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精品】马某某故意伤害罪重伤被判处缓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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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 0 0 9)五法刑一初字第1 6 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雄丽,女,1 9 7 8年9月3 o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 3 03 811 9 7 8 0 9 3 0 O 5 4 3,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系农民,家住宣威市来宾镇上村2 9 9号。2 o o 8年9月2 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0月3 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龚列钢,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变诉(2 009)0 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雄丽犯故意伤害罪,T2 0 09年4月9曰向本
2、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雄丽及其辩护人龚列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己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0 8年9月2 1日1 7时许,被告人马雄丽在本市青年路红会医院大门口,因锁事与一同摆摊的公民王某某发生争吵致双方打斗,被告人马雄丽用刀将王某某腹部刺伤。经昆明法医院法医鉴定:王某某此次损伤系锐性外力作用致:左腹部裂创,结肠、肠系膜、大网膜破裂,已行剖腹探查,结肠修补术。伤情为重伤。被害人的亲属报警后,被告人马雄丽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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