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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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学 院:法学院专 业: 法学班 级:法学花041班学 号:pb0404041056 学生姓名: 杨发娟指导教师: 肖艳红2008 年 6 月 23 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信息学号学院法学院班级姓名专业法学教师信息姓名职称副教授学历任务书 发出时间2007年12月20日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论文(设计)起止时间2008年3月20日2008年6月 23 日 共需周数12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主要内容: 首先,给犯罪被害人这一概念给出一个定性,分析我犯罪被害人权利救助现状,今后
2、研究会如何发展,这对于如何对他们进行救助是非常必要的。然后,对国家救助进行定性,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等方面来进行探讨。其间,介绍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进行救助的一些相关立法和经验,从各方面对国家救助来进行分析。从国际的范围内来看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问题,但最终是把着眼点放在我国,分析我国现在对犯罪被害人上进行国家救助的必要性。 最后,通过借鉴他国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从制度上来进行设计,以求改变我国犯罪被害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现状。主要要求:根据XXX大学2007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论文要求由学生独立完成,
3、字数不少于0.5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规范、思路清晰、论证充分、论证方法得当、结构严谨、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独立见解。预期目标: 于2008年6月初完成论文定稿计划进程:2007年12月16日至2007年12月23日,选择论文题目。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0日,查找资料,阅读资料。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31日,开题报告会,填写开题报告表。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0日,拟定写作提纲。2008年4月上旬至2008年5月20日,完成初稿。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6月23日,完成最终写作。2008年5月下旬,答辩资格审查2008年6月下旬,论文答辩,总
4、结工作主要参考文献:1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周东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4张鸿魏. 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55周其华. 论犯罪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4,12(2)6李松东. 试论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J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57王丽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探析J. 社会科学论坛.2007,088周建华.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J. 华东政法
5、学院学报.2004,69李鹏.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210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11刘贵萍,许永强. 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J. 犯罪研究.2003,312孙彩虹. 亚洲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 河北法学.2004,713黄渝景.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刍议J. 政治与法律.2007,314许志.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J .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5刘行.试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 . 行政法研究.2007,416孙永生.柴春
6、元.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新探讨J. 人民检察.2007,1917朱沅沅.谢雨.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探讨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8武玉红.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思考J. 犯罪研究.2007,619 孙谦.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J. 法学研究. 2007,220大谷实.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221贺小红.李国平.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想J. 行政与法.2008,322李楠.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注:各项栏目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大。目 录摘
7、要 ABSTRACT 引 言 1一、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司法现状 2二、国外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与国外救助制度模式4(一)救助理论 41.国家责任论 42.社会保险论 43.社会福利论 4(二)救助制度措施 5三、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 7(一)救助原则 71.及时救助原则 72.适当补偿原则 7(二)救助对象 71.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受其他犯罪侵害的要严格限制 82.遭受犯罪侵害后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83.犯罪被害人必须无明显过错 8(三)救助的范围 8(四)救助的方式 9(五)救助的资金来源 9(六
8、)救助的机关与救助程序9结 论 11参考文献 12致 谢 13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摘要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救助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政策的普遍潮流。相比之下,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基本还是空白。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成为现实迫切的需要。通过对我国犯罪被害人现状的分析,以国家责任论并兼采社会福利论的合理因素为理论基础,立足于及时补偿原则和适当补偿原则,从救助对象、范围、资金来源和机关等方面对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进行制度设计。关键字:犯罪被害人 国家救助 制度设计On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
9、tim in ChinaAbstractSince the 1960s, the state assistance has been becoming the general tendency of criminal judicial policy in world. At present,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m system in China has not yet to be established.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
10、m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According to our state of the crime victim in China, the state assistance is based on the states responsibility theory and the reasonable factor which the social welfare theory.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principle should be prompt 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just compensat
11、ion principle. The state assistance are consisted of the assistance object,the scope,the source of founds, the assistance way, organization and so on.Key words: victim of crime, state assistance , system design引 言在世界上,新西兰最早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英国1964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1988年的英国的刑事审判法把得到刑事补偿委员会的补偿规定为被害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德国、法国、美国等国
12、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而在我国,对于犯罪被害救助问题,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实际救助制度措施上已明显走在后头。因此,重视我国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构建适合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实现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将具有极其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司法现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犯罪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有罪判决,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许多犯罪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如震惊全国的陕西安康邱兴华杀人案。邱兴华杀死11人,诉讼过程中犯罪被害人的家属提出刑事附
13、带民事赔偿,但是因为邱兴华的个人财产只有五千元,最终邱兴华到死都没给犯罪被害人的家属一分钱的赔偿。类似的还有马加爵杀人案等案件。可以看到,大量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他们在遭受肉体和心灵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和生存困境。1 武玉红.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思考J. 犯罪研究.2007,6:371正是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必须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所以犯罪人无力赔偿也就导致了法院的判决成为“白条”。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在洛阳,2006年1至5月份,申请执行的24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目前没有一件执
14、行成功;在青岛,2000年至2004年 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调查显示,5年全市判决结案的2300多件案件中,90%以上无法执行;在昆明,2006年受理的140多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民事赔偿款项能够被真正执行到位的所占比例只有10%。”2 张鸿魏. 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5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现实中,“法律白条”是大量存在的。而且,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案件没有破获或没有被认定,那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便无法到任何赔偿。这种犯罪被害人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最低限度的赔偿的司法现实,就往往会导致犯罪被害人对国家法产生失望甚至使他们
15、采取个人复仇乃至犯罪的手段寻求自我补偿。例如广州火车站附近的“背包党”成员有些就是由犯罪被害人转变而成的。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上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如石家庄政府对2000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和遇难家属发放补助,云南大学向马加爵案中的4名受害者的家属发放了一笔钱,但是这些非制度化,非法律化的途径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现实迫切要求我国制定统一的国家救助制度,并帮助犯罪被害人摆脱生存困境和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二、国外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与国外救助制度模式(一)救助理论为什么要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其内在的理论依据在哪?对于上述问题,各国
16、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责任论德国学者多持该观点,其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国家本身的责任。被害人的存在,正说明国家未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因此对犯罪被害人的适当补偿是国家的责任。1 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26271由于人民将实施自然法的权利让渡给了政治国家,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警察不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国民持有武器,实施私刑,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哪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赔偿。2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北京:北京大学
17、出版社,1997. 30222.社会保险论日本学者多持此观点,认为由于公民向国家缴纳各种税费,因此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保险关系,就好比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关系,受到犯罪侵害被认为是“保险事故”,国家给予救助是应该的。简言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3 大谷实.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2:1223受到犯罪的侵害也视为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之类的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当犯罪被害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补偿时,应由国家给予补偿。3.社会福利论该观点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民享受的社会福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又无法从犯罪
18、人那里得到赔偿时,他们显然是“弱者”,那国家就应当给予救助。在现代社会,犯罪人作为犯罪的实施者,虽被囚禁,却也享有人道的待遇,而犯罪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承受者,虽享有自由,但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没有,两相比较是显失公平的。1 周东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6271因此,国家应当不断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既要保证国民享有平等的福利,也要适当向处于生存困境的犯罪被害人倾斜。笔者认为,应当以国家责任论为基础,吸取社会福利论的合理因素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理由在于:维持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人们通过与国家订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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