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精简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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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起施行,维护保养单位肩上的“担子”将前所未有的沉重。 据市质监局副局长朱明介绍,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达19.3万台,年平均增长率为12%,电梯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根据2016年的统计,上海使用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在5300台左右,仍有2588台亟待安全评估和全面体检。如果平日的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很容易形成运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悉,市政府决定在两年内对老旧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
2、全体检,看看到底要修理还是需要更新改造。 维保新规 老旧电梯定期检验时,应增加检验项目 对老旧电梯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监管部门对老旧电梯建专门监督检查计划 办法还对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的电梯进行了如下规定:一是对老旧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增加检验项目。二是要求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老旧电梯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三是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四是要求监管部门对老旧电梯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
3、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办法强化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如轨道交通的电梯监管,其中要求,使用管理单位要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要求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评估,缩短维护保养的周期。另一方面,本市从2016年开始,对上海近300家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质量评价,目前已经有94家次的维保单位上了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 小区电梯坏了,谁出钱来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表示,在电梯运行费用管理和整改费用筹集方面,办法明确了电梯所有人,即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电梯运行、修理、更新等费用,并对资金筹集做了规定。其次,要求物
4、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要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而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电梯,相关方就维修整改,尤其是费用支出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街道或乡镇政府牵头,与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具体整改方案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
5、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
6、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学校、
7、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鼓励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
8、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电梯安
9、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 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管理
10、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得晚于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使用管理
11、单位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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