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论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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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5月 31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 要Abstract 引 言 1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1(一)因果关系的定义1(二)因果关系的特点2(三)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 3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及评论 3(一)我国的
2、研究现状31局限于哲学的角度32侧重于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研究33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及刑事责任完全分离4(二)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51英美法系的研究现状52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6三、重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7(一)弱化哲学上因果关系理论8(二)借鉴美国双层次结构理论8(三)确立因果关系抗辩制度9结束语10参考文献 11致 谢12论刑法的因果关系摘 要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中外学者在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由此亦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许多问题,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
3、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而国外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与结构与我国存在明显的差异,美国刑法因果关系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之上,层次清晰、规则、体系完
4、整。尽管目前刑法理论界不乏走出“必然性”与“偶然性”争论困境的呼声,但教学和司法层面仍然遵循原有理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新思考,构建新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本文循着我国学者门在因果关系研究的踪迹,借鉴国外有关方面的先进理论,从比较的角度,发现其中的问题,阐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重新构建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 抗辩制度O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Abstract Penal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alwa
5、ys been an important issue, but also on Diechu a new problem in the study of Chinas Criminal Law, Criminal Law on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i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process of research, published numerous books and papers, This is also a certain extent, resolved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6、criminal law many of the problems, but so far,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did not stop the disputes, there is the history of occasional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that is bound with that dispute, and now high The probability that the conditions that the c
7、ausal link between the facts and the law of cause and effect of that distinction, the emergence of these views that the criminal law of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is deepening, as we further study a broad vision, but also gave us a not Gexuesaoyang - Zhuabu Dao is, is the only question is not how
8、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hallow taste Zhe only the impression that criminal law as an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hermeneutics, the argument should be the starting point of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as the Criminal Law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important issue of the Penal Code, of course, is no exc
9、eption, however, from Chinas current research on this issue, the situation does not seem to be the case. The United States Criminal Code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tent and structure of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exist in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inal Cod
10、e causal relationship on the basis of case law, the level of clarity, rules, system integrity. Although there are currently out of inevitability and chance of the plight of controversial calls, but the level of teaching and still follow the original theo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causal link bet
11、ween the theory of Chinas re-thinking and build a new Criminal Cod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heory. In this paper, follow Chinas scholars in the door o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races of foreign parties advanced theories, from a comparative point of view, found the problem, expounded Chinas Crim
12、inal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inadequacy of the study and proposed re-build their own point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Causal relationship;Common law;Defence system引 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从50年代就已开始。当时我国整个法学研究受前苏联50年代以前法学研究的影响非常深刻,刑法研究也不例外。我们不但从前苏联那里学到了许多崭新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同时也将前苏联刑法研究中所存在的争论问题一起带了进来。此一时期前苏联刑法学界
13、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正是“必然说”、“必然和偶然区分说”以及其他学说争论最激烈的时期,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不可避免地自开始就要陷入这种争论中去。1956年前后在法学、政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了数篇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论文,从中可以看出,这种研究一开始就是按照前苏联研究模式进行的,即主要从哲学中寻找理论根据,然后就开始了“必然说”与“偶然说”之争,之后各种争论也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弊端,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制度。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特点以及国外有关方面的先进理论,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设想。一、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一)刑
14、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一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一般而言,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也主要是折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大多数的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又表现为行为人之不作为与未能防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选择,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刑法对因果关系的选择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将那些引起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引起一般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当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取消了刑事类推制度
15、,于是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刑法有规定的犯罪和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对所有的“犯罪”,它不可能都做出规定。1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对这类刑法上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引起了极严重的危害结果,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此亦无能为力。此时该行为有立法予以犯罪化的必要,但毕竟不能就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于该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就不应该称之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刑事立法对此是否应予以犯罪化,有研究的必要。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因果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律性,具体含义是:第一,这种因果关
16、系具有刑法的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二,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了选择,由此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 樊凤林、曹子丹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这也充分说明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离不开刑法的规定。(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由此前提出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如果将人的一切实行行为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实质上也是以最广义的行为概念取代狭义行为即危害行为之地位。这种观点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忽视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常识上因果关系的区别,
17、否定了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行为是在法律责任中具有重要性的原因这一特定属性,自然不为多学者采用。其他还有的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说成是犯罪行为,或者把刑法因果关系称为犯罪因果关系都是存在缺陷的、不确切的,刑法因果关系中的行为只能是危害行为。其次,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果”不仅限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且还包含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多义的,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虽然刑法研究的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之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它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仅有为刑事责任之有无提供依据的功能,而
18、且还往往在刑事责任大小之确定方面发挥其作用。因此,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概括为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符合理论和实践需要的。最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并非把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概予以纳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著作从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客观要件的前提出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泛指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要件,上述观点则适得其反,以此为前提来分析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含义,在方法上自难成立。(三)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总的来说,就是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
19、要件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以便提供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是这只是从定罪的角度概括了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实际上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探讨因果关系的意义,并不只是定罪,实际上还涉及量刑。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研究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提供依据;2,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提供依据;3,正确使用法定刑提供依据。二、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及评论(一)我国的研究现状1局限于哲学的角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开始于50年代,由于受当时前苏联刑法理论和研究模式的影响,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与哲学因果关系有着天然的联系。”1 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
20、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是否认识为准。始终认为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是结果。两者对立统一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特殊与普遍、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始终未走出哲学殿堂,进入经验规则之门。2侧重与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研究刑法偶然
21、因果关系存在与否之争长期相持不下,集中反映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并不和谐。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特殊性主要定位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上,因此从理论上讲,以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为依据的哲学因果关系似乎完全可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司法实践证明,当人们试图运用“内因决定论”时,并不能有效辨析复杂因果关系,相反在一些案件中似乎外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是人们便将目光投向了另一个哲学命题,即因果关系的偶然联系,简称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非根本性、非决定作用,行为与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提出,多半出于司法实践需要,
22、即若固守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势必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有放纵犯罪的可能。因此,“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犯罪因果关系的必要的、补充的形式。”1 高铭暄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但是,因果关系偶然联系理论的提出,不仅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及其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刑事责任客观基础范围,因而刑法因果关系联系性质问题上的“必然说”与“必然偶然统一说”之争一直未停止。尽管目前主流观点肯定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刑法必然因果关系观点,焦点主要集中在哲学概念层面上。这场争论根本原因是哲学因果关系一般理论难以适当地运用于刑法领域。换言之,刑法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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