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21 文号:湘价费〔〕145号 公开范围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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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430S00709/2011-00621文号:湘价费2011145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考试 收费 通知所属主题: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签署日期:2011-08-18登记日期:2011-09-29发文日期:2011-09-29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方式:政府网站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119信息时效性:2016-10-01 HNPR-2011-38119湘价费2011145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厅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
2、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61号)下发以来,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和考生权益,引导全社会提高文化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该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一)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对高出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请各组考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前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考试收费标准。凡逾期未报的,一律按本规定标准执行。(二)坚决杜绝一门考试多家收费
3、的现象。按照“谁组考谁收费”的原则,由组考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两家以上共同组考的,经协商后由一家向考生收费。各组考单位不得收取其他组考单位组考的考试收费,具体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见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表。凡表中未列明的考试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三)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组考单位应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凡是国家出题的考试,要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附件: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2、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表。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考试 收费 通知抄 送:国
4、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9日印发 校对:程慧附件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考生和组考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公民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设立或组织的各种考
5、试。包括执(职、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及其他类考试等。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等)、面试等形式。第四条 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以考养考和不盈利”的原则制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考试收费的单位有财政拨款和专项支出安排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第五条 由省级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由省、市、县级部门共同承担报名工作的,市、县所收考试收费的25%30%留作市、县组织报名的费用开支;由省、市级部门共同负责考试工作,由省、市、县级部门承担报名工作的,市、县
6、所收考试收费的65%70%留作市县组织考试及报名的费用;由省级部门负责考试和报名工作,由市、县级部门承担部分报名审查工作的,省返回考试收费的5%10%给市、县用于审查费用。各地应保证考试收费收入全额用于各组考单位的考试工作,不得将考试收费收入挪作他用。第二章考务费第六条 考务费为考务机构进行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等考务工作所支出的正常费用。第七条 考务费凡国家规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制定具体标准的,考务费实行比例控制管理办法。在不超过比例控制的范围内,按考务工作实际成本情况核定具体的考务费标准。第八条 考务费占考试收费的比例为:考生人数1000人及以下的不超过25%,考生人数
7、1001至 10000人的不超过20%,10001以上的不超过15%。第九条 在比例控制内下列费用可直接计入考务费标准:(一)命题费:包括考试大纲编制、征题、审题、配题、试卷校对等费用。(二)制卷费:包括印刷试卷、答题卡、试卷袋、考场记录单、草稿纸以及保密、保管等费用。(三)运送费:包括将试卷运送至考点及回收等相关费用。(四)组织管理费:包括直接从事考试管理工作人员的巡考、成绩查询等劳务费用,及试卷保管、证书与考试成绩证明制作和寄送费等相关费用。(五)阅卷费:包括阅卷(含面试、论文答辩、操作考试评分)劳务费,租用阅卷场地、阅卷设备以及分数登记等费用。第十条 在比例控制内下列费用可按照有关财务制
8、度规定分摊计入考务费:(一)阅卷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会议及培训费;(二)考试题库建设费;(三)证书和考试成绩证明制作设备购置费;(四)其他需摊入成本的费用。第十一条 考务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和收取考务费。第三章考试费第十二条 考试费为组考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所开支的正常费用。第十三条 考试费国家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管理办法,具体考试费标准在最高限额内按组考工作实际成本情况核定。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一)笔试:执(职、从)业
9、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第十五条 在最高限额内下列费用可直接计入考试费标准:(一)报名费:包括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信息采集费、组织考生报名等费用;(二)监考费:指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三)场地费:指租赁
10、考试场地的费用,实际操作考试还可包括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费,以及考试材料消耗费。第十六条 在最高限额内下列费用可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摊计入考试费:(一)组考人员会议及培训费;(二)考试场地建设及监考设备购置费;(三)电子试卷转换设备购置费;(四)实际操作考试所需专业设备购置费。(五)其他需摊入成本的费用。第十七条 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和收取考试费。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第十八条 考试收费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设立和审批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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