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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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此信息;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各州市农牧(业)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省农业厅制定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站。附件:
2、1、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2、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3、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6、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7、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8、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 二一年六月十日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1、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2、合同编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确定。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
3、以依法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4、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经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流转面积可以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也可以采用实际测量面积。6、术语解释:转包,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出租,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
4、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入股,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附件2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编号 县(市区) 乡(镇)包字年份第 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
5、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 亩(大写); 亩(小写)。备注: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
6、第 种方式计算: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 元(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2、以实物计算:每亩每年支付公斤 (实物名称),共 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
7、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
8、,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 。五、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9、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六、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
10、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11、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约定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3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编号: 县(市区) 乡(镇)让字年份 第 号甲方(转
12、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 亩(大写); 亩(小写)。备注:二、转让期限和交付日期土地转让期限为 年
13、,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价格为每亩 元人民币,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费:1、一次性支付:以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2、分期支付:以人民币分 期支付转让费。支付时间分别为: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上述地块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交付转让土地。3、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依法办理注销、变更经营权手续后,甲方与发包方在上述转让地块
14、上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甲方不再享受和承担上述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2、依法享有对受让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和产品处置权。3、有权依法流转受让土地。4、有权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受让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6、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转让费。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和义务。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包方同意,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2、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让土地的;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逾期不支付土地转让费,经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约责任(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16、。(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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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农业厅 关于 印发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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