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7.论刑罚功能的实现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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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刑罚功能的实现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6月23日目 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IIIKey wordsIII前言1一、刑罚的概念1 二、刑罚的功能2 (一)刑罚的功能概述2 (二)刑罚功能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关系4三、刑罚的功能与目的6(一)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关系6(二)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6四、刑罚功能的实现7(一)刑罚结构的现状分析7(二)刑罚功能的实现8(三)刑罚功能的实现对刑罚的意义11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4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摘要刑罚作为一切制裁手段中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强的一种手段,
2、其社会存在价值在于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使之最终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的最终职能。刑罚功能的实现直接决定着刑罚的社会存在价值。然而,现今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制度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在制定和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影响刑罚功能的充分实现。刑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正如德国法学家椰林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如果能充分实现刑罚的功能,则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有利作用。刑罚功能是刑罚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刑罚的存在价值决定了刑罚设置必须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一切制刑、量刑和行刑的活动都应当以社会现状为基础,任何片面的轻刑论和重刑论都是不适合的。我们应
3、当理性客观的对刑罚的不足进行改革,重点进行刑罚结构的改革,以确保刑罚的功能得以充分的实现,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刑罚的社会的社会价值。关键词:刑罚 刑罚的功能 刑罚功能的实现 On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AbstractPenalty is the most serious and mandatory means of punishment, its social value demonstrates in punishing crime behaviors as well as preventing crimes. In this way, it re
4、alizes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s and protection of beneficial functions ultimately. what directly determine the social value of penalty are its functions However, the penal system of todays “Criminal Law” of China has some defects, to some extent, in its formulation and apply, meanwhile, it g
5、ives play to its functions, which do some negative affects on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 Penalty plays both a positive role and a negative role, just as a German jurist said: “Penalty is like a sword with two edges. If it is used in an inappropriate way, it will do something harm to
6、both countries and individuals.” As long as people can fully realize the beneficial functions of penalty, they will develop its beneficial effect to the maximum extent. Penalty function is a significant component of theatrical system in penalty. From the authors point of view, the value of penalty d
7、etermines that penalty must be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 All punishment, sentence and execution need to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social status. On the other side, any unilateral light-sentence or heavy-sentence is unsuitable. Therefore, we need to reform the lack of penalty r
8、ationally and objectively and focus on the reform of penalty structures,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function of penalty can be fully realized and the social value of penalty can be revealed to the maximum extent.Key words: penalty penalty functions the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前言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其特有的形
9、式存在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法的后盾,法的社会作用和价值是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和取代的。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部门的“第二道防线”,其原因在于刑法以刑罚作为其主要的制裁手段。刑罚是一切制裁手段中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强的一种手段,它是社会对于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国家启动刑罚权保障社会秩序的一种强制方法。可见,刑罚的存在价值是为了确保法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真正的发挥作用,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刑罚功能的实现则是刑罚存在之价值的最终保障。 当然,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客观现实的不断变化,刑罚应当怎样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已成为学界探讨的焦点。有学者认为刑罚功能应淡
10、化对刑罚威慑功能的崇尚,重视刑罚教育和改造功能的发挥,用刑罚较轻但疏而不漏的法网来取代刑罚较重但又疏又漏的法网,主张应当轻刑化。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动用刑罚手段抗治犯罪,基于预防主义理论基础,主张较重的刑罚对于犯罪人的惩治和社会潜在犯罪因素的威慑是更为有效的,因而应当采取重刑化立法模式。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刑罚功能的改革趋势不应当单纯的推崇轻刑主义或重刑主义,如果脱离社会现状,片面的轻刑论或重刑论都会使刑罚的目的被扭曲,导致刑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刑罚的功能应当在清晰刑罚的实质、明确刑罚的目的的前提下,以社会现实状况为基础,合理建构刑罚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使刑罚的各功能相互
11、协调以充分发挥其作用,这样刑罚功能才能使刑罚的社会价值得以充分的体现。笔者将着重从以下这几个方面综合论述刑罚功能的实现及相关问题。一、刑罚的概念刑罚与犯罪一起构成了整个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犯罪与刑罚密不可分,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刑罚则是犯罪引起的最主要的法律后果。那么,什么是刑罚呢?刑罚的实质又是什么?国内外学者在刑法学或刑罚学中对此多有界定。德国法学家李斯特写道:“刑罚是刑事法官根据现行法律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给予犯罪的人的惩罚,以表达社会对行为及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可见,李斯特的刑罚概念中包含了两个内容:(1)行为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生命、自由、财产等;(2)刑罚同时又是对行为
12、人及其行为的显而易见的指责。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提出“所谓刑罚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作为法律上的效果给个人科处的法益的剥夺。”牧野英一认为刑罚的概念中包括了以下含义:(1)刑罚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成立的;(2)刑罚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3)刑罚是法益的剥夺。1在我国刑法中,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2从这一概念里可见,刑罚是运用国家统治力量强制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对犯罪的公力惩罚,体现了刑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本质属性。 综上可见,刑罚就是国家运用刑罚权,对违背法律实施不法行为的犯罪人处于一定惩罚的一
13、种强制手段。它利用“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体现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同时这种惩罚还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侵犯这些权益的行为,国家一定会追究其责任,对于实施该行为的人加之一定的痛苦,达到安抚社会公众、抑制犯罪的目的,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统治下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刑罚的功能(一)刑罚的功能概述外国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认为刑罚主要有两种功能,即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的功1 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576-5772 马克昌,等.刑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14、218能。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基于不同的视角分别形成了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但在传统刑法功能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遭受了学者的质疑。二战后,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引人瞩目的刑罚改革运动,从而使刑罚功能理论的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日本法学家牧野英一教授从犯人、社会与被害人三个方面进行观察,进而对刑罚的功能作了如下分类:其一,从凡人角度说,刑罚首先对犯人发生作用,此为特别预防。其二,从社会的角度说,刑罚又具有警戒一般社会以为前车之鉴的作用。其三,从被害人的1 卡斯东斯特法尼.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16-4242 杜里奥帕多瓦尼.意
15、大利刑法学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346-3493 陈晓明 何承斌,等.理论刑法学专论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306-307角度说,刑罚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不当侵害之事实。因而具有满足被害人某些要求的作用。1法国刑法学家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又三项主要功能,即威慑功能、报应功能与社会在适应功能。而意大利法学家杜里奥帕瓦多尼则认为,应从法律实践的不同阶段探讨刑罚的功能,法律实践有三个不同的阶段,即法定刑阶段、宣告刑阶段和执行阶段。在法定刑阶段,刑罚主要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在宣告刑阶段,主要是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在执行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2
16、 刑罚功能是与刑罚目的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它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作用或效应。3刑罚由哪些功能,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也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刑罚的首要功能是防卫社会的功能,它对刑罚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约作用,刑罚的其他功能均以该功能的存在为前提。这一功能的实现有利于其他几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的制裁手段,能够发挥出惩罚的作用。这一功能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并由此使犯罪人深切的感受到刑罚制裁的痛苦,产生对刑罚的敬畏,萌发不再犯的决心。任何刑罚都具有惩罚功能,这是刑罚的共性,而不同种类的刑罚则会发挥出不同程度的惩
17、罚作用,无论从刑罚的共性方面还是从刑罚的个性方面来讨论刑罚,都不能抛开刑罚的惩罚作用,也就是说,任何刑罚都体现着对犯罪人的惩罚,即刑罚的惩罚功能。2、对犯罪人的矫治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但在惩罚的同时要矫治犯罪人,促使其能悔过自新,不再犯罪。这实际上也是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功能。它是在对传统刑法报应主义思想进行反省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而来。矫治是通过医疗教育等手段,使犯罪人悔改向上,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通过矫治,使犯罪人再社会化已受到近现代各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成为各国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共同的方向。但在20世纪后期,矫治对人力物力的大量消耗和受刑人再生的现实困难引起人们对矫治成效的质疑。目前
18、,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已经有了一些重大转向措施,如非罪化,非刑化以及转向处分制度的运用等。1 陈晓明 ,何承斌,等 理论刑法学专论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306-30713、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犯罪会激起被害人激起亲属的义愤,刑罚的适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强烈愿望和正义呼声,使其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尽快从被害人的痛苦中解脱出来,从而防止他们对罪犯的私力报复。刑罚的安抚功能也是其固有功能之一,从刑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从同态复仇到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相当长的时期内,刑罚始终
19、没有消除其原始的报复属性。而报应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满足被害人复仇的愿望。于是,安抚被害人就成为刑罚所不可缺少的一大功能。(二)刑罚功能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刑罚的功能需要根据时局的变化作出必要的改变,以提高刑罚功能的效率,达到刑罚实施的最佳效果,从而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长期以来,对刑罚效果的认识,有两种错误的观点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社会公众、甚至是国家刑事立法及司法有一定程度了解的人的头脑中:一是以犯罪率高低来衡量刑罚效果的优劣;二是认为刑罚主要应具备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对刑罚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影响到刑罚的
20、正确适用。因此,尽管刑罚效果本身应该是一种客观的实际结果,但将客观刑罚效果抽象化、理想化的刑罚效果应然性研究可以根据现实需要,为刑事司法活动设定目标、为刑罚效果优劣明确标准,从而指导刑罚科学合理的适用。刑罚效果是一种社会效果,是由社会发展水平所制约的、为达到刑罚目的而投入一定的刑罚资源并适用一系列刑罚后,实际产生的客观结果。它是人们为追求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转,实施刑罚手段于现实生活、维护或改变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而最终实现的状态。刑罚效果与一定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及主体运用何种手段实现其目的密切相关。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会议并讲话。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指出“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完善和发展。如果能够上述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进而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将进一步提高刑罚功能实现的可能性
22、,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形势下,更加需要刑罚功能的有效实施和运用,新的事物的出现总要求社会为之作出必要的改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刑罚功能更加及时、高效地发挥其作用。因而,刑罚功能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必须作出相应的变化,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发面着手来改变刑罚的功能,提高刑罚的效率,使刑罚功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社会预期效果。1、提高刑罚的及时性。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刑事制裁的关注要比其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制裁关注多得多,因而,刑罚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如此,刑罚功
23、能将得到最及时的发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一方面,惩治犯罪人,使其感受到因犯罪而获得快乐是必须要付出痛苦的代价并不是刑罚的目的,仅仅是刑罚的一种手段。通过惩治犯罪人这一手段使其感受痛苦从而不再犯罪、危害社会。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犯罪分子,对其心灵进行洗礼,使其重新做人,这才是刑罚功能的最终实现。3、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固然重要,但刑罚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惩罚。有些穷凶极恶、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蔑视刑罚,严重危害社会,就有必要对其加大惩罚力度,以体现社会正义。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对社会或社会公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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