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7.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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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6 月 23日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要 ABSTRACT 前言 1 一、关于贪污罪概念的界定 1(一)贪污罪概念定义 1(二)对贪污罪的概念定义的评析 1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 2(一)对国家参股或国有
2、公司、企业参股的公司财物的认定 2(二)纯私有财产可否视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4三、贪污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 6(一).利用职务之便 6(二).关于共犯的司法认定 7四、贪污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9(一)国有性质的认定 9(二)关于委派的认定 11(三)关于从事公务的认定 13五、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摘要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历年来是国家统治阶级为了协调统治关系,维护阶级统治予以打击的重点犯罪。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践中出现多种新的贪污行为,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新的难题,在理论界引
3、起了不少争议,因此刑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关于犯罪对象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国家参股或国有公司、企业参股的公司财物的认定。有的认为应该肯定其国有性质,有的则完全否定其国有性质。笔者认为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坚持公有资本存在说。对私有财产的认定,有的学者完全否认其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而笔者则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不应当把私有财产完全排除在外。对于“利用职务之便”,笔者认为,要弄清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真正含义,除从立法本身出发去追寻其立法原旨外,更重要的是以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行为人职务上的处理、处分或者控制公共财物职务行为的便利。关
4、于共犯,笔者认为,对混合主体的共同贪污行为的定性应当考虑到其特殊性,还要兼顾我国现行刑法的特殊规定,即应当将“共同犯罪性质说”与“利用职务便利决定说”两者结合起来。关于主体的认定特别是国有性质理论上有参股说、独资说、控股说之争,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独资说更合理些。笔者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贪污罪的概念、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等一系列疑难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提出对这些问题的个人看法,以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若干情况的适用问题。关键词:贪污, 利用职务之便, 国家工作人员, 公共财物The applicable of justice about the crime of corrupt
5、ionAbstractThe crime of corruption is one kind of serious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behavior, over the years is the country ruling class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of the rules , is a key crime which the class of rules attack. This year is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30th anniversary, contin
6、ues thoroughly along with the reform, market economy systems further development, social life had the earth-shaking change, in the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kinds of new corruptions, wich has brought the new difficult problem for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has caused many disputes in the theorists.
7、The controversy of the crime target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he state shares or state-owned companies, enterprises, the shares of companies that property. Some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hould recognize its nature, while others are completely deny its state-owned properties. I think that certainly has s
8、ome reasonable ,we should insist that public capital. On private property that, Some scholars completely denied the criminal offence of corruption as a target. And I think ,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riminal Law , we should not be excluded completely private property. For used
9、his position to, in my view, to understand the true meaning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in the use of his position to facilitate, we shoud make a use of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s the basis. Therefore, I believe that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in his position to facilitate ,wich the perpetr
10、ator positions on th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public property or control functions of convenience. About an accomplice, in my view,we shoud take into account its special nature,about the common characterization of acts of corruption of mixed main.we shoud CombineCommon criminal nature and decisio
11、n about used his position to facilitate together. On the subject of that,there are Shares, owned, and holding ,but comparatively speaking, I believe that a more reasonable that owned more. The author unifies the actual situation,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conducts the discussion researc
12、h to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main body and the crime object and so on , proposed that individual views to these questions, by the time can solve the applicable of justice about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Crime of corruption , Used his position to, public property, Co
13、untry staff , 前言贪污罪作为一种腐败犯罪,不仅侵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危及社会与政治稳定,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历来是刑法惩治的重点。1 董邦俊.贪污罪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始终廉洁奉公,所以,我国一再强调对贪污罪的打击。不断加大对贪污罪的打击力度,为此须加强有关贪污罪的研究和探讨。本文立足于立法规定,对实践中出现贪污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司法部门提供参考。一.关于贪污罪概念的界定(一).贪污罪的概念定义我国贪污罪的立法较早,因此刑法学界
14、对贪污罪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 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465-466.2第二种观点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3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972.3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15、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4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79.4(二).对贪污罪的概念定义的评析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将其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放纵其他人员犯罪的嫌疑。第二种观点则将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国有财物,也不当缩小了贪污罪的范围。第三种观点则走向另一种极端,将所有的贪污罪的对象都概括为公共财物,若以此推论,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财物之外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构成贪污罪,这无疑扩大了这一些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范
16、围。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贪污罪的概念应当作以下表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二.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九十四条、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公共财务、国有财务以及非国有性质的单位财务,对于公共财务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助或者专项基金
17、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根据此规定,对于公共财物的范围的界定相对比较明确,司法争议也不是很大,在司法实务中,对国有财物和非国有财物的理解分歧比较大,因此本文就着重对这两类财物进行讨论。(一).国家参股或国有公司、企业参股的公司财物可否视为国有财产对此,理论上众说纷纭。其中有的学者持国有控股说,认为所谓国有股份为基础的公司,是指国有财产股的股权代表可以在该股份制企业中对生产、经营活动起支配决定作用,而无需考虑国有资产股所占股份的大小比例,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该企业的财物属于“公共财
18、务”,国有资产未达到公司控股地位的财产,其中国有资产的认定只能按照出资股份的等额度认定。有的学者提出了对单位财物性质的认定可参照51%绝对控股的概念来分别予以界定:(1).对于国有投资绝对控股的单位财务,一概认定为公共财物;(2).对国有、集体绝对控股的,也应该认定为公共财物,因为刑法底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与集体所有的财产;(3).集体性质的绝对控股,也视为公共财物;(4).对国有、集体投资总额不占绝对控股的,不应视为公共财物。否定说认为,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属于单一的公共财产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一种不同于公民的私人财产
19、和公共财产的新型财产所有形式。其提出的理由是: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而要确立企业法人的地位,就必须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公有资本存在说认为,在混合型经济中,只要有公有资本的存在,就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是有终极所有权的公共财产,但是在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情势上,执法者必须敢于面对实际,从经营方式和法人财产权的角度认定公共财产。在公有资本投入的情况下,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了公共财产的 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公共财产的命运如何,是保值增值,还是亏损灭失,完全取决于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因此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
20、,各种所有制并存的基础上的法律,必须对公有资本的法人财产予以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笔者认为,公有资本存在说具有相当合理性。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份额,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或份额,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份或份额,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应当界定为国有财产;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应当界定为国有财产;股份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应当界定为国有财产。其理由是:提出对“混
21、合性质经济组织”(即国有参股、控股公司企业)的财物区分为“公共财物”和“非公共财物”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并且在现实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会加大司法成本。因为,按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共财产是按照所有制标准确定的,即基本上是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来界定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的。而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现实经济组织已经不再全部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了,混合型的经济组织大量的出现。“公司”是这种“混合型经济”的一个典型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立法已经将“公司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由于公司是由
22、不同“身份”的股东的资产投资形成的,按照传统的所有制来辨别这类经济组织的性质已经不可能。鉴于此,立法机关在1995年制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就已经把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本公司财物”。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继续沿袭了这一规定。这就是说明立法者关注的已经不再是“本单位财物”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以出资比例或财产份额来决定是否是公共财产是非常困难的。基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之目的,对于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财物应当统一按照公共财物来处理。这既符合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也与公司法的原理相统一,更有利于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从世界刑法的立法趋势来看,多数国家刑法对贪污罪对象的范围没有所有权性质的限
23、制,如意大利刑法典、法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等都是如此。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有公共财产成分的参与就都应当将其界定为公共财产。总而言之,国有财物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物,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物,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纯私有财产可否视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这里所指的纯私有的财产,也即指非国有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本单位财物可以视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相协调的情形,即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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