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基层耕地保护难之成因剖析及对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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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基层耕地保护难之成因剖析及对策建议张卫东 江苏省通州市国土资源局 南通 226300引 言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7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自那以后,国家为了保护好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颁布了包括土地管理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尽管如此,我国土地资源还是与淡水、能源、矿产资源、环境状况等一起,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制约。为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了突出位置,从事关全局的战略高
2、度,提出了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1.2亿公顷的约束性指标,再一次表明了国家对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决心之大、信心之足、力度之强、要求之严。基层是耕地保护政策的最直接的执行者,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能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基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基层耕地保护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耕地保护的形势仍然很严峻。成因剖析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耕地保护的意识没有完全确立。在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这一对关系中,人们耳熟能详的是“发展是硬道理”,而科学发展和保护、节约资源以及耕地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硬道理,却往往被忽略。耕地保护问题,国家叫得多,基层则不以为然。一方面,基层领导者不顾耕地资
3、源基本县(市)情、省情和国情,认为全国18.3亿亩的耕地“家大业大”,我“浪费点没啥”,一味靠耗拼耕地资源来追求经济增长;提及耕地保护,便惊呼“杞人忧天”,高呼“保护耕地阻碍发展”。另一方面,投资者抓住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总是想方设法多占地、占好地,一味鼓吹盖工厂比种田划算、有了钱什么事都好办,侵占耕地“理直气壮”。再者,尽管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和耕地保护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仍很低,且耕地承包经营规模散而小,效益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流动务工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在家固定种田的收入,耕地在事实上已经不是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生产资料,因此,从
4、某种程度上说,耕地的有与无、增与减,农民关注的程度较小。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行政手段配置土地普遍存在。在耕地向非农用地、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变中,基层政府本应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耕地资源,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政绩观,往往采用行政手段,“灵活变通”、“突破瓶颈”,以取得最大的土地收益多供地为目标,以争取到更多的指标多用地为荣耀。在行政配置土地上走两个极端:第一个是为了取得尽可能多的土地收益多卖地。现行“三七”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机制使地方政府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收益,土地收益在事实上已经被称为 “第二地方财政”,无钱就多卖地,推动了耕地的不断减少。第二个是低土地收益、甚至零
5、土地收益多卖地。目前,尽管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的土地已经实行了有偿使用,但只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工业用地、营利性的公益事业用地、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在较大程度上排斥了市场规律,政府定价较为普遍,一味地以招商引资为名,以协议的方式低价供地、零地价供地,甚至有的还在行政划拨供地;由于耕地价值、造地成本被低估甚至被忽略,导致项目进入门槛低,形成土地使用者低代价圈地,高利率收益,助长了耕地资源的过度消耗。从土地权利的角度来看,耕地上的权利受到排斥。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6、,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比较模糊,与国有土地的各项权能相比,存在着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法律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物权,各项权能要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没有最终的处分权,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代表与地位。在事实上,基层政府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中基本排斥了耕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参与,基本没有给耕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商量的余地,征收“万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30年不变”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因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和权责法
7、律界定不明,在基层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代为行使乡(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再加上村民小组名存实亡,很多地方实行着组有村管,这必然导致权力寻租、处置无度,买断耕地所有权、调整承包经营权等的行政成本低下,从而产生了比较高的“征收耕地效率”。 从保护手段的角度来看,部分耕地保护政策存在瑕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龙头,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执行的强制性。因法律对规划的修改做出的规定比较原则,未明确界定哪些情形可以修改规划,哪些情形不可以修改规划,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遇有情况都可以修改规划。规划编制后一、两年来个规划微调,一、两年来个规划修编,一、两年再来个规划调整,
8、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不是按照评审通过的法定规划在实施规划,而是根据实施的需要在不断修改规划。难怪有人惊呼,每一次、每一轮的规划调整,就意味着建设用地区的扩张,就意味着耕地的大量减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令性的,必须严格执行,但钢性有余而弹性不足,那些自己能够做到占补平衡、又确需用地的地区,由于解决不了指标问题,基层政府就只能默认未批先占了,给耕地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更何况,有人已经尝到了未批先占的甜头,找出了国家规范用地的规律,即先违法,造成事实,每隔一段时期国家会开口子。事实的确如此,自土地管理部门成立开始,每隔8-10年,我国都要治理一下土地市场秩序,国家花费了
9、很大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而违法者却占了便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重数量轻质量,国家在验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时,一般只是实地看看地类、量量面积,而对是否达到被占耕地的质量要求则不大过问,名义上保证了耕地的不减少,实质上新补的2亩地还不如被占的1亩地,造成耕地实质上的减少。国家规定的占用耕地的三项补偿较低,造地尤其是造耕地成本、耕地价值严重低估,造成占用耕地的成本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成本低,用地者宁占耕地而不愿盘活存量。从执法监察的角度来看,土地监督检查较为软弱。执法有障碍。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权直接赋予了国土资源部门,但存在政府领导的干预,国土资源部门还存在不敢查处的现象。
10、而国土部门为了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年终考评的名次,在执法中有法未必能依,甚至产生为难情绪,有时还会陷入帮助违法用地者补办手续的怪圈,不能有效遏制违法势头。查事不查人。在执法中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造成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从保护的角度出发,很少追究相关责任。即使处理人了,也是无伤大碍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移交公、检、法处理的就更少,不能有效震慑人。执法不独立。土地管理法未赋予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执法权,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彻查,还需要依靠法院等部门的力量。但在强制执行上,法院比较谨慎,往往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却认为还不够妥当,造成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
11、执行到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同“空文”,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对策建议突出重点,建立机制,普及耕地保护教育。基层政府领导掌管着耕地的“生杀大权”,农民是耕地的“主人”,因此,耕地保护教育的重点要放在基层政府领导和农民身上。要建立长效的教育机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坚持不懈地开展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 “耕地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社会氛围。借鉴“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经验,充分发挥学校的传、帮、带作用,突出以基层政府领导和农民为重点,广泛开展耕地保护教育。要让领导真正触及灵魂深处地知道,在耕地保护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做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要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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