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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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 施 意 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3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
2、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适应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连片开发,实现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正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还不相适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
3、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引导扶持,搞好规范服务,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二、正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加快发展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4、,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具体情况和流转主体对土地规模经营的不同要求,实行多种易于群众接受的土地流转方式。对于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土地效益,但农民一时还不认识的,要因势利导,积极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循序渐进地实现土地集约经营。三、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
5、转”。要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途径。(一)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二)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6、,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五)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六)托管。农民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管理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
7、流转服务组织在授权权限内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四、积极落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依法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稳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打下坚实基础。(二)继续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结构调整既是以市场为导向重新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也是有效推动土地流转的过程。要围绕农民增收这一目标,积极培育区域主导农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安全、高效农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
8、业的生产能力和效益。(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通过专业合作社与千家万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使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合成专业生产联合体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四)切实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推动力量,人动是地动的前提,只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土地才能真正流转起来。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广开农民就业门路;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增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入镇务工经商;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资源,实现农村劳动力
9、跨区域流动。(五)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1、积极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土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生产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从2010年起,市财政对受让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流转合同规范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对新组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运作规范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2、加大项目和用地支持。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
10、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3、加大信贷保险倾斜。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的重点,比照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相关政策,给予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
11、为重点参保对象。(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市、镇(街)、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依法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流转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市级以农业局为依托成立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镇(街)以农经站为依托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各村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村会计为土地流转信息员。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市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各镇(街)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
12、,并设立调解庭(调解办公室)。各村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七)规范流转程序,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是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保障,各镇(街)要在坚持以下流转程序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实现土地的科学合理流转,切实防止流转纠纷的发生。1、采集信息,建立信息库。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户登记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情况,由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建立信息库并与市级信息库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通。2、发布信息。各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土地供求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3、查询信息。农户和经营主体可以在镇(街)农村土
13、地流转服务大厅或市级土地流转网络平台上查询流转信息。4、双方洽谈。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在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洽谈,并做好详细记录。5、签订合同。在流转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双方填写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转让合同必须由承包农户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各执一份,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发包方各备案一份。6、登记台帐。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的,应当及时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并到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准确登记土地流转情况。7、合
14、同鉴证。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各镇(街)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标的及价格显失公平的已流转土地,要通过说服教育和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对双方协商无果的,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变更或解除。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调查研究,
15、积极探索创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各镇(街)也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保证土地流转和土地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进一步强化市、镇、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掠夺性经营,严禁改变农业用途,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财政部门要安排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专项经费,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农村
16、金融及政策保险机构应当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附件:1、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 2、市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3、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一、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制度1、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受理、解答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土地流转知识、农村土地流转流程、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等。2、咨询服务方式。要灵活多样,通过设立公开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印制宣传材料、设置宣传牌、村务公开栏、互联网等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3、市、镇(街)、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人员,要熟悉党的农村
17、土地承包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4、咨询服务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解释清楚、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咨询内容凡是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应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地给予明确、详尽的答复;当场不能解答的,需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结果当面向咨询人转答。5、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对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限封闭的地块。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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