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刑法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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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辅导教案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本章重点: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有密切关系。刑法分论主要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以及对各种犯罪的处罚。为了更好地学习刑法分论,首先需要明确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注意在实践中将两者有机结合,此外还要了解刑法分则及其具体条文的构成,以及在法条竟合时如何正确适用刑法。 本章难点:首先要注意理解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其次要注意理解罪状的分类问题,还要注意理解法定刑的概念。本章的基本要求:明确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了解刑法分则及其具体条文的构成,以及在法条竟合时如何正确适用刑法。 本章的课时安排;2课时。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
2、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内容,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对每一种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一) 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首先,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其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再次,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二)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首先,概括刑法分论的作用。其次,指导刑法分论的作用。再次,制约刑法分论的作用。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在学习、掌握刑法总论的基础上,学习和研究刑法分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则的基本原
3、理、原则;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各种犯罪的构成,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通过对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发展刑法理论和健全刑事立法。学习刑法各论时,应当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其一,要注意跟踪立法发展与司法实践,及时了解和研究刑事立法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补充以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其二,要注意突出重点、难点,刑法分论的重点是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有的罪的难点可能是主体特征问题,有的罪的难点也许在其主观方面,如此等等,这就要求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对刑法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其三,要注意贯彻理
4、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用所学的刑法理论分析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得以消化和深化,从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是刑法分则在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所作的结构安排。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相当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每一类为一章。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其次
5、,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再次,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归类。总之,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主要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而设计,使之在逻辑上较为严谨,在结构上较为缜密。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的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一、罪状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一)
6、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在分则条文中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这种罪状形式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的大多数条文,采用这种形式。2、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罪名,而不具体叙述犯罪行为的构成特征。使用这种罪状,是由于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行为的特征人所共知,无需在法律上具体叙述。此种罪状使法条简练,但不利于对法条含义的准确理解,因而应尽量少用。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采用引用罪状的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但过失犯罪引证故意犯罪的条款,则不够科学。4、空白罪状。是指罪行
7、规范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之所以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首先以触犯其他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其他法规中已有规定,刑法条文难以简单表述出来,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二) 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属于单一罪状。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采用混合罪状方式,是由某些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混合罪状不多。二、罪名罪名,有广义
8、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类罪中的节罪名和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由于本节论述的是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因此,这里所讲的是狭义上的罪名。(一) 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是指高度概括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具体犯罪的称谓。从理论上阐明罪名的功能,能使我们认识到罪名的重要性,从而重视罪名的确定和使用。1、概括功能。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进行概括,使人们能够了解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罪名的概括功能还表现在通过把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以便于人们记忆。2、区分功能。通过罪名所传递的信息,人们可以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评价功能。罪名不仅揭示犯罪的内容,同时还代
9、表了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触犯某种罪名的主体的谴责。4、威慑功能。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它就告诉人们,任何触犯罪名的行为都要受到否定的评价,只有行为不触犯罪名才可以避免国家的否定评价。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因而起到了威慑和预防的作用。(二) 罪名的分类一般来说,罪名可分为以下几类:(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2)单一罪名与选择性罪名、概括罪名。(3)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三) 罪名的确定正确确定罪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二是概括性原则。三是科学性原则。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
10、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法定刑与罪状紧密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基础,没有罪状就没有法定刑。法定刑只能针对具体犯罪而规定。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幅度,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出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在理论上,通常将法定刑分为以下几种:(一)绝对确定法定刑。(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三)相对确定法定刑。在学习时,应注意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几种表现形式。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11、,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从事实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2)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3)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4)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5)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6)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如前述第一至六种情况。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但适用哪一法条,则必须确立一定的原则。(一)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的条文,而其中一部法律是普通法,另一部法律是特别法。(2)一行为
12、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而该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明确指出适用特殊情况处理。(3)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定处理,通常也应适用特别法。(三)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明确规定按处罚较重的条文处理。(2)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处罚较重的条文处理,但适用处罚较轻的条文明显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种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重点: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是故意针对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
13、全而实施的犯罪。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事关国家、民族的命运与前途。因此,对这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对其实行坚决打击。同时,也要注意掌握其中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章难点:主要是如下几点:(1)背叛国家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关系;(2)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区分;(3)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有何区别。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章的课时安排:3课时。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刑法把同危害国家安全
14、罪作斗争放在首要地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其他根本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是规定在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的各种行为。本章除背叛国家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其他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般认为,单位不能成为本章犯罪的主体。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条文共规定了下列12种具体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
15、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的实际危害,均以既遂论。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掌握国家重要权力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
16、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为目的。法定刑略。二、分裂国家罪(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有如下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统一。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推翻地方政府,拒绝中央政府领导,割据一方,进行分裂活动。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是指阻碍国家统一的进程。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分裂国家罪,且是犯罪的既遂。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年满16周岁以上在某一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地方分离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犯罪的主观方面
17、是故意。(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没有特别限制。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2)在主观上,本罪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3)在客观方面,首先,本罪不要求以“勾结外国”为客观方面要件;而背叛国家罪则将“勾结外国”作为客观方面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次,本罪是通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局面而危害国家领土完整,是以对
18、国家统一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而背叛国家罪则是通过勾结外国,以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三)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法定刑略。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行为人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而实施了煽动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大政治影响的人。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且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法定刑略。一、 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武装叛乱
19、、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该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行为;(2)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既遂。(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放
20、火、抢劫或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等罪名,但是,因为上述行为是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不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法定刑略。五、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既可以是发动政变,颠覆国家政权,也可以采用和平演变方式篡夺国家领导权,改变国家性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颠
21、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法定刑略。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法定刑略。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 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资助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行为;(2)资助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资助
22、武装叛乱、暴乱的犯罪行为;(4)资助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等。这种资助包括人、财、物等物质资助,也包括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条件、隐蔽场所、提供帐号等资助。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目的。法定刑略。八、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两种:一是投奔敌人营垒,即主动投靠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势力组织。二是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投敌叛变
23、后,参加了间谍组织,又被派遣回我国境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以投敌叛变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投敌叛变可以是行为人只身投敌叛变,也可以是行为人率众投敌叛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投奔了敌占区,但并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法定刑略。九、叛逃罪(一)叛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 犯罪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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