚擅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罚的目的仅仅看作是依据法律对罪犯的报应是不对的,他们重点强调了“罚”。因此法律报应主义的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2赎罪主义 德国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刑罚对犯罪人施以痛苦,从而使犯罪人通过承受痛苦把自己从过去解脱出来。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刑罚具备消灭人的过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罚时,完全以每个具体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来考虑。他们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考虑刑罚的
18、目的时,把刑罚本身脱离于社会,就好像是在天国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性。当然,此观点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够考虑到刑罚所针对的每个个体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现代社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同时也是笔者所属意的学说之一,此说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心灵上的救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使社会和他人受到伤害,其身受刑罚的同时,感到服刑其实也是对自己所犯罪恶的救赎,从而寻求心灵上的解脱。(二)相对主义此派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
19、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所以称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1 马克昌 .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54.此派又有三个分支:1一般预防主义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1 马克昌. 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55.1主张一般预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吓主义。此说以德国人葛梅林为代表。他们认为执行严刑峻法可以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
20、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由于此说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2 公培华 .刑罚论M. 青岛海洋出版社,22.2,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强制主义。此说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费尔巴哈。他们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3 马克昌 .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55.3。要想预防犯罪,应当对犯罪人加之以痛苦,即对犯罪科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而得到的快乐,从而产生抑制其 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此说与
21、威吓主义比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强制的作用,必然导致酷刑滥用,出现了与威吓主义相同的缺点。 (3)警戒主义。此说代表人物是德国人鲍尔。他们认为,“犯罪大多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被刑罚处罚或对其行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为了预防犯罪,法律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4 谢望原 . 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M 中国检察出版社,336.4此说强调刑罚的警戒教育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刑罚的作用并不限于此,因此此说就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失。一般预防固然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但刑罚的目的绝不仅是一般预防。因而上述诸说除存在各自的缺点外,只知一般预防,不知特殊
22、预防则是他们共同的缺陷。2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又可以分成两派: (1)改善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路德。他们认为刑罚仅仅针对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将来不再犯罪”5 马克昌. 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56.5,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弃恶从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履行这个责任的一个手段。可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恶行吗?在我看来也不尽然,因为法是分恶法和良法的,如果恶法中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谈何弃恶从善呢?所以把“改善”作为刑罚目的有不妥之处。 (2)防卫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他明确指出:
23、“刑罚必从防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地。”1 马克昌.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55.1他们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国家同个人一样都具有生存权,而犯罪行为就是对国家的这项权利的侵害,国家为了免受侵害才对犯罪的个人处以刑罚。但是这种观点好像经不起推敲:如果说国家是为了免受侵害而对个人处以刑罚,那么是为了免受谁的侵害呢?罪犯吗?他已经对国家侵害完毕,谈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说是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会的话,那就更加可笑了,难道我们的法官都是先知吗?能够断定出每一个罪犯都会再次侵害国家?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是为了避免社会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杀一儆百,那么就会使得这个派别从特殊预防的这个阵营滑向一般预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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